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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254798 上传时间:2019-02-1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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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龙人发200829 号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科室,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3、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告知书4、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人事 信访 通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8 年 11 月 11 日(共印 10 份)2附件 1: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2、我局信访工作,进一步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建立“ 畅通、有序、 务实、高效 ”的信访工作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国 务院第 431 号令)和成都市人事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成人办发2008209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走访、书信、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 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我局处理的活动。信访人是指依法向我局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对所承办的信访事项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3、。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第四条 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相关局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应确定 1 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 负责协调并承办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信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工作。第五条 信访工作纳入局目标考核,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考核。第六条 局办公室为局信访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指导本局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实施细则草案;受理与人事局职能有关且有权处理的意见、建议、投诉、检举和其他诉求的来信来访。3(二)及时向局

4、机关各科室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承办上级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各级领导以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督办的信访案件。 (三)按月、季、年做好信访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报送信访信息,适时通报机关各科室信访工作情况。(四)对重大、紧急、复杂、疑 难的信访事项, 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局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提出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措施、方案和建议。第七条 信 访接待人 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信访接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接听电话,认真登记来访人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 释政策,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及时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附后)交局办公室处理。(二)对有

5、过激言行的来访群众应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三)对经劝阻后仍在办公区域内纠缠、吵闹、躺卧、滞留,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应进行劝诫,必要 时报机关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是信访事项的主要承办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承办局办公室分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按要求给信访人出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告知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二)直接登记、受理、办理、复 查、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要求给信访人出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告知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第九条 局机关各

6、科室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附后)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4第三章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第十条 登 记。接到信访事项后,接 访人员应详细登记,填写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姓名、所在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信 访事项以及登记时间等。局机关各科室对直接登记的信访事项可以处理的,应主动按程序处理。重大信

7、访案件应到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对情况较复杂、业务上涉及其他科室的,可将已登记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及相关附件送局办公室协办。第十一条 分办。 局办公室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及相关附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送局机关相关科室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第十二条 受理。局机关各科室对登记后的信访事项,应在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并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告知书送达信访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告知书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来信来访专用章” 。对情况较复杂、业务上涉及多个科室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

8、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按程序办理。对越级上访和信访事项不属于我局受理的,应建议信访人到相关部门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按职能分工,我局无权处理的信访事项;(二)信访事项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上访的;(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过程中;(四)无实质性内容和具体要求的信访事项;(五)经劝阻后仍越级上访的;(六)所反映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七)其他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5第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 杂的,经本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9、,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件应按其规定的时限将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对其他机关和职能部门有关信访事项的请示、复查、复核申请应在 30日内作出回复。第十四条 结案。 局机关各科室 应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和相关附件对信访事项认真调查、慎重处理,可以结案的,按规定结案并存档备查,并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送达信访人,同 时报局办公室备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应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 成都市 龙泉驿区人事局来信来 访专用章 ”。对无保存和参考价值,以及同一信访事项的重复信件,

10、由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做暂存处理并定期整理销毁。 第四章 突发及群体性事件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信访接待人员发现来访人患有危、急疾病,以及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自杀行为的, 应及时与机关保卫部门和急救中心联系,做好急救处理,并同时报告相关领导。 第十六条 对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 评和教育无效的, 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同一属地反映同一问题一次来访人数超过 5 人,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的;(二)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局

11、办公区域纠缠取闹的; (三)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受理和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局办公区域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6(四)在来访人中串联闹事,拦截、纠缠领导的; (五)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 图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 (六)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办公区域的; (七)破坏办公设施或对接访人员进行纠缠、侮辱、威胁、殴打的; (八)其他违反信访条例,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涉及我局行政职能的,规模较大的集体来访事件、突发信访事件,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报告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相关科室派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

12、场,做好劝访、息访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信访人向我局提出复查、复核、听证、仲裁等申请的,按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7附 2: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表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自编号:2008号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住址 信访形式 联系电话 走访书信 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标题:信访事项(诉求内容)接访人:拟办建议 领导批示 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信访人意见 承办科室 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 件 备 注 1、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此表 30 日内向处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13、申请复查;2、此表一式二份,处理单位及信访人各存一份;3、此表仅填主要内容,若篇幅较长,请另加附页。8附 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告知书自编号:2008号:你(们)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的信访事项,我局已登记。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告知如下:1、我局已受理,现正在办理中。2、因不属于受理范围,我局不受理。特此告知 年 月 日(盖章)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经办科室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后,在上述选项前画钩即可。 ) 9附 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

14、领导责任, 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

15、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10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

16、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 严重后果的;(五)对可能造成社

17、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 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谎报、缓报 ,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 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

18、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 严重后果的;11(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 严重后果的;(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19、的。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 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 对负 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 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第十一条 有本规

20、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 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经监察部 2008 年 3 月 7 日第 3 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 年 4 月 17 日第 2 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 2008 年 4 月 8 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 2008 年 6月 22 日由国务院批准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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