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 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一、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筹划(二)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筹划,(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筹划,思考: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法,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销售额S;购进项目金额P;增值率R; 一般纳税人税率T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T2(假定S和P均不含税) 则R(S-P)/S P=S*(1-R)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S*T1-P*T1=S*R*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T2 两者税负相等时,R=T2/T1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T2/T1
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否则相反。 (思考:若S和P均为含税时,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应为多少?),S和P含税时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R=(1+T1)*T2/(1+T2)*T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案例1,某生产性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不含税)为9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为6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年应纳增值税额为5.1万元。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33.33%(90-60)/9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为45万元和45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设后的应纳
3、税额为2.7万元(453%+453%),可节约税款2.4万元(5.1万元-2.7万元)。,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销售额S;购进项目金额P;增值率R;抵扣率-D;一般纳税人税率T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T2(假定S和P均不含税) R=(S-P)/S R=1-P/S=1-D(P/S即为抵扣率) 则一般纳税人税负S*R*T1=S*(1-D)*T1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S*T2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D(T1-T2)/T1 若实际抵扣率大于(T1-T2)/T1,则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否则相反。 (思考:若S和P均含税时,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多少?),S和P含税时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D=(T1-T2)/
4、(1+T2)*T1,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应注意的问题,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财务利益最大化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二)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的筹划,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1.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办法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
5、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如何判断主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进行了解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6、,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该条目前已经由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宣布为失效或废止。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自产货物: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与电子通信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
7、货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办法一项纳税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于企业的实际税负会有不同影响,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以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案例,A空调公
8、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12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的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所以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比例4.53%。,该公司对于较高的税负比例不能接受,税务顾问建议其将销售和安装业务相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
9、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比例2.22%。 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经营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计得当为客户所接受。,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筹划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规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何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体现在如下方面: (1)合同或协议分开; (2)发票开具分开,货物销售额开具国税销售发票,营业税业务开具地税发票; (3)会计处理分开核算,分别入
10、账。,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筹划思路:实践中国、地税机关协同能力较差,企业同时接受国税、地税机关管辖,税收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回避税务机关的核定情形发生就是务必要分开核算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案例,B装饰材料公司主要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和承揽部分装饰装修业务,2012年9月对外销售装饰材料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另外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收入500万元。,B公司分别核算增值税收入与营业税收入,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应计算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合计缴纳税金60.30万元。 B公司若没有分别核算增值税收入与营业税收
11、入,按照新政策规定,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其货物销售额有权力进行核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也有权力对其营业税劳务营业额进行核定。假定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1100万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营业税营业额600万元,企业会承担比实际状态更高的税负。,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等,不同销售方式之间可以转换,(一)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案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原来与客户签订合同金额为10万元,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对方可在20
12、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2的折扣,即2000元。 则销项税额为:10171.7万元 (思考:如何筹划?),企业给予对方2的价格折扣,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超过20天付款加收2000元滞纳金。 如果对方在20天内付款,则销项税额为:9.8171.666万元 如果对方超过20天付款,则销项税额为:9.8170.2/(117)17%1.695万元 均小于原先方案的销项税额。,案例,广发纺织品商场是上海一家大型纺织品销售中心。为了提高商场知名度,增强市场营销能力,该商场经常举行假日宣传活动,其中,与厂家联合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是其重点内容。2012年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搞促销活动三次,通过促销活动增加
13、销售额35690万元,同时赠送小商品2910万元。2013年2月16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企业201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该企业出现了偷税行为,并给予了相应处罚。,原来,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进行了不适当操作。以销售服装为例,凡购买一套某品牌西装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产品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分别为488元和68元(均为含税价)。具体做法为:对客户出具的发票是填写西装一套,价格为488元,同时以领料单的形式(主要起签字备查的作用)领出领带一条,客户付款当然是488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417.09元(488/1.17),对于赠送的领带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进入当期”经营费用”科目
