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法律助成长-做法制守秩序的小公民初一五班 朱家康 指导老师 杨颖法是什么呢?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法律、法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我曾以为法离我们很远,可是并不是,我从当律师的伯伯粗浅地了解到了一些。比如说:父母不可以随意打骂子女,在法律上讲这是禁止家庭暴力;父母不可以随便看儿女的日记,这是不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学们犯错误,教师不可以变相体罚、侮辱学生。法真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啊!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的限制,又因为我们了解了法律,我们才不会走向歧途。那么如果我们不了解法律,会发生什么事呢? 下面我想大家讲述两个案例。李某,男,16 岁 ,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向同学余某索
2、要钱物未成,余某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等人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余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6.12 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其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导致远某、沈某受重伤。.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
3、重伤伤,显然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被害人可以是一个健康人也可以是一个本身有疾病的人,而导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 )下面还有一个犯罪案例。王某(男,20 岁)李某(男,21 岁)社会青年,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 岁)吕某(男,18 岁)吴某(女,18 岁)于 09 年 4 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提出身上没有钱,李说向学生索取,方、吕无反对,吴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三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王某叫吕某去将右边的学生叫出来,吕没有动。方为逞能,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
4、。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两名学生随后跟上。李上去问被拖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拔出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三刀造成轻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五十元给王,其他两人怕吃亏也拿出一百零六元给吕,赃款均被五人挥霍。此案李、方、王、吕是主犯,其他是从犯,李、王有组织和领导,王、吕是实行犯。几人构成抢劫罪。案例一的犯罪发生有三方面原因(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远某、沈某
5、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案例二的犯罪原因有两点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综合以上两个案例来看,我们应当注意交友,交朋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品行不正的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们不仅仅要了解法律,也要在生活中用法律约束自己,更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