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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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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09 年 , 为 加 强 全 国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道 交 基 金 ) 管 理 , 依 法 救 助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 我部 会 同 原 保 监 会 、 公 安 部 、 原 卫 生 部 、 原 农 业 部 发 布 了 道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办 法 出 台 以 来 , 在 扶 危 济 困 、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方 面 发 挥了 积 极 作 用 。 同 时 , 在 道 交 基 金 运 作 过

2、 程 中 , 也 出 现 了 部 分规 定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相 适 应 的 地 方 。 据 此 , 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部 分 地 方 道 交 基 金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各部 门 反 馈 的 修 改 意 见 , 我 们 对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我们将修改后的办法转请相关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部内有关司局研提意见,并据此再次进行了修改。现 将 有 关 情 况 说明 如 下 :一、 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结 合 道 交 基 金 实 际 运 行 中 反 映 的 突 出 问 题 , 我 们 按 以 下思 路 对 办 法 进 行 修

3、 订 : 一 是 体 现 民 生 为 本 。 充 分 发 挥 道交 基 金 扶 危 济 困 、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的 积 极 作 用 , 拓 展 救 助 功 能 ,扩 大 适 用 范 围 , 增 加 申 请 主 体 , 放 宽 救 助 时 限 , 加 强 政 策 宣传 , 把 筹 集 的 钱 真 正 用 起 来 。 二 是 确 保 规 范 运 作 。 从 管 理 机构 着 手 , 以 明 确 法 律 依 据 、 规 范 运 作 为 重 点 , 完 善 运 行 机 制 ,妥 善 处 理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制 定 更 加 细 化 的 操 作 守 则 , 增2强 各 参 与

4、方 的 规 范 协 作 水 平 。 三 是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 坚 持 简 政放 权 , 简 化 操 作 流 程 ,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 通 过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范围 和 力 度 , 让 道 交 基 金 运 行 的 全 过 程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 以 公 开促 使 用 、 促 规 范 。 四 是 明 确 问 责 机 制 。 围 绕 道 交 基 金 运 行 中的 乱 象 , 对 部 门 推 诿 和 把 关 不 严 , 医 疗 机 构 怠 于 执 行 和 救 治 ,救 治 后 续 资 金 不 到 位 、 晚 到 位 等 问 题 , 多 措 并 举 , 加 大 监 督

5、检 查 和 问 责 力 度 , 确 保 党 和 政 府 支 持 的 好 政 策 落 实 好 。二、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 扩 大 道 交 基 金 垫 付 范 围 。 为 充 分 体 现 民 生 为 本 ,结 合 现 实 需 求 , 将 筹 集 的 基 金 更 多 用 出 去 , 更 好 发 挥 道 交 基金 扶 危 济 困 、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的 积 极 作 用 。 一 是 救 助 主 体 上 ,不 再 要 求 必 须 是 机 动 车 事 故 造 成 的 受 害 人 , 而 是 统 一 规 定 为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 二 是 垫 付 用 途 上 , 在 丧 葬

6、 费 用 、 抢 救费 用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治 疗 费 用 及 对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而 符 合 低 保或 特 困 人 员 标 准 的 人 员 的 救 助 费 用 ; 三 是 垫 付 情 形 上 , 在 抢救 费 用 超 过 交 强 险 责 任 限 额 、 车 辆 未 投 保 交 强 险 及 车 辆 肇 事逃 逸 的 基 础 上 , 增 加 交 强 险 投 保 、 承 保 情 况 无 法 查 明 及 不 属于 交 强 险 赔 偿 范 围 等 情 形 ; 四 是 垫 付 申 请 主 体 上 , 明 确 受 害人 或 者 其 亲 属 均 可 作 为 申 请 主 体 , 且 要 求

7、 医 疗 机 构 对 此 应 当予 以 协 助 , 并 提 供 抢 救 和 治 疗 费 用 的 证 明 资 料 ; 五 是 救 助 时间 上 , 将 垫 付 72 小 时 内 的 抢 救 费 用 扩 大 为 7 日 内 的 抢 救 和治 疗 费 用 。( 二 ) 明 确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方 式 及 诉 讼 主 体 地 位 。 一 是 为3使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方 式 有 法 可 依 , 明 确 道 交 基 金 主 管 部 门 确定 道 交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方 式 为 , 依 法 成 立 和 购 买 服 务 、 委 托管 理 两 种 , 改 变 了 办 法 仅 要

