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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收制度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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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本税收制度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国土面积为37.79 万平方公里,2001 年人口为 1.27 亿人。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 年国内生产总值为 503.59 万亿日元(2001 年平均汇率:1 美元121.58 日元) 。一、 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

2、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2税由自治省管理。日本现行税制共有 53 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 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

3、外国的税收制度。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1868 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左右。此后,虽然在1881 年提高了酒税,于 1887 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 50%以上。3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1940 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 6%的固定比例征收。在间接税方面,简化了酒税,改变货物税统一税率制,而是按商品的不同

4、属性采用不同的税率。经过税制改革,到 1941 年,日本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 64%,逐渐形成了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体系。二战以后,日本税收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5-1949 年)为经济混乱,税制整顿时期。这时,由于各级政府尚未健全以及经济衰退,入不敷出,主要依靠发行公债。第二阶段(19501958 年)为经济复苏,夏普税制时期。1949 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率美国税收代表团到日本,调查考察日本税制方面的问题和改革方案,并于1949 年 8 月 27 日和 1950 年 9 月 21 日两次提出,这就是著名的。 的要点如下

5、:在基本税制中必须加强推行直接税,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充分发展 1947 年曾有局部立法修改的所得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广泛采用累进税率,尤其是对资本利得要全额课税。强调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支持采用分 4 级累进税率课征净财产税;推4行自动申报制度、蓝色申报制度。根据建立起来的“夏普税制”使得日本税制从此走上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现代税制道路,也使日本税收制度更接近于美国税制。第三阶段(1959-1970 年)为经济高速增长,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时期。为促进经济增长,日本政府把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政策的支柱之一,重点支持基础产业和产品出口。第四阶段(1971 年至今)为经济增长平稳

6、,完善税制时期。日本政府根据 1971 年“石油危机”后的新经济形势,不断完善税制,先后开征了一些新税种。1971 年创设汽车重量税,1972 年开征飞机燃料税,1975 年提高酒税税率,1976 年提高汽车税税率等,并于 1979 年、1985 年、1988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20 世纪 80 年代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征收类似增值税的税种消费税,提高间接税的比重;降低所得税和法人税税率;降低继承税税率,简并级次;减轻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总之,经过一系列改革,终于形成了日本现代比较完善的税制体系。进入 21 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世界各国纷纷推出减税计划和方案,调低税负,

7、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2002 年,日本宣布大规减税计划,预计在三年内减税56 万亿日元,以刺激日本经济的不景气。同时,为了弥补税收损失,日本政府考虑废除对家庭收入的特别减税措施,并降低老年年金支出。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三、日本的主要税种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一 )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

8、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6人寿保险费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10 万日元;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1.5 万日元;捐赠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 1 万日元,或者, (年收入金额 25% ) 1 万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

9、除标准; 残疾人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老年扣除标准为 50 万日元;鳏寡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勤工俭学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各种损失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 10% 。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 5 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 1000 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 1000 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 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 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

10、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征税。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纳税,7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证券公司对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国内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免除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务。作为临时措施,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至2005 年 12 月 31 日,在专用账户上转让上市股票(持有期超过 1 年) ,证券公司减按 10%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了 100 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项目。此外,2001 年 11 月 30日至 2002 年 12 月

11、31 日购进的上市股份于 2005 年至 2007年之间转让时,购进成本为 1000 万日元的转让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证券(法人股、可转换债券)减按 20%(15%为国税、5%为地方居民税)征收,转让损失于当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 3 年内结转扣除。4 、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第一期是当年 7 月 1 日到 31 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 11 月

12、 1 日到 30 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 1/3 。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8(二)法人税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 20 世纪 30 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 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1 、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

13、。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三级累进税率:对不超过 3000 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 10%;超过 3000 万日元至 1 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 15%;超过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 20%。从 2003 年至 2006 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 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 1.25%或者实收资本的 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

14、税和居民税以9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 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2002 引进母公司合并纳税制度:合并前母公司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 5 年,从企业重组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4 、征收方法: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蓝色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普通申报,亦称白色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

15、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 1989 年 4 月 1 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5% 。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 5% 的消费税。出口产品为零税率,进口产品则需缴此税。提供应纳税销售10额或劳务额低于 4 亿日元的纳税人可选用简易课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对销售和劳务按固定税率 0.3% (批发)和 1.2% (劳务)征税。日本消

16、费税以纳税人的总销货额与总进货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此外,日本税法还对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免税规定,主要有土地转让、公债券、公司信用债券、通货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会保险业务、劳保医疗、教育,以及国际运输、租赁业、出口商品、邮票发票等。(四)遗产和赠与税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课税对象是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被继承人的现有债务和丧葬费用后的余额。除特殊情况外,财产按取得时间的时价计算。日本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该税实行超

17、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财产的个人需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 5 亿日元,再加上 1 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遗产税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11不同,税率为 3% 至 5% 。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日本税收制度简介四、日本的税务管理无论是国家税法还是地方税法均由国家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税的征收与管理,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一 ) 申报缴纳第一,法人所得税采用自我申

18、报纳税制,要求纳税人在公司机构所在地向国税机关及地方税务机关呈送纳税申报表,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并缴付税收;新办公司可在前 6 个月终了之后 2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临时申报表并缴付相应的税款。第二,个人所得税采用自我申报纳税制和预缴代扣制,纳税人必须向国税机关提交申报表而非向县、市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如果是预扣方法,则无须提交申报表。对工资、薪金、资金、劳务费、利息和股息刚采用来源地预缴税款的办法。( 二 ) 罚则日本对违反税法,不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刚采取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就中央税而言,罚则包括如下内容: (1) 申报不实按实际数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课以 10

19、%-15% 的罚金。 (2) 纳税人没有按期提交纳税申报表,按应付税款12的 15% 课以罚金。 (3) 滞纳金:延期缴税的头 2 个月按延期税款的 7.3% 计算利息且不准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后按延期税款的 14.6% 计算利息。如果是税法允许缓缴的,利息为 7.3% ,且可在税前扣除。 (4) 重罚:纳税人采用欺诈手段偷漏税,接应补税款处以 35% 罚金。另外,在规定期限以后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税款者,若超过期限 2 个月,则要按 7.3% 收取利息, 2 个月后的利息则提高到 14.6% 。( 三 ) 追溯期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追溯期为 5 年,对故意采用欺诈行为的案件追溯期则延长到 7 年。另外,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提交申报表的期限为 3 年,对有欺诈性质的案件期限则为 7 年。( 四 ) 稽查与上诉日本日本税收制度简介的国税机关分为三级:中央国税局,地区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与审计的事,中央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如果纳税人对审计结果存有异议,则可以向税务局审计机关的主要官员申诉;如果对申诉还不服的话,则可以向国家税务委员会提出申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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