14、核算。 (思考:问题出在哪里?如何筹划?),方法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销售。使西装和领带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488元,并将西服和领带捆绑这样既能收到促销效果,又能达到节税目的。方法二:将赠送货物变为折扣销售。,案例,某服装经销公司2012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8折销售,即原100元商品(买价70元)80元卖出 (2)购100元商品,赠送20元礼品(买价14元),方案1: 应纳增值税: 80*17%/(1+17%)-70*17%/(1+17%)=1.45元 企业所得税: 80/(1+17%)-70/(1+17%)-1.45*(7%
15、+3%)*25%=2.10 税后利润: 80/(1+17%)-70/(1+17%)-2.10-1.45*(7%+3%)=6.30,方案2: 应纳增值税: 80*17%/(1+17%)-70*17%/(1+17%)+ 20*17%/(1+17%)-12*17%/(1+17%)=2.62元 企业所得税: 100/(1+17%)-70/(1+17%)-14/(1+17%)-2.62*(7%+3%)*25%=3.35 税后利润: 100/(1+17%)-70/(1+17%)-14/(1+17%)-3.35-2.62*(7%+3%)=10.06 所以应选择方案2,案例,甲企业以还本销售的方式销售给购货方
16、货物,价格为300万(含税),规定五年内每年还本60万元,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含税)。由于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则:增值税=30017%/(1+17%)=43.59(万元)。,筹划方案:可以考虑变换一下形式,即将还本销售分解为两个业务,一是以正常价格销售货物,二是由销货方向购货方借款。具体操作如下:甲企业以市场价格销售给购货方货物,价格为100万(含税),同时向购货方借款200万元,利息率为10%,规定五年内每年还本付息2005+20010%=60(万元),本息合计共还605=300(万元)。此时的增值税=10017%/(1+17%)=14.5
17、3(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增值税减少29.06万元。,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代销方式 租赁经营方式,案例,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有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该企业应采用何种结算方式更为恰当?,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入账,则违反税法规定,少计算销项税额800/(1+17%)*
18、17%116.23万元 构成了偷税行为,筹划方案: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财务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实现延期纳税。 (1)两年后结清的销项税额为: (300100)/(1+17%)*17%=58.12万元 一年半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 150/(1+17%)*17%=21.79万元,一年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250/(1+17%)*17%=36.32万元 合计:58.1221.7936.32116.23万元,案例,2013年,某苦瓜茶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该苦瓜茶厂为了在该市茶叶市场上打开销路,与一家知名度较高的茶叶商店协商,委托茶叶店(以下
19、简称茶庄)代销苦瓜茶。在洽谈中,他们遇到了困难:该茶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由于苦瓜茶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苦瓜茶厂的增值税税负将达到13%。 思考:应该如何筹划?,方案一:苦瓜茶厂以每市斤250元的价格(含税)委托茶庄代销,茶庄再以每市斤400元的价格(含税)对外销售,其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预计每年销售1000斤苦瓜茶,则: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250(13%)3%7281.55(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281.55 (7%+3%)= 728.16(元) 茶厂收益=1000250(13%)-728.16241990.29(元),茶庄
20、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400(113%)13%046017.70(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7%3%)4601.77(元) 茶庄收益1000400(113%)10002504601.7799380.53(元),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0(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400(13%)3%11650.49(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1650.49 (7%+3%)=1165.05(元) 茶厂收益=不
21、含税收入租金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400(13%)103982.30-1165.05283202.16(元),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05%(17%3%)5719.03(元)茶庄收益103982.305719.0398263.27(元) 比较: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小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9380.53元;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83202.16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 因此,茶厂应当选择第二种方案,3.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商品需求价格弹性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
22、,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如何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 转让定价实现递延纳税? 见教材案例(P75),(二)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筹划 购货对象的筹划 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1.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筹划,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23、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购货对象的筹划,一般纳税人购货方的选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具体计算过程见教材),B=(1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10)/(1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10)A其中:B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A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A、
24、B均含税),价格折让临界点,案例,利宁厨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钢材时若从北方钢铁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处购入,则每吨的价格为50000元(含税)。若从得平钢铁厂(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则可取得由所得税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44000元。试作出该企业是否应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的决策。(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企业应从哪个公司进货呢?,由价格折让临界点得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即临界点时的价格为43400元(50 00086.8%),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价格4
25、4000元临界点的价格43400元,因此适宜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由此可以看出,应选择从北方钢铁厂购入。 若利宁厨具厂只能从得平钢铁厂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进行任何抵扣,由以上价格临界点得知,只在在得平钢铁厂的含税销售价格低于42010元(5000084.02%),才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比较供货对象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个即可。(如果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方法同上。为什么?),3.兼营免税或非
26、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基本规定: 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应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 思考: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何时应当单独核算?,设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为R 未单独核算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单独核算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1R), 求平衡点,则: R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当R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不单独核算有利;当R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是否单独核算
