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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考核细则.docx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5082011 上传时间:2019-02-06 格式:DOCX 页数:80 大小:198.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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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考核细则2018 年 1 月 1 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考核条款 - 2 -第一节 地面道路安全管理 .- 2 -第二节 值派班管理 .- 3 -第三节 班前、班后会 .- 4 -第四节 隐患排查 .- 5 -第五节 危险源监控和管理 .- 6 -第六节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 .- 7 -第七节 安全技术审批 .- 7 -第八节 安全操作规程 .- 8 -第九节 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 .- 9 -第十节 人员管理 - 10 -第十一节 内业管理 - 11 -第十二节 文明生产 - 11 -第十三节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 - 12 -第十四节

2、电气焊管理 - 15 -第十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 16 -第十六节 牌板标识管理 - 17 -第十七节 地面安全用电 .- 18 -第十八节 安全教育培训 - 18 -第十九节 安全责任追究 - 21 -第二十节 安全信息反馈 - 22 -第二十一节 根治违章 - 23 -第二十二节 领导干部和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 24 -第二十三节 安全会议管理 - 25 -第二十四节 安全举报 - 25 -第二十五节 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请假 - 26 -第二十六节 技防管理 - 26 -第二十七节 采购供应专业 - 27 -第二十八节 地面消防安全管理 .- 27 -第二十九节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3、.- 28 -第三十节 移动式安全综合管理与预警系统 .- 28 -第三章 员工违章考核办法 .- 29 -第一节 通用性考核 - 29 -第二节 采煤专业 .- 33 -第三节 掘进专业 .- 36 -第四节 机电专业 .- 39 -第五节 辅助运输专业 .- 42 -第六节 洗选专业 - 45 -第六节 一通三防专业 .- 46 -第四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考核办法 .- 53 -第一节 通用性考核 - 53 -第二节 综采工作面 - 58 -第三节 综掘工作面 .- 62 -第四节 机电检修 - 64 -第五节 辅助运输 .- 67 -第六节 洗选专业 .- 70 -第七节 一通三防 - 7

4、1 -第八节 爆破 - 73 -第五章 附则 .- 75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考核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必须停止作业。第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考核。第四条 制度所涉及的考核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写违章考核通知书,统一由安全监察部考核,并将考核单报送企管科和被考核单位,由人力

5、资源部、财务部执行。第五条 实行经济考核的同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相关责任人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坚持做到“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第六条 矿实行安全绩效考核,每年在制定 1 号文时确定具体奖罚标准,严格考核兑现。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考核:1、对未实现矿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考核。2、对发生工伤、隐形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考核。发生重大隐形事故的单位按照重伤事故进行追查考核;发生一般隐形事故的单位按照轻伤事故进行追查考核。3、对三违人员给予考核。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发

6、生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责任人,给予考核。5、不进行隐患排查、排查的隐患不上传、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考核。6、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考核。7、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考核。8、上级公司和行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问题,矿依据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加倍考核,对相关专业部室考核责任单位金额的 20%。9、违章和不安全行为未遂的,降级处理。(特类违章的按一类违章处理,一类违章按二类违章处理、二类违章和三类违章按三类违章处理。特大不安全行为按重大不安全行为处理,重大不安全行为按中等不安全行为处理,中等不安全行和一般不安全行为按一

7、般不安全行为处理。)第二章 考核条款第一节 地面道路安全管理第八条 在矿区内超速行驶,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九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在矿门口停放车辆,考核责任人100 元。第十条 在矿区道路上坐卧、停留、嬉戏、使用滑板,旱冰鞋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十一条 在矿区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者,考核100 元。第十二条 矿区内醉驾,移交相关法律部门并考核责任人 2000元。第十三条 矿区内无证驾驶,移交相关法律部门并考核责任人2000 元。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机动车辆(含摩托车)、非机动车驶入办公区,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十五条 在矿区内鸣高音喇

8、叭,违者罚款 50 元。第二节 值派班管理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值班,考核责任人 100 元/次。第十七条 酒后值班,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填写值派班记录、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考核责任人 50 元/次。第十九条 区队正职不得同时离开矿区,否则考核责任人 200元/次。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手机保持 24 小时开机,否则考核责任人100 元/ 次。第二十一条 安排无值班资格人员值班,考核责任人 200 元/次。第二十二条 派班内容必须完整,所有工作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安全注意事项,否则考核值班人员 100 元/次。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不在派班本上签字,考核责任人 50 元/

