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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规讲义.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5412788 上传时间:2019-02-28 格式:PPT 页数:75 大小:58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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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总则,2高压设备工作的 基本要求,2.1 一般安全要求: 原为: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修订后改为:一般安全要求。 该节条文由原来3条增为9条。,2.1.1 (原第10条)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值班负责人改为运行值班负责人. 2.1.2 原为:第11条 2.1.3 原为:第12条 新增: 2.1.4 10 kV、20kV、35 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新增: 2.1.5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表2-2 车辆(包括

2、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新增: 2.1.6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2.1.7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2.1.8 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2.1.9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原条文5条, 修订后改为

3、6条.,2.2.1 (原13条)值班员和非值班员改为人员. 2.2.2 原为:第14条 2.2.4 原为:第15条 2.2.5 (原16条)随手将门锁好改为随手关门. 2.2.6 (原17条)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人员(原为配电值班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原为值班员)使用,其它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原为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原为当日交还)。,新增: 2.2.3 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

4、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2.3 倒闸操作: 原条文14条, 修订后改为30条. 本章节的改动较大.,2.3.1 原为:第18条.将原18条中的值班改为运行值班、命令改为指令。此处删除了操作票的填写要求(操作票的填写在2.3.4条中阐述)。增加了“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新增: 2.3.2 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新增: 2.3.3 倒闸操作的分类 2.3.3.1 由原第23条改写新增: 2.3.3.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

5、成的操作。 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新增: 2.3.3.3 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 1)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 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2)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2.3.4 操作票 2.3.4.1 (原第18条中

6、的要求。)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见附录1)。 2.3.4.2 原为:第21条.“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原第18条的要求),2.3.4.3 原为:第20条,改写下列项目必须填入操作票内: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7、; 2) 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 新增同时强调: 3) 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 4) 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原老规程有此段落) 5) 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老规程有类似的话),新增: 2.3.4.4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设备双重名称是指: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同时强调操作任务和操作步骤都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新增: 2.3.5.1 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

8、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5.2 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2.3.5.3 由原第19条中关于防误装置的要求改写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新增: 2.3.5.4 有当值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规范的操作术语),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新增: 2.3.5.5 下列三种情况必须加挂机械锁: 1) 未装防误

9、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和网门; 2) 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时,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 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2.3.6.11 原为:第29条.略作修改. 2.3.7 原为:第30条.略作修改. 2.3.8 原为:第31条,改写.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新增: 2.3.6.3 监护操作时,

10、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3.6.4 由原第24条改写.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解锁工具(钥匙)必须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值班调度员、值长或站长批准,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后,履行批准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2.3.6.5 原为:第25条。改写了最后一句话。即“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刀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

11、行操作。” (原规程“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2.3.6.6 原为:第26条 2.3.6.7 原为:第27条 2.3.6.8 原为:第28条,略作修改. 新增: 2.3.6.9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2.3.6.10 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2.3.6.1 原为:第19条。 2.3.6.2 第22条改写。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新增)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

12、,再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时也必须高声唱票)(新增),宜全过程录音(新增)。操作过程中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2.4 高压设备上工作, 原规程名“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分类”条文2条, 修订后为:高压设备上工作,条文2条。,2.4.1 原为:第32条. 2.4.2 原为:第33条,在取消了电话和口头命令后,将原第33条的二、三合写。在高压设备上工作, 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1 原为:第34条。

13、3.2 工作票制度: 原条文17条, 现修订后10条。,3.2.1 (原35条,但是方式由原来三种改为6种)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6种: 3.2.1.1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2)。 3.2.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3)。 3.2.1.3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4)。 3.2.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5)。 3.2.1.5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6)。 3.2.1.6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7)。,3.2.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对应于原3

14、6条) 3.2.2.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2.2.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新增: 3.2.2.3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2.2.4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对应于原37条) 3.2.3.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2.3.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3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

15、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新增: 3.2.3.5 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3.2.3.6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新增: 3.2.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规定的工作。新增: 3.2.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3.2.6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 (原39条的第一段落改写)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

