收藏 分享(赏)

普兰店电大法学专业(04春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总结.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494350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普兰店电大法学专业(04春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总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普兰店电大法学专业(04春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总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普兰店电大法学专业(04春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总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普兰店电大法学专业(04春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总结.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普兰店电大法学专业(04春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总结.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普兰店电大法学专业(04 春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文本第一组时间:200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3017:30形式:网上答辩答辩组主席:佟新秋答辩组成员:房佳时、 张力艳答辩组秘书:刘学勇答辩地点:国际公法课程讨论区 答辩过程:答辩老师:普兰店电大 04 春法学本科参加论文答辩的学员请注意!请大家现在按顺序参加答辩:于伟妮周富海周清智 郭琦同学在国际公法的课程讨论区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先后进行答辩.,一个答完了,另一个再上来回答问题。其余的五名学员:程楠崔福权姜广华王晶王善伟按照顺序到税法学课程讨论区参加答辩.在老师点名提问后,在老师的帖子后面跟贴-介绍你文章的主要观点,然后老师给你提

2、三个左右的问题,请你分别在老师提问的帖子后面回答问题,每个人回答问题的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超过无效.答辩老师:请于伟妮同学回答问题-介绍一下你文章的主要观点!于伟妮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不断进步。女职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地位普启遍受到关注。由于女职工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以及他们在社会发展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因此需2要在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严格规定女职工所不能从事的一些职业,不宜的工作环境,特殊的福利制度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是劳动法追求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利方面人人平等的最终社会目标的体现,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

3、,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答辩老师:请于伟妮回答的问题(一) :请回答现行劳动法关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行业有哪些?于伟妮答: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妇女劳动者并不能完全同男性劳动者一样可以胜任任何工作。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劳动法第 59 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矿山井下作业,是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的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工作。对于临时性

4、工作的具体范围,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国际劳工组织 1935 年的第 45 号公约妇女受雇用于各种矿场井下工作公约(我国已于 1984 年 5 月 30 日决定承认)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 任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者;2 从事卫生及福利工作者;3 学习期间在矿场的井下部分担任非体力职务者;4 偶然必须进入矿场的井下部分担任非体力的职务者。答辩老师:评价于伟妮回答的问题(一) 回答的基本正确!答辩老师:请于伟妮回答的问题(二)请谈一下现行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在“三期“ 禁止从事哪些劳动?(分别回答 )于伟妮答 1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

5、强度的作业;3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下列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用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

6、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作业。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产期之内,享受一定时间的生育假(即产假)和生育待遇。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产期保护,主要是关于生育假的规定。劳动法第 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 8 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第 8 条第 2 款规定:“女

7、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答辩老师:评价于伟妮回答的问题(二) 回答的基本正确!答辩老师:请于伟妮同学回答问题(三)!你认为现行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于伟妮答:我认为法律力度还是不够,从现在情况看,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强男妇平等,还有犯法的,说明力度不够答辩老师:能否再进一步明确一些,说出一个两个建议!4于伟妮答:1、加强法治宣传,加大普法力度, 2 在社区加强妇女保护知识的宣传,使妇女能从自身加强对自已的保护,答辩老师:基本能够有一定的个人观点!可以结束答辩!于伟妮答:谢谢您,佟老师!辛苦您了。答辩老师:请周富海同学回答问题-

8、介绍一下你文章的主要观点!周富海答:职务侵占罪作为一个新型的刑法罪名,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新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疑的问题及易混淆的罪名,就许我们不断的研究和探索.1,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2,职务侵占罪的认定.3,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疑难问题.答辩老师:请周富海同学回答问题(一)!请说一下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及其构成特征?周富海答: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量较大的细心能够为。根据这一概念,.职务侵占罪的特征:(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便,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3)职务侵占罪的

9、主体为特殊主体.(4)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答辩老师:基本正确答辩老师:请周富海同学回答问题(二)!在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过程中有哪些难点?周富海答:认定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主体的特殊性.职务侵占的主题和贪污罪的主体.犯罪对象.还有二者在定刑上有所不同5答辩老师:能否再进一步详实一些?具体一些?周富海答:1,要划清职务侵占罪的的界限.2,要划清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的界限.答辩老师:请周富海同学回答问题(三)!对于职务侵权罪的现行立法规定有哪些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周富海答:在实践中,贪污.支吾侵占的案件共同犯罪的情形比较复杂.也别是内外勾结的共同犯罪案件.在适用法律定罪处罚方面.都遇到一些新情

10、况.新问题/1,利用国家工作人远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窃取.骗取.或用其他手段贪污犯罪的问题.2.关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数量比较大的.我认为.对此问题主要看工作人员的身,不同情况.不同认定.如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从事的职务活动就该看做从事公务活动.古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务认为贪污.从事职务活动就不能看错从事公务活动.故其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务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答辩老师:基本可以,可以结束答辩.答辩老师:请周清智同学回答问题-介绍一下你文章的主要观点.周清智答:以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对被害人的赔偿

