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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保密制度.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175825 上传时间:2019-02-1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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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关保密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保护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保密文件系指各种载体中标明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刊物的党政文件、资料和未注明可公开的党内文件、资料,以及未公开的各类会议资料等文件。第三条 国家秘密文件、电报及各种图纸、资料, 分别由局办公室保密和档案人员管理。借到科室办理和使用的。在使用办理完结后,应及时交局办公室或档案部门,不准长期放在个人手中。第四条 要保管好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不要随便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这类材料锁在保险柜(箱) 中,锁好房门。第五条 不准随意翻印秘密文件。凡绝

2、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上级机关公文有关材料,一律不得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翻印秘密文件时,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批准。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用后交回局办公室。第六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等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第七条 在普通电报和私人通信中不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第八条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局办公室文书或档案部门登记,不要擅自留存。第九条 在专用网络规划和建设的同时,必须保守秘密,并对已建成的通讯网络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保密措施。第十条 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要严格划分密级。秘密信息,不能在开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里加工、贮存、传输。计算机网络传输或贮存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计算机加工的秘密信息,要存入专用软盘,指定专人保管。第十一条 严禁通过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网络传输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 清理文件、材料时,特别是在机构调整、搬迁过程中,对秘密文件和有关重要材料不得擅自处理,应交局办公室档案室统一保管或经鉴定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第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材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第十四条 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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