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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细则.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5282936 上传时间:2019-02-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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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 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 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 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持续按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规范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江门市注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 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

2、 本细则所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 助资金” )是指 财政预算安排, 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行补助的资金。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标准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各分担 5 万元。2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分批公布认定结果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1)。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公布认定结果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附件 2)。市科技局汇总年度

3、各批次申请情况,拟定该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再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企业所在市(区)财政局发放补助资金,各市(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获补助企业。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 6 月 30 日,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2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3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 (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获得认定日期 年 月 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意 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意见注: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填写组织机构代码。4附件 2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申请批次: 年度 第 批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1 获得认定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12345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意见: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意见:注: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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