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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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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第三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第四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 AA 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 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 AA 级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 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

3、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第六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 A 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 A 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 AA 级“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 A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 AA 级“ 守合同

4、重信用 ”企业的,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行业领先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 AAA级“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浙江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可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第七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四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第八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向企业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和同意公示承诺书;(二)企业主体证明;(三)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明;(四)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资料;(五)申报浙江省 AA 级和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的,提交下级公示机关的公示证书;(六)企业前两年度已经按时报送年报的证明;(七)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住

6、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企业,逐级向公示机关推荐。第十条 公示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通过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测评。公示机关对企业在前两个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公示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实地核实工作。测评结果和审核情况作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 对符合公示条件的

7、申报企业,由公示机关通过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两年。第十二条 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证书。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可以在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公示企业可以申请继续公示。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第十四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公示证书。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

8、15 个工作日内撤回该企业的公示。第十五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监管。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实,撤销其公示:(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四)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对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收回公示证书或在公示平台公告证书作废。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认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

9、督管理机关)举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向公示机关报告;公示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下级机关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第十七条 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未公示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而冒充公示企业的,或者冒充其他等级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企业的,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活动。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2005 年实施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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