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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5395376 上传时间:2019-02-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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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2006-10-12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香港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制度作为当今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的产物,吸收了新加坡、智利等国的经验,具有鲜明的特点。一、出台背景及发展概况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香港政府认为退休保障计划会加重政府负担和妨碍自由竞争,只是通过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养老保障1。尽管有部分雇主为了吸引人才,通过信托和保险安排的方式为员工提供职业退休计划,但仍有 80的劳动者退休后没有任何退休金。由于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不善的情况时有发生2,再加上受香港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均寿命排名世界第二等因素的

2、影响,建立全面的退休保障制度已是刻不容缓。在香港各界的积极争取下,2000 年 12 月 1日正式实施强积金制度。强积金计划为信托模式 DC 计划,包括集成信托计划 42 个、行业计划32 个、雇主营办计划 2 个。在香港 339 万就业人口中,66受到强积金计划保障,19受其他退休计划保障(如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和获准不转为强积金计划的职业退休计划),11没有退休计划保障(多为家务劳动者和 18 岁以下或 65 岁以上的雇员),仅有 4的人应参加强积金计划但尚未参加。目前,强积金计划资产总额为 1510 亿港元,月均缴费 21 亿港元,职业退休计划资产总额为 1947 亿港元。二、基本制度框架(

3、一)参加条件及缴费除少数特殊人群外,凡十八至六十五岁的雇员和自营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雇主必须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法定缴费率是由雇主和雇员各缴雇员收入的百分之五,合计百分之十。若雇员月收入少于 4 千元港币,雇员本人可以不缴费,雇主仍必须按雇员收入的 5%缴费;若雇员月收入超过 2 万元港币,雇主和雇员只需分别缴纳 2 万元的 5%;雇主和雇员可以额外进行自愿性缴费。(二)税收优惠4为鼓励强积金计划的推行,香港政府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强制性和自愿性缴费均可以在税前列支,但雇主缴费的上限为雇员总薪酬的 15%,雇员及自营劳动者的年缴费在 12000 港元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的投资收益不纳税。雇员在领取强积金时基本上不用纳税。(三)经办机构和中介人雇主自营计划由雇主自己经办。集成信托计划和行业计划采取信托方式,委托商业机构经办,经办主体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其中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它可以决定由自己或其他机构充当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5。强积金中介人是指专门从事强积金计划销售或就强积金计划的基金组合向客户提供意见的人。目前强积金中介人有公司 446 个,个人 24488 个,其中 60为保险中介,38为银行中介, 2为证券中介。(四)养老金的权益归属、转移与领取雇主和雇员缴费、投资收益全部归雇员所有。雇员转换工作时,可将其本人的强积金累

5、积权益全额转移到新雇主的计划户头中。一般情况下,雇员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必须在雇员达到 65 岁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一次性领取。(五)投资通常每个计划都会提供几种不同风险程度的基金组合供雇员选择,比较典型的有保本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均衡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基金组合直接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各种汇集基金。(六)监管框架强积金计划的监管机构为强积金管理局和金融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管处。强积金管理局负责制度框架、催收缴费和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后三者主要监管作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及其行为,重点是监管其公司治理、市场行为

6、和偿付能力。(七)安全保障机制除对计划严格监管外,强积金制度为计划成员提供三层保护:一是要求受托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资本充足,以防计划管理不善时,仍有能力赔偿成员的损失和改善计划的管理;二是要求各经办机构必须购买专业弥偿保险,补偿因其欺诈、疏忽或其他风险而可能蒙受的损失;三是建立补偿基金,并注资六亿港元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每年向每一强积金计划按其资产净值征收0.03%的费用。(八)强积金制度下的职业退休计划在强积金制度正式实行后,已经建立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可以从以下五种方案中选择一种作为衔接:一是继续提供职业退休计划作为核心养老金计划,新、老雇员可以一

7、次性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二是继续提供职业退休计划,但只是将该计划作为一项补充计划,为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新、老雇员提供补充养老金;三是继续为老雇员提供职业退休计划,新、老雇员都参加强积金计划;四是老雇员职业退休计划继续运转但不再缴费,新、老雇员都参加强积金计划;五是结束职业退休计划,将其资产全部转移到强积金计划。三、主要特点一是采用完全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制。这样可以鼓励人们自觉缴费,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方便劳动力的流动,而且积累的巨额资产将对香港资本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二是基金由商业机构运营。由于香港资本市场发达,金融工具丰富,强积金制度采取商业化模式运营,保证较高的效率。三是强制性、

8、广覆盖、低标准。目前在符合规定的就业人群中,有 98.2的雇主、97.4的雇员和 77.6的自营劳动者已经参加强积金计划。根据计算,强积金在中小企业的整体经营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替代率不会超过 20。这样通过政府适当介入市场,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四是构建了养老保障多支柱体系。目前香港养老保障的三个支柱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强积金制度及公务员退休金制度、自愿性的职业退休计划及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为绝大多数劳动者提供了多重的退休收入保障。1公务员例外,享有退休金计划。2 为确保职业退休计划得到妥善管理和具备充足资金,香港政府于 1993 年10 月 15 日正式施行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由财经事务局辖下的职业退休计划注册所负责管理,在 2001 年 1 月 10 日后将职能移交强积金管理局。3 行业计划仅限于工作流动性高的饮食业和建筑业。4 职业退休计划的缴费享受与强积金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5 宏利金融专门成立 “宏利公积金信托有限公司”获得受托人资格,“宏利人寿(国际)有限公司”获得账户管理人资格,专门成立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获得投资管理人资格,并在集团层面成立一个部门内部协调强积金事务。目前宏利金融受托管理的强积金资产约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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