11、制度,在赔偿的范围方面既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我国也规定了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但赔偿只限于物质损失赔偿,被害人不能以精神损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1.我国未确立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原因.2.我国未确立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弊端.3.建立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的构想.答辩老师:请周清智同学回答问题(一)能否谈一下现行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集中在哪些规范性文件里?6周清智答:1987 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第 120 条仅仅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笼统的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7 条规定了死亡补偿费、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3

12、2 条规定的抚恤费、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1 条、第 42 条规定的残疾金、死亡赔偿金、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 27 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 号)答辩老师:回答的很好!答辩老师:请周清智同学回答问题(二):你认为为什么现行立法对刑事犯罪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周清智答:1996 年刑事诉讼法和 1997 年刑法修订时,民事审判实践还没有普遍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法释200047 号及法释200217 号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

13、法第77 条明确规定只能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而且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通过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一定的刑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抚慰,如果允许被害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所有犯罪对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所有的犯罪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 答辩老师:基本正确!答辩老师:如果确立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你有哪些可行的建议?周清智答:1.民法通则应相应调整。从民法通则第 120 条第 1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仅对被告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和名誉7权的精神损害予

14、以赔偿,而没有将因人身损害原因造成的精神损害列在精神损害赔偿之列.2应废除相关司法解释。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8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第 1 条 2 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7 月 20 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修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

15、法的有关规定,应对刑法第 3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进行修改,增加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答辩老师:基本正确,回答的还算全面.但是个人观点显然仍有部分不够成熟.答辩老师:周清智可以结束答辩!周清智答:谢谢老师!答辩老师:请郭琦同学准备答辩! 请郭琦同学回答问题- 介绍一下你文章的主要观点!郭琦答: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 1861 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形式以及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来

16、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答辩老师:请郭琦同学回答问题(一) 能否说一下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郭琦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8答辩老师:基本正确!答辩老师:请郭琦同学回答问题(二):能否说明一下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认定和追究的过程中有什么不同?郭琦答: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做为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下主要区

17、别:1、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以缔约双方当事人通过接触,进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无信赖利益,则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可以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需要存在什么关系,而且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也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能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因此,侵权责任不存在什么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且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利益。2、其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从本质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害的是缔约对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侵权行为则是直接侵害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和

18、财产权。3、归责原则存在差异。缔约过失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4、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及相关权利侵害的赔偿答辩老师:回答的比较全面!答辩老师:请郭琦同学回答问题(三):你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有哪些不足?怎样改进?郭琦答: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9

19、裁决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比如损害赔偿的范围仍未明确等),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有待于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答辩老师:回答的比较笼统,尤其是关于改进没有个人建议。答辩老师:郭琦可以结束答辩!答辩老师:今天下午答辩在我这组的现在结束了! 答辩组成员根据大家回答问题情况和论文的成绩进行合议,给出答辩成绩。答辩成绩由你们所在分校负责通知你们。第二组答辩时间:200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3017:30形式:网上答辩地点:税法课程讨论区答辩主席:鞠志倩答辩组成员:崔丽、孙博答辩秘书:刘洋答辩过程:第一位-程楠同学请回答 1、

20、刑法对正当防卫是如何界定的?2、何谓假想防卫?3、防卫不适时的类型有什么?4、如何完善正当防卫制度? 10答: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以作为刑法正当防卫的界定。回答正确答: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情形,即一个人确实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伤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能举例说明吗?答:举例为:王某与李某均系农民,以前为某事情二人发生过矛盾,一日二人

21、在务农的路上相遇,李某手持爬犁,此时的王某误认为李某要对其进行殴打,遂用手中的铁锨将毫无准备的李某打伤,此举构成了假想防卫。答三:防卫不适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没有现实地发生,因此,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2)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采取的防卫行为。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回答正确答四: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

22、公民的人生财11产安全。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的惩治犯罪,保卫社会稳定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新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既然正当防卫的有利无害社会效果,是应受完全的表彰,其中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还当歌颂;则法律的良心就不能单纯从消极方面论断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而应当进一步从积极方面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特别是当今社会治安往往因各种暴行而趋于严峻,法律倘能促使社会群起而攻之,则其制止和预防犯罪的及时有效性,便相对大于司法机关的事后究办。所以,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那些为保卫

23、重大利益作殊死斗争,因而容易涉嫌过当甚至被误以故意行凶论罪的防卫适当行为,司法机关不应就事论事地宣告无罪了事,而不昭示其功于社会,强调其应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效果,这样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得以充分的发挥,我们的社会也将朝着面对犯罪群起而攻之的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我们的法律才真正的成为社会共同守卫的信念。 不错.你可以结束答辩了.谢谢老师,老师辛苦了!第二位-王晶同学请回答 1刑法对自首是如何界定的?2应如何界定投案时间?3怎样界定交代罪行?4何谓坦白?答: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

24、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12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不错答:对自动投案的时限,新刑法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在司法机关追捕、通缉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仍应视为自动归案。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在

25、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回答正确答:如实交代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另一必备要件,是犯罪分子投案后,接受法律追究的具体体现。这一要件包含以下要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非一般违法违纪、违背道德的行为;二是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犯一罪、数罪及参与犯罪的事实;三是所供述的必须涵盖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但不苛求全部;四是必须如实供述,不得作虚假供述。回答不错答: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不错.王晶同学可以结束答辩谢谢老师第三位-姜广华同学请回答 1全

