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北区农经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
2、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 3
3、 至 5 倍的罚款。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 至 1.5 立方米或者幼树 20 株至 50 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 5 至 8 倍的罚款。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 8 至 10 倍的罚款。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4、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 3 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超过
5、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 2 至 3 倍的罚款。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 至 6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 株至 200 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 3 至 4 倍的罚款。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超过 200 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 4 至 5 倍 4 的罚款。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
6、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所得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4、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
8、、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至 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
9、为,并按下列标准补种树木、处罚:1.毁坏林木 0.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25 株以下的,补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的罚款。2.毁坏林木 0.5立方米以上至 1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25 株以上 50 株以下的,补种毁坏株数 2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7.毁坏林木 1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补种毁坏株数 3 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
10、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 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
11、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8 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细 化标准:按下列 标准处罚:1.(一)连续 2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 15 亩以下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50%,未完成面积在 10 亩以下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面积在 50 亩以下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 50 亩以下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罚款。2.(一)连续 2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 15 亩以上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 50
12、%,未完成面积在 10 亩以上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面积在 50 亩以上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 50 亩以上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6、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 反本条例 规定, 毁林采种或者违 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
13、木价值 1 倍至 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开垦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 5 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 5 元以下罚款。2.擅自开垦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3 亩以
14、下或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 5 亩以上 8 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 5元以上 8 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开垦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3 亩以上或其他林地 8 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 8 元以上10 元以下的罚款。7、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 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
15、、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 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1 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 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1 亩以上 2.5 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5 亩以上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5 亩以上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 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8、临时占用林
16、地预期不归还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 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 2 亩以下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2 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1 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元以下的罚款。2.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
17、积在 2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1 亩以上 2.5 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3.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 5 亩以上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 2.5 亩以上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30 元以下的罚款。9、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 反本条例 规定,未 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
18、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 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改变国家和省级公益林面积 50 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 100 亩以下林种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 倍至 2 倍的罚款。2.擅自改变国家和省级公益林面积 50 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 100 亩以上林种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 倍至 3 倍的罚款。10、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 反本法规 定,在禁猎区、禁 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
19、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 化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猎捕物属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
20、价值 4 倍以下的罚款。3.猎获物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4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11、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违 反本法 规定,未取得狩 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21、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 化标 准:没收 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3倍以下的罚款。3.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1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 反本法规 定,在自
22、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 反野生 动物保 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细化标准: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死亡的,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多次违法或造成动物死亡,已破坏栖息环境
23、,但不严重的,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多次违法,造成动物死亡,严重破坏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3、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 造、倒卖 、转让特许猎捕证 、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
24、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 陆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 卖、转让狩猎证或者 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细化标准: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按下列标准处罚:1.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倒卖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3.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4.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二万元以
25、下的罚款。5.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伪造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 杀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
26、化 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按下列标准处罚: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再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5 倍以下的罚款。4.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在自然保 护区、禁猎 区破坏非国家或
27、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 准: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死亡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0.5 倍以下的罚款。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多次违法或造成动物死亡,已破坏栖息环境,但不严重,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0.5倍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多次违法,造成动物死亡,4 严重破坏动物栖息环境的,处以恢原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16、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8、或者其产品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 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 5 倍以下的罚款。2.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3.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相
29、当于实物价值 8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17、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 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细 化标准: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属于国家二级重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2.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二千元以
30、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
31、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 标准:责 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28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32、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 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后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屡教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0、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
33、变湿地用途、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二)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三)过度放牧、捕捞;(四)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五)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六)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34、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5 平方米以内;擅自采砂(石)、取土 2 立方米以内的处 3000 元罚款。2、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10 平方米以内;擅自采砂(石)、取土 5立方米以内的处 6000 元罚款。3、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10 平方米以上;擅自采砂(石)、取土 5 立方米以上的处 10000 元罚款。4、 、擅自采砂(石)、取土获利 1000 元以内、采矿获利 500064 元以内的处以 1 倍的罚款。5、擅自采砂(石)、取土获利 3000 元以内、采矿获利10000 元以内的处以 2 倍的罚款。6、 、擅自采砂(石)、取土获利 5000 元以内、采矿获利 10000 元以内的处以 3 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