16、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新增: 3.2.6.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3.2.6.3 (原49条改写)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6.4 (原50条的第一段落改写)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第一种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

17、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新增: 3.2.6.5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3.2.7 工作票的使用 3.2.7.1 (原40条)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使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3.2.7.2 (原42条) 3.2.7.3 (原41条)。,新增: 3.2.7.4 在同一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

18、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3.2.7.5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工作负责人应将其中一份工作票交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3.2.7.6 (原48条部分内容及57条整合后改写)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

19、行交接。 3.2.7.7 (原48条部分内容改写)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新增: 3.2.7.8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9 (原45条改写)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

20、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新增: 3.2.7.10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 (原47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2.8.2 (原47条改写)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当值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3.2.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原50条改写)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

21、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3.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原51条部分改写,如3.2.10.2条、3.2.10.5条)3.2.10.1 工作票签发人:

22、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3.2.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3.2.10.3 工作许可人:负责

23、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0.4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3.2.10.5 工作班成员: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

24、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3.3 工作许可制度, 原条文2条, 修改后为2条。,3.3.1 (原52条改写)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3.3.2 (原53条)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

25、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3.4 工作监护制度, 原条文3条, 现修订成4条。,新增: 3.4.1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而

26、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3.4.3 (原56条)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3.4.4 (原57条改写)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

27、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原条文6条, 修订后为7条。,3.5.1 (对应与原59条)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

28、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3.5.2 (对应与原60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1) 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2) 必须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

29、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3.5.3 (原61条) 3.5.4 (原62条) 3.5.5 (原63条改写)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拉开的接地线、接地刀闸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3.5.6 (原64条改写)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

30、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3.5.7 (原65条改写)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8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 上的工作,8.1 (原191条)增加:排风口不应朝向居民住宅或行人. 8.2(原192条)考虑到原193、194条为技术性规定已删除。 8.3 (原195条)增加: SF6配电装置室与其下方电缆层、电缆隧道相通的孔洞都应封堵。SF6配电装置室及下方电缆层隧道的门上,应设置“注意通风”的标志。 8.4 新增: SF6配电装置室、电缆层(隧道)的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 8.5 (原199条改写)。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

31、量仪或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也要装设显示器。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8.6 (原为196条)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必须先通风15min,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尽量避免一人进入SF6配电装置室进行巡视,不准一人进入从事检修工作。增加: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 8.7 (原为197条)。 8.8 (原为198条)。 8.9 新增: 在打开的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配置和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8.10 (原为200条)。 8.11 (原为201条)设备内的SF6气体不得向大气排放

32、,应采取净化装置回收,经处理合格后方准使用。回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增加: 回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8.12 (原202条)将原文中的“防止气体泄露”删除。 8.13 (原203条)SF6配电装置发生大量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人员应迅速撤出现场,开启所有排风机进行排风。未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人员禁止入内。只有经过充分的自然排风或恢复排风后,人员才准进入。发生设备防爆膜破裂时,应停电处理,并用汽油或丙酮擦试干净。将原文中的:发生紧急事故应立即开启全部通风系统进行通风。改为:SF6配电装置发生大量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人员应迅速撤出现场,开启所有排风机进行排风。未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人员禁止入内。只有

33、经过充分的自然排风或恢复排风后,人员才准进入。,8.14(原为204条)。 8.15 新增:SF6开关进行操作时,禁止检修人员在其外壳上进行工作。 8.16(原为205条)。 8.17(原为206条)。删除原207条。,12电力电缆工作,原条文9条, 修订后6条。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新增的分类,12.1.1(原256条)将原条文中的“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不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取消,“一票”、“二票”的填用要求在第3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已有描述。 12.1.2 新增: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调

