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讲教师:陈南男,票 据 法,证券 简介,证券,金券,有价证券,资格证券,完全 有价证券,不完全 有价证券,完 全 有 价 证 券,证券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 为必要,移转以交付证券为 必要,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 要,不 完 全 有 价 证 券,证券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 证券为必要,移转以交付 证券为必要,行使以持有 证券为必要,票据 总论,票 据 的 概 念,“票 据 总 论” 部 分 主 要 包 括:票 据 的 概 念 、种 类、法 律性 质 以 及 经 济 作 用,票 据 法 的 概 念 地 位,票 据 上 的 当 事 人 与 法 律 关 系,票 据 的 基 础 关 系,票 据 行 为,票据
2、 权 利,票 据 的 伪 造,变 造,更 改 与 涂 销,票 据 抗 辩,空 白 票 据,票 据 的 丧 失 与 补 救,票 据 时 效 与 利 益 偿 还 请 求 权 等。这 些 内 容 都 是 票 据 与 票 据 法 的 基 础 知识 ,掌 握 好 这 些 内 容 对 于 学 习 整 个 票 据 法 是 至 关 重 要 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 自己无条件或委托他人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 总论,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为人 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由甲 开发票据一张面额20万元,于2 个月后定日付款。,问:甲可开发何种票据?,票据 总论,种类一:汇票,票据 基本
3、分类,种类二:本票,种类三: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 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 总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 的 性质,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 总论,票据 的 功能,支 付 功 能,信 用 功 能,流 通 功 能,融 资 功 能,票据 总论,特征一:强行性,票据法 概述,特征二:技术性,特征三:国际统一性,票
4、据 总论,票据法 上的 法律 关系,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 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称为票据上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 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 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即当事人 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原因关系:有对价和无对价,票据资金关系即存在于汇票 和支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的基础关系。,1、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委付票据自付票据,2、发票人与付款人订有信用 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发票
5、人 垫付资金,票据预约关系,甲向乙购买货,双方约定价款 为人民币20万元,由甲开具面 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 3月5日的本票,作为货款交付 乙。,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在具备原因关系之后, 当事人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等事项 所达成的合意。,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原则:相分离,例外:相联系,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可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对价, 其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无因性,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 为2008年3月5日的本票,交付给乙 作为购买货物的货款。后因乙工厂 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除与乙 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
6、发的 本票。乙以该本票已经转让丙为由, 拒绝返还。,问1: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问2:假如本票未发生流通,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 为由,对乙拒绝付款?,票据 总论,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参见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票据法的否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 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的修正,票据 总论,票 据 行 为,票据行为的种类,出 票,背 书,保 证,承 兑,付 款,基本 票据行为,附属 票据行为,票据 总论,票据 行为 的 特点,3、文义性,
7、2、抽象性(无因性),1、要式性,书面 行为,签章,格式,4、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 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 总论,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交 付,书面,记载 事项,签章,票 据 记 载 事 项,如未记载视为 见票即付,付款地:如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如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粘附
8、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票据 总论,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交 付,书面,记载 事项,签章,单位签章注意事项: 1、“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上述签章应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支付密码,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 相对人持有。,被盗、遗失是否为交付?,交付是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票据 总论,导致票据无效的几种情形,1、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2、票据金额有所更改,3、日期有所更改,4、收款人名称有所更改,票据 总论,民法通则第
9、58条对票据行为的适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4、恶意串通,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票据当事人,分类标准一:当事人在票据上的地位,1、权利主体,绝对 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3、关系主体,相对 权利主体,第一债务人 (主债务人),第二债务人,汇票支票中记载的付款人,票据当事人,分类标准二: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1、基本当事人,2、非基本当事人,汇票当事人之一: 出票人,即在票据上 签章,发出票据的人,汇票当事人之二: 收款人,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的人,汇票当事人
10、之三: 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并记载于票据上的人,汇票当事人之四: 背书人 除此以外汇票当事人还 包括保证人等,汇 票 当 事 人,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X (付款人) F(保证人) (承兑后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汇票基本当事人:A、B、X,我 国 汇 票 种 类,银 行 汇 票,商 业 汇 票,银 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变式票据 对己汇票,银 行 汇 票 当 事 人,A(出票人)
11、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A (付款银行) F(保证人)X(代理付款银行)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当 事 人,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X (付款银行) F(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当 事 人(一),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A (承兑人