9、次。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有事外出,必须向区长请假并汇报调度室,否则考核责任人 200 元/次。第二十五条 区队正职每月值班不得少于 4 次,每少一次考核200 元。第二十六条 每月 1 号前必须向调度室上报值班计划,不能按时上报考核区长 100 元。第二十七条 值班空岗、脱岗,考核责任人 500 元/次。第二十八条 井下反馈问题无闭环记录,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二十九条 对井下或其他部门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安排处理,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三十条 对上级的指示或其他通知传达不到位,考核责任人200 元。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人 2002000元。第三十二条 值班无值班记录

10、,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三节 班前、班后会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不参加班前、班后会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三十四条 班前会不点名,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三十五条 酒后派班,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三十六条 对井下生产状况不清楚或对上班生产存在的问题未安排下班处理,考核责任人 300 元。第三十七条 当班出勤人员不参加班前会或未在派班本上签字的考核责任人 50 元。第三十八条 区队领导参加班前会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每少一次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三十九条 无值班资格的人员派班,考核责任人 200 元,考核值班人员 500 元。第四十条 派班内容与实际不符,无安全注意事项或安全注意事项

11、无针对性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四十一条 派班本乱涂乱画,派班内容修改处未加盖值班人员印章(签字),考核值班人员 50 元。第四十二条 两个或多个工作面用一个派班本,考核区队正职200 元。第四十三条 现场无派班指令单,考核责任人 200 元;派班指令单填写不清或有缺项漏项(除临时安排任务),考核派班人 100元。第四十四条 现场未按派班指令单施工,考核班长 200 元,联责现场带班区(队)长 100 元。第四十五条 区队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每缺一次考核100 元。第四十六条 安监员不按规定参加当班包片区队班前会的,每缺一次考核 100 元。第四节 隐患排查第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组织矿

12、级、专业隐患排查,考核责任人500 元;各部门负责人不参加或不请假,考核 200 元;迟到者考核100 元。第四十八条 区队(部门)不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 500 元;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区队(部门)隐患排查会,考核 100 元。第四十九条 班组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一次考核当班班长 200 元。第五十条 上级公司及行管部门检查时查出重大安全隐患,考核责任部门 2000-20000 元,联责考核分管矿领导 5001000 元。第五十一条 隐患排查弄虚作假,考核责任人 500 元,联责考核分管矿领导 200 元。第五十二条 因排查不认真未发现存在的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

13、,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 5001000 元,联责考核分管领导 200-500元。第五十三条 派班人对当班出勤人员状况没有详细排查,因员工身体、情绪等原因发生事故的,考核派班人 200-500 元。第五十四条 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上传、整改后的隐患未及时消解,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五十五条 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五十六条 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或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五十七条 重大隐患治理不及时,考核责任人和区队主要负责人各 1000 元,联责考核分管矿领导 500 元

14、;因治理不及时或治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人 2000 元,联责考核分管矿领导 1000 元。第五十八条 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评价不合格,考核隐患治理责任人 500 元 /条,并重新采取措施整改。第五十九条 一般隐患治理不及时考核责任人 200 元/条。第六十条 一般隐患整改效果评价不合格,考核隐患治理责任人200 元/ 条,并重新整改。第六十一条 未按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台帐或安全隐患排查资料不全,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六十二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他人发现的,考核责任人 200-1000 元。第五节 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危险源辨识考核责任

15、人 500 元;未及时将危险源辨识清单报矿主控部门,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六十四条 较大危险源未按要求制定管理方案,考核责任人500 元。第六十五条 采取措施后,危险消除或降低危险级别未及时更改危险源辨识清单,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六十六条 危险源辨识不全,造成事故的,视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考核责任人 500-2000 元。第六十七条 未对危险源管理组织评审,考核责任人 1000 元。第六十八条 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未对其进行危险源辨识,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六十九条 未按要求对本部门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考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200 元。第六节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第七十条 每月

16、按专业进行两次安全检查,没有按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 200 元。第七十一条 安全质量检查会议必须部门正职参加,否则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七十二条 各专业组将检查的问题以“五定”表的形式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跟踪闭环,未按期闭环的考核 200 元/条。第七十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不按标准打分,考核责任人200 元。第七节 安全技术审批第七十四条 无审批权限人员审批规程、措施,考核责任人 200元。第七十五条 无措施施工,考核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技术主管各200 元,分管技术员 500 元,带班领导 500 元,安排施工者 1000元。第七十六条 规程、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

