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交通厅 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冀交规字2005403号 各设区市政府、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和效益,完善我省路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执行之日起,以冀交规字【2004】478号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二五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 连接线 管理 规定 通知 为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公路网及高速公路的投资效益,带动和促进全省路网建设
2、、完善,指导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通过高速公路互通立交,连接通往市(县)级及以上城市或其他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连接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连接通往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其规模原则控制在高速公路每侧20公里以内(公路与城建管养界以外)。 二、每条(段)高速公路所有连接线项目的总投资一般控制在该条(段)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的1 5以内。具体投资数额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三、由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会同有关设区市交通局(设区市独立承担业主的高速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交通局)依据本规定及公路网规划提出连接线项
3、目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厅并抄报厅公路局,公路局依据本规定及公路网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定。高速公路项目法人依据交通厅的审定意见,将连接线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全部投资及土地使用等在该条(段)高速公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并同时办理土地、环评、文物、安全、水土保持及地震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建设资金由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数额以审批的预算划分。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的承担投资包括:连接线工程建筑安装费(扣除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税金)、土地开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和质量监督费。其余由地方政府承担。 五、
4、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的设计、施工由有关设区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有关设区市交通局负责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设区市独立承担业主的高速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交通局初审后上报省交通厅,其余项目上报省交通厅的同时抄报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由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审查批复给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局和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需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投资的部分,纳入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概算。建设计划由省交通厅分别下达到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局和省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按计划将建设资金拨付到设区市交通局。连接线项目计划、财务、设计、施工及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管理事项执行相关规定。 六、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应与高速公路同期竣工通车。 七、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建成后移交当地公路养护部门,按现行干线公路管养政策进行管理。 八、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在建和拟建各种投资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对已批复概算的高速公路项目,原则将高速公路法人单位投资部分控制在概算批准的连接线投资数额之内,对按本规定执行出现超概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程序,采取调整连接线项目规模、标准或调整高速公路项目概算办法解决。 九、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