26、程监控的意义是什么?132现行的内部制约规定与操作的缺陷是什么/3文章中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4综观全文,实践重于理论.在理论方面你有何理解?回答1、保证自侦案件质量。2、案件管理缺乏环环相扣的控制流程。部门间内部制约的规定和操作存在“三性”,单纯靠 “外部”制约难以解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 问题。制约的保障手段单一,影响制约效果。3、建立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全程监控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全程监控机制的构想。4、案卷线索评估办法、案件质量预警制度、案件质量全程监控与外部监督制约实施办法、案件质量评估办法等。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

27、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三性” 、“三率”“三数三率”。第 3 个回答不清楚答案 3 补充 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全程监控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办法:1、实行举报与侦查合一,强化工作环节制约 2、实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同步介入侦查,强化办案中制约,完善提前介入制和引导侦查制 3、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制,强化责任制约,集中优势兵力共同为案件质量尽责。4、实行流程化管理,对进入程序的案件进行有规程、有组织、有计划的控制姜广华同学,还在线吗? 请补充回答第 3 题.文章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14第二部分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全程监控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分析,第三

28、部分是对这些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即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关系。好了.你可以结束答辩了.THANK YOU!第四位-崔福全同学,请回答 1建立刑事证据公示制度的意义是什么?2我国关于刑事证据公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我国关于刑事证据公示制度的立法缺陷是什么?4该如何完善该制度呢?1 意义:1,设立证据公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2,设立证据公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3,设立证据公示制度,有利于公讼人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4,设立证据公示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5,设立证据公示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6,证据公示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7 证据公

29、示有利于提高诉讼效力。回答正确2 答案:我国 1996 年修改的刑诉法对近控辩双方庭前证据,信息的沟通主要作了以下几点规定:1,第 36 条第 1 博士学位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坦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2,该条第 2 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事实的材料。3,第 121 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4,第 1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10 日前送达被告人。15回答不错3 答案一是证据信息披露的单向性。阅卷权的立法基点在于

30、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并不着眼于整体的诉讼结构,因而在制度功能上难免具有片面性。 在阅卷权的立法形式下,虽然被告方获取证据信息的权利备受关注,但检控方从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信息的权利却无从解决,因此可以说阅卷权立法只是片面的证据公示。二是仅就被告方获取证据信息而言,律师阅卷分散于各个诉讼程序当中,分别依赖于不同阶段的不同诉讼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完全依赖于具有追诉倾向的侦查机关和检察院。这不仅缺第三方的监控,而且缺切实的救济措施和惩罚措施。因此可以就,阅卷权对辩方信息的获取虽有制度性根据,却制度性保障,使得律师阅卷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更为糟糕的是,随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方式由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为主

31、,起诉不再移送案卷,辩方的阅卷权实际上已经落空。事实证明,阅卷权立法已经不适应我国诉讼结构转变的需要,解决现行审判制度审前信息交流的问题,最终还要依靠证据公示制度。还能理解4 答案:要完善我国立法中有关刑事证据公示制度的具体规范,使证据公示有法可依,我国目前的 规范所设立的证据公示还只是一个雏形,尚未对证据公示行为形成具体的规范,如证据公示的阶段,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要求等,均没有明确或具体的规定。证据公讼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活动,必须受相应规范的约束,因为没有规范就无所谓约束。因此,完善刑事证据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使证据公示活动有法可依将是必须和必要的。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对证据公示的诉

32、讼阶段,时间的确定,证据公示的场所,证据公示的形式,证据公示的具体要求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展望法律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必然承受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罗斯科庞德说过:“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因而对证据公示程序仅是对控,辩双方的诉讼操作做出要求是不够的,应当制定证据公示的法律规定,对公示的方式,地点,范围,时间程序以及违反证据公示程序的法律制裁等作出相关的规定,以求证据公示制度的切实实施,有助于完成16刑事诉讼在逻辑上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为我国刑事夜夜与世界的接轨迈出坚实的一步。你的答辩可以结束.第五位-王善伟同学请回答 1刑

33、法对交通肇事罪是如何界定的?2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3何谓同种数罪?4该罪第三档法定刑在立法上有何不足? 王善伟回答内容 1.行为人违反了 造成了,他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规定.2.行为人的逃逸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同时行为人违反了并且这种逃逸造成被害人的死亡.3.是指发生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具有独立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数罪的构成要件相同的情形规定.4.第三挡刑存在罪行认定不清的问题.针对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三种情形.第三挡刑应当详细罗列三种情形的认定和区别,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准确指导.第三个回答请举例说明17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仓皇逃逸,又一次发生交通肇事.总上所述,前一个交通肇事和后一个交通肇事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前后两个交通肇事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就是同种数罪.你的答辩可以结束.在税法页面上答辩的 5 位同学可以结束答辩了18总结:普兰店分校的网上答辩工作组织有序,同学们准备充分,能够对自己论文中的不足部分予以补充和完善。虽然人数不多,但准备工作做得很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工作总结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