17、批,考核技术员200 元。第七十七条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未重新编制(补充)规程,考核主管技术员 500 元。第七十八条 施工前未将规程措施报送相关部门备案,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七十九条 规程、措施编写内容有重大缺陷、与施工实际不符,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八十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考核编制人 500 元。第八十一条 规程措施过期未重新审批,考核主管技术员 200元。第八节 安全操作规程第八十二条 操作规程未按要求及时修订,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八十三条 未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

18、作程序和标准,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八十四条 操作规程中未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八十五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编制的操作规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的,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八十六条 操作规程在执行中发现与现场具体情况不相符,未及时修改,考核责任人 200 元。 第八十七条 安全培训中心和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操作规程的培训,必须全员培训,要求有学习人签字、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学习内容、成绩等内容并存档,每缺一项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八十八条 区队每季度组织一次操作规程学习,并保留相应学习记录,否则考核责任人 200

19、 元。第八十九条 新设备在使用前未对员工进行操作规程培训、考试,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九十条 安全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九十一条 安全操作规程有漏洞,各工种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情况,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考核责任人 200 元,并要求立即修补。第九十二条 操作规程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九十三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未及时编制操作规程,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九节 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第九十四条 携带无相关审批文件易燃易爆物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 200 元。第九十五条 酒后入井,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入井,

20、考核井口检身人员 200 元。第九十六条 厂家售后服务人员及参观人员无人陪同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 200 元。第九十七条 不按规定对所有升、入井人员、车辆、机电设备进行检查,考核井口检身人员 100 元。第九十八条 人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100 元。第九十九条 入井和升井车辆驾驶室内的人员不下车接受检查,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一百条 对升井人员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的设施或材料不扣留,不及时汇报,考核井口检身人员 100 元。第一百零一条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不记录车辆司机姓名、工作单位,不及时汇报调度室,考核井口检身人员 200元。第一百零二条 井口检身员

21、未按照规定使用信号闭锁系统,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一百零三条 无入井证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及责任人各100 元。第一百零四条 入井人员未佩戴自救器、安全帽、矿靴、口罩、穿统一工作服,考核责任人及井口检身人员各 100 元。第一百零五条 车辆通过后未及时落杆,未执行一车一杆制,考核检身人员 100 元。第一百零六条 车辆出入井时,撞坏副井道闸档杆,责任人按原价赔偿。第十节 人员管理第一百零七条 入井人员未带定位仪,考核责任人 100 元;让别人或替别人带定位仪者,考核 500 元/人次。第一百零八条 入井人员不接受、配合井口检身,考核责任人200 元。第一百零九条 所有入井人员未持相关证件

22、上岗,考核责任者100 元。第一百一十条 员工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考核责任人100 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员工偷盗矿用物资,考核 2000-10000 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车发送期间,违反井口标识牌上规定时间在副井挡车杆附近行走的,考核责任人 50 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理人员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加倍考核,一年内不予评优晋级。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严禁员工骂人、打架,因骂人引发事端的,考核责任人 2000 元,联责考核区队主要领导 200 元;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考核责任人 5000 元,并停工学习三天,联责区队主要领导各 50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造成人身伤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节

23、 内业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没有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教案,考核责任人100 元;培训学习无记录(考试),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种台账、记录填写不全或未按要求填写,考核责任人 50 元;现场无台帐、记录的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种报表上报不及时,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上级公司、行管部门、矿主要领导提出的问题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考核分管领导或责任人 500 元。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及时取回当日的“五定表”和罚款单,考核值班人员 100 元。第一百二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追查报告中确定的纠正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考核单位正职 200 元。第十二

24、节 文明生产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面物料码放乱,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材料架上物料牌不全,考核责任人 100 元/个。第一百二十三条 风管漏风,考核责任人 50 元/处。第一百二十四条 供水、排水管漏水(滴水成线视为漏水),考核责任单位 50 元/ 处。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下各区队所管辖区域内发现塑料袋和塑料瓶,考核责任单位 20 元 /个。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工作面放置的垃圾桶存满垃圾未及时清倒,考核责任单位 100 元/次。第一百二十七条 井下各生产部门管辖区域内废旧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配件未及时升井,考核责任单位 50 元/处。第一百二十八条 水沟、临时水仓不及时清挖,造成

25、污水外流,考核责任单位 200 元/次。第一百二十九条材料、设备配件等能上架的材料未上架或未分类码放,考核责任单位 100 元/处。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面材料、设备配件未挂牌管理,考核责任单位 100 元 /处。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运输过程中遗洒、飘散物料的考核责任人500 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材料码放影响行车,考核责任单位 100 元/处。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作面各种牌板不齐全或图与实际不符,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井下巷道有淤泥、积水(5 米范围内深度超过100mm),考核责任人 100 元/处。第一百三十五条 管路、电缆未吊挂或用铁丝吊挂等,考核责任人 200 元 /处。第一百

