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和下属单位以及项目建设筹备机构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系统的招投标活动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 属于规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以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均应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第五条 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原则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特定标准或紧急情况下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
2、审批程序第六条 公司经营领导班子为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的全面监督管理之责。第七条 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作为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具体事项的承办机构,依照公司经营领导班子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履行公司系统招投标决策、监督、管理职能,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制订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招投标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二)依法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司系统的招投标管理活动;(三)审议或审定招投标和评标工作方案;(四)建议或决定中标人;(五)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
3、问题;(六)负责与省招投标协会的联络工作;(七)承担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八条 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作为项目招标的办事机构,挂靠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招投标具体日常工作;受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一般招投标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公司系统招投标日常事务的办理;(二)建立和管理公司评标专家库;(三)负责提出公司本部招投标或评标方案与建议;(四)参与公司系统相关的招投标或评标活动;(五)复核下属单位及项目建设筹备机构的招投标或评标活动方案与建议;(六)跟踪和监督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执行情况;(七)经授权调查、协调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八
4、)负责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会务工作;(九)办理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室应根据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及职能分工,承担主管业务范围内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开展招投标活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公司下属单位招投标和评标、定标工作方案与建议的初审及转报工作;(二)参与相关的招投标和评标、定标活动;(三)跟踪、督促、检查和反馈相关招投标责任单位落实执行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各项决议及其他议定事项;(四)承担职责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并负责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招
5、投标活动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单位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招投标方案的拟订及实施。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的招投标工作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拟订招投标工作计划,编制招投标方案;(二)组织编制标书,负责对投标商的资质进行初审,推荐投标、邀标单位的短名单;(三)负责向经过审批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函,发售招标书,接受投标书;(四)负责编制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五)负责组织项目评标工作,提交评标报告;(六)根据定标结果发送中标通知书;(七)根据审批的招标结果,拟订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及格式,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八)负责招投标文件的收集、归档;(
6、九)负责招投标全过程具体事务的管理等;(十)承担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项目的需要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投标事宜。有能力自行组织承担完成招投标活动的单位,相关招投标方案在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投标。第十三条 各招投标责任单位应视情组建相关的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组,并按照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出具评标报告,推荐首选中标和备选中标单位。评标专家组组长可由项目责任单位的专业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单位提出,原则上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专家和从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相关
7、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组。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分工和业务归口管理原则,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实行统一报批制度。公司及下属各招投标责任单位的招投标方案,经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室进行审核后,报送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予以复核,并在各项条件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提交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第三章 招投标范围及条件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以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以设计概算或询价结果为准)的,
8、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外均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可采取公开和邀请两种方式,不得将应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 、 (二) 、 (三)项规定标的价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所列标准以下的,如不采用招标方式
9、发包的,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所列标准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形式进行招标,但被邀请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一)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而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能控制、降低成本的方式和手段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一)
10、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本单位有能力完成的工程或服务项目; (四)属已招标项目承包范围的设计修改或变更;(五)工期紧迫且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性项目及所需物资;(六)紧急情况下的项目及所需物资;(七)属唯一来源,不具招标竞争性的物资采购;(八)受客观条件限制且经努力无法选择其他承包商的;(九)两次公开招标失败,而改为邀请招标但能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要求家数不足三家的;(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技术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已经立项、并列入公
11、司年度投资计划、主要施工方案或技术方案已经确认、并得到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条 工程类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技术要求、设备类型、数量等重要指标已经确认,并得到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非工程类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应符合采购申请计划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的要求。第四章 招 标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项目启动申请批准招标方案准备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查勘召开标前会 投标单位投标开标 评标定标公示发中标通知书合同准备 合同谈判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项目启动申请批准招标方案准备招标文件
12、 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后审 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查勘 召开标前会投标单位投标开标评标 定标发中标通知书合同准备合同谈判签订合同。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项目启动申请批准谈判方案成立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发出谈判邀请书 开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签订合同。第二十四条 招标过程中招标方案、评标报告、谈判结果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均需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应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主任委员会议批准。第五章 开 标第二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其开标工作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
13、确定的地点。属于邀请招标的,其时间、地点由项目责任单位确定。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由项目责任单位的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唱标前,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二)招、投标单位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指定人员当众拆封;(三)开启标书,审查投标书是否有效;(四)做开标记录,形成书面文件;(五)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重要内容,签署开标记录。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经认定可视为无效投标书:(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三)逾期送达;(
14、四)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六章 评标、定标、中标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机构拟定评标专家组组成名单,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主任委员审定。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由专家库中抽取确定,并使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处于保密状态。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工作机构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一经招标工作机构发现应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属于投标人或属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亲属的;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组的评标工作按下列原则
15、进行:(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在保密的情况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
16、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并经评标专家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标专家组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专家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组初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一)没有单位盖章的;(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三)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
17、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十)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组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而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的;(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要求、货物包装
18、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的;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专家组写出完整的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专家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遇此情况时必须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评标专家组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第
19、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须由评标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专家组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在收到评标报告 15 日内根据评标报告及推荐意见,研究确定中标首选单位和备选单位方案上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在批准及公示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三十八条 属特别重大的项目定标须上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 30 天内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
20、质性的修改。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送一份给公司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查。第七章 投 标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获得资源开发权、股权、工程合同等需对外投标时,投标责任单位应具备独立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和资格等条件。第四十二条 投标责任单位应负责根据投标项目的特点、性质等组成投标工作小组,拟订投标方案,研究、编制投标文件,并承办投标具体工作。第四十三条 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等需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设有标底的投标活动,标底
21、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经公司招投委研究确定。开标前,所有知情人对投标标底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四条 投标单位实力和资质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时,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公司可采用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第四十五条 严禁他人以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名义参加投标,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投标挂靠。第八章 工作纪律第四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参与项目招投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通过招标而进行发包, 或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二) 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 或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
22、谈判;(三) 泄露标底、暗箱操作,向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七条 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泄露标底或对外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情况和资料等;(二) 与投标人串通, 搞虚假招投标;(三) 违反有关规定, 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十八条 公司系统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业务款待。当本人亲属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招标活动,应主动回避。第四十九条 评标、定标人员有意偏离公平原则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取消评标、定标资格。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并给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