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ttp:/ 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否成立盗窃罪,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在于财物是处在私人还是国家保管之下。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赃款、赃物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不动产、遗弃物、遗忘物、埋藏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如果某种物品客观上不是遗弃物,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遗弃物而予以占有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判断某一物品是否遗弃物,除应考虑先前所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外,还要考虑某一物品客观上放置的状态。法律 敎 育 网 4.盗窃罪只要认识到是他人财物,不要求对财物具体价值的明知,就可以认定具有
2、盗窃罪的故意。但是,如果财物的客观价值与行为人的认识相去甚远,财物的价值超过了行为人的预料和一般人的预料,对超出预见的后果不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5.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 http:/ 重点掌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7.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
3、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8.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9.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行为人只要窃取这种财产凭证,不论是否实际实现财产凭证的内容,不论能否即时兑现,都构成盗窃罪既遂(就像盗窃现金,不管是否实际花费,都构成既遂一样),其数额应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资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对于记名、可挂失的财产凭证,行为人在获得这种财产凭证后要非法占有该财产凭证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还需要以记名人的身份支取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最终占有财产还需要实施一定的支取行为,这一支取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但并非独立的诈骗罪,而是为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