34、度的许可。若进入变配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2.1.3 新增:电力电缆设备的标志牌要与电网系统图、电缆走向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12.1.4 新增:变配电站的钥匙与电力电缆附属设施的钥匙应专人严格保管,使用时要登记。,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新增的分类,12.2.1 电缆施工的安全措施 12.2.1.1 新增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 12.2.1.2 新增为防止损伤运行电缆或其它地下管线设施,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应使用大型机械来开挖沟槽,硬路面面

35、层破碎可使用小型机械设备,但应加强监护,不得深入土层。若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12.2.1.3 新增掘路施工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施工区域应用标准路栏等严格分隔,并有明显标记,夜间施工人员应佩带反光标志,施工地点应加挂警示灯,以防行人或车辆等误入。 12.2.1.4 新增沟槽开挖深度达到1.5m及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层塌方。 12.2.1.5 (原257条改写) 沟槽开挖时,应将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分别堆置,堆置处和沟槽应保持通道供施工人员正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以免滑入沟槽损伤施工人员或电缆。,12.2.

36、1.6 (原257条改写)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以免误伤电缆。 12.2.1.7 (原258条改写)增加:若电缆接头无保护盒,则应在该接头下垫上加宽加长木板,方可悬吊。电缆悬吊时,不得用铁丝或钢丝等,以免损伤电缆护层或绝缘。,12.2.1.8 (原259条)将原文中:“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搬动滑轮,以防压伤.”删除. 移动电缆接头(盒,删除)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必须(新增加)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敷设电缆,删除)有经验的施工(新增)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以防止损伤绝缘(防止绝缘损伤爆炸,改写)。 12

37、.2.1.9(原260条改写)锯电缆以前,应(原文为:必须)与电缆走向图图纸核对(删除是否两字)相符,并使用专用仪器(如感应法)(新增)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绝缘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12.2.1.10 (原262条改写)开启电缆井井盖、电缆沟盖板及电缆隧道入孔盖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同时注意所立位置,以免滑脱后伤人。开启后应设置标准路栏围起,并有人看守。工作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立即将井盖盖好,以免行人碰盖后摔跌或不慎跌入井内。 12.2.1.11 (原262条改写)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

38、,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沟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新增: 12.2.1.12 充油电缆施工应做好电缆油的收集工作,对散落在地面上的电缆油要立即覆上黄沙或砂土,及时清除,以防行人滑跌和车辆滑倒。 12.2.1.13 在10kV跌落熔丝与10kV电缆头之间,宜加装过渡连接装置,使工作时能与熔丝上桩头有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10kV跌落熔丝上桩头有电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

39、不得在熔丝下桩头新装、调换电缆尾线或吊装、搭接电缆终端头。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则应采用专用绝缘罩隔离,在下桩头加装接地线。工作人员站在低位,伸手不得超过熔丝下桩头,并设专人监护。上述加绝缘罩的工作应使用绝缘工具。雨天禁止进行以上工作。,12.2.1.14 (原第十三章 265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以及在电缆夹层、隧道、沟洞内(新增)对火炉或喷灯加油(新增)及点火。 12.2.1.15 (原264条) 新增: 12.2.1.16 电缆施工完成后应

40、将穿越过的孔洞进行封堵,以达到防水或防火和防小动物的要求。,新增: 12.2.1.17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 非开挖的通道,必须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 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新增 12.2.2 电力电缆线路试验安全措施 12.2.2.1 电力电缆试验要拆除接地线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许可(根据调度员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12.2.2.2 电缆耐压试验前,加压端应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人员误入试验场所。另一端应挂上警告牌。如另一端是上杆的或是锯断电缆处,应派人看守。 12.2.2.3 电缆的试验过程中,更换试验引线时,应先对设备充分放电,作业人员应戴好绝缘手套。,新增 12.2.2.4 电缆耐压试验分相进行时,另两相电缆应接地。 12.2.2.5 电缆试验结束,应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并在被试电缆上加装临时接地线,待电缆尾线接通后才可拆除。 12.2.2.6 电缆故障声测定点时,禁止直接用手触摸电缆外皮或冒烟小洞,以免触电。,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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