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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301204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1.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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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绵阳市司法局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 规范我局外出学 习考察培训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以下简称学习考察培训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指经费在本局的全部人员及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的工作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及本局相关部门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第三条 本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申报。第四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

2、应遵循的原则。(一)工作确需原则。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应当坚持工作确需,对本地本局的工作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并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规模。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寻求相关资料等方式和途径获取的事项,不安排学习考察培训。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出境和其他学习考察培训活动2(二)灵活掌握原则。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专项学习考察培训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三)公平透明原则。外出考察、学习、交流次数和时间,同职级之间应大体上保持平衡,确保机会均等,公平透明。(四)工作优先原则。为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一般不安排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局领导在同一时间外出。第五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

3、应具备的主要事由。(一)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要求我局派员参加的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及相关交流活动;(二)部、省司法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或通知,直接要求我局安排有关干部参加的外出业务考察、学习、培训;(三)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我局工作的专项考察、学习、交流活动,且有必要参加的;(四)局党委研究安排的外出业务考察、学习、交流活动;(五)局长批准的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交流活动。第六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制订具体学习考察培训方案;(二)学习考察培训方案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连同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分管局领导审

4、核;3(三)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的审批表,由申报单位或参加人员送局办公室进行相关费用的测算,报局长审批; (四)局办公室凭局长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办理有关外出手续。无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单的,办公室不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由本局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由申报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竞标实施、统一组织协商、统一费用结算。本局机关人员参加其他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由参加学习考察培训的人员提出申请,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实施。经批准由直属单位自行组织的学习考察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结算。第八条 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应当详

5、细载明参加人员,学习考察培训或交流主题,时间和路线,费用预算,行程安排等。第九条 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是学习考察培训相关费用报销的依据,并作为财务入账附件。参加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在学习考察培训期间确需发生其他费用的,应当事前报告局长批准,并在返回的 2 个工作日内,4填写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期间费用增加审批表进行报批,连同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作为报销凭证。未经批准,参加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全部费用只能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支付,超出批准部分费用不予报销,由学习考察培训人员自理。第十条 本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外出学习

6、考察培训的,应当向本局政治部备案。第十一条 对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的要求。(一)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在外出前,必须填写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并按本制度第六条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外出;(二)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在外出期间,必须安排好相关工作,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三)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必须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在外出期间严肃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我局的良好形象。(四)对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惩处;(五)学习考察培训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行程和主题进行,严禁以学习、考察、出差等为名义外出旅游、观光或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参观等活动。禁止借考察、学习、出

7、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威朋友观光旅游。严禁借因5公出差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外出中途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需改变路线和续假的,须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学习考察培训结束返回后,将改变路线或续假情况作书面说明,分别送局办公室和政治部备案,增加费用的,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的管理。(一)局办公室应认真对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编号,建立专门台账;(二)局办公室应根据业务分工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呈报局长批示;(三)根据局长批准意见,办公室应及时联系协调相关外出事宜;(四)局办公室应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按照国

8、家、省、市和本局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第十三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结束后,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原则上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标准和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相关费用的报销。第十四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的相关费用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经批准自行提高差旅费的,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参加人员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结束后,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原则上要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准假审批权限进行销假,6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应书面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承担会议任务的,应形成书面传达提纲或会议纪要;有考察任务的,要形成专项考察报告;

9、有学习任务的,应形成书面学习总结和体会。学习考察培训情况需在一定范围进行交流、传达的,由局政治部安排相关汇报交流事项。第十六条 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想方设法按计划要求认真完成预定任务,如遇到重大问题难以决策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请示。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凡外出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或请销假的,视为旷工,并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原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第二十条 各本局各直属单位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可参照本制度执行。7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申报部门或人员申报时间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或部门 职 务 备注参加人员考察学习详细方 案(本项不足时可另附页)8申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办公室费用测算意见局长审批意见实施执行情况9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备 注申报部门或人员申报时间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或部门 职 务 备注参加人员原学习考察批准方案情 况增加费用原因申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意见10费用增加审批表办公室初 审意 见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局长审批意见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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