27、无差别,案例,某制药厂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A药品(免征增值税)。2012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税收入),生产A药品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耗用的购入项目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从税收角度看,该制药厂是否应该将A药品耗用的购入项目(原料、水、电等)进项税额进行准确划分?,免税项目金额/全部销售额500/(1000+500)=33 A药品购入项目进项税额占比为(40/150)*100%33% 因此,应准确划分,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产品,售价17元/件(不含税),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1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9元/件,
28、辅助材料1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进项税额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现有一国外来料加工的订单,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7.5元/件,共计10万件。 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作了一个预测,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所以该加工成本是辅助材料1.17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合计成本7.17元/件,加工利润是(7.57.17)10=3.3万元,因此签订了该加工合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全部进项税额=10元/件17%200万件+1元/件17%10万件=341
29、.7万元 免税项目销售额=7.5元/件10万件=75万元 全部销售额合计=17元/件200万件+7.5元/件10万件=347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775/3475=7.38万元 该来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总额=1元/件10万件+7.38万元+6元/件10万件=77.38万元 来料加工业务利润=75万元77.38万元= -2.38万元 即该订单不但不盈利,反而亏损了2.38万元。,4.减免税的税收筹划,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
30、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公司除了加强企业管理外,还必须努力把税负降下来。从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额。围绕进项税额,公司采取了以下筹划方案:,农民 (提供饲料),牛奶公司 (饲养奶牛生产牛奶),购买者,农民 (提供饲料),饲养场 (提供原奶),牛奶公司 (生产牛奶),购买者,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公成饲养场和牛奶制
31、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现将公司实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实施前:假定2008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0+8)=67(万元) 税负率=67500100%=13.4%,实施后: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 应纳增值税=
32、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35013%+8)=31.5(万元) 税负率=31.5/500100%=6.3%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6731.5=35.5(万元),三、税率筹划,基本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农用机械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其产品主要包括密集型烤房设备、农用三轮车及农用机动车零部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公司的销售收入如下:密集型烤房设备120万元,农用三轮车2500万元,农用机动车零部件600万元(上述价格均为含税
33、价格)。公司全年进项税额为300万元。,由于公司新进的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密集型烤房设备和机动车零部件销售收入混为一体,没有分别进行核算,公司当年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50013/(113)(120600)17/(117)30092.23(万元)。 那么,公司的增值税负还有无下降的空间?,案例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因此,公司的财务人员如果能
34、够将密集型烤房设备和机动车零部件销售收入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则公司当年的应纳增值税(2500120)13/(113)60017/(117)30088.6(万元)。较之原来的增值税减少3.63万元。,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免税即征即退起征点简易征税,案例,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合作社,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取得农业产品销售收入70万元,其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收入40万元,社外收购并销售取得收入30万元;销售农膜、化肥和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向社内成员销售取得收入70万元,向社外销售取得收入30万元。
35、那么该合作社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基本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案例解析:,本案例中的农民合作社销售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收入4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
36、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化肥和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取得的销售收入70万元也可以免征增值税。由于该农民合作社取得的销售收入中既有免税收入,又有应税收入,因此,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销售收入,这样其应纳增值税额为:(3030)3/(13)1.75(万元)。,如果农民合作社对不同类型收入没有分别核算,则全部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其应纳增值税额(10070)3/(13)4.95(万元)。此时,农民合作社的应纳增值税额增加了3.2万元。,五、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和出口退税的条件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退税业务的税收筹划,选择经营方式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免、抵、退 来
37、料加工-不征不退,结论 若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采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 “免抵退”方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若退税率等于征税率,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免
38、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选择出口方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结论,若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若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相等选择自营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得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选择生产经营地,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于“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出口加工区,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
39、闭区域,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出加工区视同进口和出口,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 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两者政策对比,(1)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后才可办理退税。(出口退税时间不同)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境外或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保税区则无此限定。,(3)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制成品征税。保税区则不同,实际操作中大多按料件征税。 (4)原则上出口加工区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而保税区没有此限制。 (5)加工区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而保税区则具备三个功能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出口企业在加工区建立关联企业,或将出口加工业务从企业分离出去,或将出口加工业务迁到出口加工区去,凡是企业用来生产出口加工业务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都能视同出口,享受退税。 递延纳税 提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