12、) F(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上图所示为“对己汇票”(又称为己付汇票),出票人兼任付款人。,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当 事 人(二),B (出票人) B (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A (承兑人) F(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上图所示为“指己汇票”(又称为己受汇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本 票 当 事 人,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F(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13、,支 票 当 事 人,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X (付款银行)票据关系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票据代理,甲授权乙,代理其签发本票一张,向丙 借款。但乙于签发本票时,仅签自己之 姓名,而未载明甲之姓名。,票据责任应怎样承担?,票 据 代 理 要 件,要件一:明示本人的名义,要件二: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要件三:代理人签章,要件四:须经本人授权,欠缺代理人签章可能构成票据行为代行,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14、票据代理,2001年10月,吉林省丽华音响有限公司在辽宁鞍山市设立代 销点,委托该市的几家商场同时经销丽华产品。王某是该市 时代商场的营销主任,与丽华公司的总经理郑某关系密切。 2002年,为了方便业务开展,郑某经常将其公司的印章 和支票交给王某代为保管,并在业务繁忙时,郑某委托王某处 理鞍山的业务,并授权王某代签支票。2003年4月,王某辞职, 自己开设一家电器商场,郑某继续将印章和支票交由王某保管。 同年10月,王某与本市几家商场进行音响器材交易。同年12月 王某在与红旗商场交易时,在未经郑某授权的情况下,以丽华 公司名义签发给对方一张价值6万元的支票。红旗商场对此事 毫不知情。,该代理行
15、为是否有效?,票 据表见代理,前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客观要件:具备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主观要件:第三人善意,票据 表 见 代 理 的 责任 归属,问:前例中票据责任如何承担?,选择一:第三人向本人主张表见代理之责,选择二:第三人向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之责,?,无权代理人可否以表见代理成立为由 主张免除其责任?,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即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 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 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特征一: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特征二:凭票行使,特征三:对票据行为人行使,票据权利种类,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上的 付款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
16、 付款的权利, 也叫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向的权利, 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付款请求权(F)与追索权(Z)的比较,1、行使次序不同,F在前,Z在后,3、对方当事人不同,2、行使条件不同,Z的行使条件:(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4)承兑人或付款人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Z: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保证人等,4、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F:主债务人或关系人,F:票据金额,Z: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必要费
17、用,5、行使次数不同,F:一次;Z:多次,票据权利取 得,1、依出票而取得,2、依转让而取得,3、依法定而取得,(1)税收,(2)继承,(3)组织的分立或合并,(4)法院的司法裁定或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5)票据保证人或其他被追索人清偿后取得票据,4、善意取得,票 据 善 意 取 得,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基于善意取得票据,付出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此处无权利人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背书、交付,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支付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或实物,票 据 权 利行使 与 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即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 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即票据权利人
18、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 而为的一切行为。,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遵期提示,即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 债务人或关系人现实地出示票据, 请求其支付一定的金额。,依法取证,即持票人为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 权利而遭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而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证据。,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工作日,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地点,无营业场所的,以住所为准,票 据 权 利 的 消 灭,1、消灭时效经过,我国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1、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2、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3、各种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
19、索权,为6个月,4、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为6个月,票 据 权 利 的 消 灭,2、未遵期提示,提示承兑,即远期汇 票的持票人向票载付 款人出示票据,请求 对方在票据上表示 愿意 无条件支付 票据金额。,提示承兑,即远期汇提示付款,即各种 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 主义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对方支付票款。票据上表示 愿意 无条件支付 票据金额。,我国关于提示期限的规定:,1、定日付款和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4、远期汇票应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5、银行本票应在出票
20、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6、支票应在出票日起10 日内内提示付款,未遵期提示的后果: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票 据 权 利 的 消 灭,3、未依法取证,“证”即已遵期提示但没有效果的证据,证据表现形式; 拒绝证明 退票理由书 破产宣告裁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等,票 据 法 上 的 权 利,成立基础为票据行为,成立基础为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返还请求权、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等,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 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 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 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注意一:该权利成立以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 受有额外利益为必要,注意二:该权利成立以票据有效仅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 消灭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