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石林彝族自治县慈善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弱济贫的美德,通过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第四条 本会接受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 石林县城阿诗玛南路 199 号(民政局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团结和动员社会各届力量关心支持
2、我县的慈善公益事业,推动我县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二)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社会募集资金,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慈善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募集活动,接受社会各届和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人士的慈善现金和实物捐赠;(三)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孤安老、助医助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四)组织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2式的慈善服务活动,建立慈善志愿者档案;(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捐赠公益慈善项目;(六)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体;(七)开展与海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为海内外机构和人士提供在石林实施慈善项目的策划和服务;(八)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理论研讨、经验交
3、流、传递慈善活动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热心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收集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代表的产生由各单位会员协商推荐,单位会员代表因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单位的,由单位会员重新推荐的代表自然更替。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
5、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决定会费标准;(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4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申请,报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6、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顾问,授予荣誉会员;(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八条 本会下届理事会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会长。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由法人主持。第二十一条 本会
7、设会长 1 人,副会长 4 人,秘书长 1人(副会长兼任) ,理事 2 人,理事会在会员大会的闭会期5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 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
8、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6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三)国内外社会各届的捐赠(接收涉外捐赠的,必须按有规定程序报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
9、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单位会员 1000 元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50 元/年;交纳时间为:当年 3 月 30 日前。第二十八条 工作经费来源于政府补助、会费、行政经费捐赠、利息等。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捐赠资金支出范围是:(一)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二)符合本会宗旨,按捐赠者意愿进行定向救助。(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第三十一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是:(一)慈善宣传、大型活动和各种会议所需费用。(二)本会的办公管理等费用。(三)奖励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
10、献的单位和个人。7(四)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五)其他合理开支。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接受会员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进行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
11、理机关。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非国家公职/现职)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应遵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县执行标准拟定,交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调整,应在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8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 2011 年 6 月 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石林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