8、求 道 交 基 金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确定 道 交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但 未 明 确 管 理 机 构 的 确 定 方 式 的 现 状 。二 是 为 避 免 管 理 机 构 鱼 龙 混 杂 、 无 所 作 为 的 现 象 , 明 确 道 交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独 立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 应 当 依法 开 展 垫 付 、 救 助 及 追 偿 工 作 。( 三 ) 加 大 违 法 、 失 信 惩 戒 力 度 。 为 加 大 对 违 法 、 失 信行 为 的 惩 戒 力 度 , 使 道 交 基 金 运 行 的 外 部 环 境 更 加 顺 畅

9、, 构建 “信 用 中 国 ”,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规 定 骗 取 申 请 人 财 物 或 道 交 基金 及 其 他 违 反 办 法 的 不 法 行 为 , 若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行 为 或 涉 嫌 犯 罪 , 将 按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 同 时 规 定 道 交 基金 管 理 机 构 有 义 务 向 法 院 、 公 安 、 征 信 机 构 等 部 门 通 报 失 信赔 偿 义 务 人 信 息 ; 此 外 , 还 将 道 交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故 意 违 规 核销 , 纳 入 道 交 基 金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理 范 围 。( 四 ) 强 化 信

10、 息 公 开 要 求 。 信 息 公 开 不 但 是 提 高 道 交 基金 运 行 效 率 的 必 要 方 式 , 也 是 简 政 放 权 的 重 要 抓 手 。 本 次 修订 明 确 道 交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需 向 社 会 公 布 内 容 除 自 身 电 话 、 地址 外 , 还 应 增 加 救 助 网 点 、 申 请 垫 付 所 需 材 料 等 便 民 信 息 ,使 需 要 救 助 的 对 象 可 以 一 站 式 获 取 全 部 有 关 信 息 , 大 幅 提 升办 事 效 率 。 此 外 , 年 度 道 交 基 金 运 营 情 况 也 应 通 过 政 府 网 站对 外 公 开 ,

11、 使 社 会 更 好 了 解 道 交 基 金 运 行 全 貌 , 便 利 群 众 监督 。4( 五 ) 其 他 修 订 内 容 。 围 绕 道 交 基 金 运 行 中 存 在 的 其 他实 际 问 题 , 本 次 修 订 还 从 以 下 方 面 进 行 了 规 范 : 一 是 明 确 要求 道 交 基 金 应 集 中 统 筹 使 用 、 专 业 规 范 管 理 , 避 免 各 地 方 道交 基 金 运 行 中 因 管 理 过 于 分 散 造 成 成 本 增 加 的 情 况 , 同 时 要求 道 交 基 金 应 坚 持 扶 危 济 困 、 公 开 透 明 、 便 捷 高 效 , 以 实 现应 付

12、 尽 付 、 应 缴 尽 缴 、 应 助 尽 助 ; 二 是 规 定 已 从 赔 偿 义 务 人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赔 偿 的 受 害 人 及 其 亲 属 , 应 退 还 道 交基 金 已 垫 付 费 用 ; 三 是 规 定 道 交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已 经 履 行 追 偿程 序 和 职 责 , 但 追 偿 未 果 的 , 可 提 请 道 交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审 核核 销 , 从 实 际 出 发 , 解 决 道 交 基 金 运 行 中 存 在 的 大 量 案 件 无法 追 偿 或 追 偿 成 本 过 高 的 问 题 ; 四 是 考 虑 到 本 次 修 订 对 道 交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 为 督 促 其 切 实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规 范 有 关 运 作 , 本 次 修 订 要 求 省 级 道 交 基 金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道交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相 关 情 况 上 报 我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五 是 据实 修 改 有 关 表 述 , 使 行 文 更 加 规 范 、 准 确 , 便 于 操 作 , 如 将“事 故 责 任 人 ”修 改 为 “事 故 赔 偿 义 务 人 ”, 将 有 关 “营 业 税 ”的 表述 调 整 为 “增 值 税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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