26、三十六条 工作面压风、供水自救装置未接风、水管,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十三节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第一百三十七条 运输火工品车辆无跟车人员,考核司机 10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放炮时不使用放炮器或把放炮器钥匙转交他人,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三十九条 放炮后未按规定时间等候进入工作面作业,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 500 元。第一百四十条 放炮前没有按规定设好警戒,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 500 元。第一百四十一条 放炮地点无“一炮三检”牌板,考核 100 元。第一百四十二条 存放炮土没有使用专用箱,考核责任人 100元。第一百四十三条 无证人员从事放炮作业,考

27、核 2000 元;放炮员未持证上岗,考核 500 元。第一百四十四条 丢失一发雷管,考核放炮员 5000 元;丢失一卷火药,考核放炮员 2000 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没有专用火药箱、雷管箱,考核责任人 50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现瞎炮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考核放炮员 500元。第一百四十七条 装药后雷管脚线没有悬空,考核放炮员 500元。第一百四十八条 爆破材料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考核责任人 500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火工品领、用、退数量不相符,考核责任人500 元。第一百五十条 浅眼(炮眼深度小于 0.6 米)、爆破(挑顶、刷帮、起底时封满炮泥),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火药箱与

28、雷管箱的直线距离小于 5 米,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火药、雷管同车运输,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一百五十四条 井口检身员对出入井的火工品不进行核实,考核检身人员 500 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放火工品台账未及时填写,考核责任人 20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坐在火工品箱子上,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一百五十七条 火工品箱子放在放炮禁戒线以内或放在巷道顶、帮支护不完好的地方,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使用的电雷管脚线不扭结、雷管斜插或雷管绑在引药外面,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爆破时炸药、

29、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内,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六十条 放炮作业未使用水炮泥或无炮泥、放糊炮等,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考核带班班长、队长、放炮员、当班瓦检员各 500 元。第一百六十二条 放炮地点不撤人或放炮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 2000 元。第一百六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 500 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作业地点一次装药分次起爆,考核放炮员2000 元。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的,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 200 元。第一百六十六条

30、未按贯通措施进行放炮,考核放炮员、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 500 元。第一百六十七条 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对设备、设施进行保护,考核区队主要领导各 200 元。第一百六十八条 装配引药没有避开电气设备,考核放炮员 500元。第一百六十九条 炮眼封孔长度不符合规定,考核放炮员 500元。第一百七十条 装药未使用专用炮棒,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放炮母线绝缘损坏、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放炮母线与电缆吊挂在同一侧且间距不符合要求,考核放炮员 200 元。第一百七十三条 使用固定爆破母线,考核放炮员 500 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连炮前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考核放炮员 200

31、元。第一百七十五条 放炮前没有撤人至警戒线以外,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 500 元。第一百七十六条 火工品库登记台账与实际存放数量不相符,考核司库员 500 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未经安监部审批给予发放火药的,考核司库员1000 元。第十四节 电气焊管理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护人员未在施焊审批的时间到达现场,考核相关人员 200 元。第一百七十九条 取消施焊计划半小时内未通知安全环境监察部及通风区,考核责任单位 100 元。第一百八十条 电气焊申请表和措施未提前一天编制和审批的,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施焊时间比规定时间每晚 1 小时,考核责任单位 200 元第十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

32、管理第一百八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每迟报 1 小时,对责任人考核 500 元,累计计算(最高 2000 元);迟报事故责任人由事故追查会确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未按规定汇报,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瞒报事故的责任人考核 2000-10000 元(瞒报事故责任人由事故追查会确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对伤者本人瞒报的:达不到工伤标准的考核2000 元;轻微伤考核 5000 元;轻伤及以上考核 10000 元。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当班带班班长瞒报的考核 2000 元;对与伤者一起工作的员工瞒报的考核 1000 元。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管理人员隐瞒不报的,考核5000 元

33、。第一百八十八条 只要发生瞒报事故,对瞒报单位的书记、行政正职联责考核 1000 元。第一百八十九条 副科级(副科级待遇)及以上人员如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不予考核。第一百九十条 发生事故现场未经相关人员勘察,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考核责任者 2000 元,职能部室人员未按要求入井进行现场勘查,考核部门负责人 200 元。第一百九十一条 发生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为未经勘察询问离开现场的,考核责任者 500 元。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自残、故意制造工伤者,考核责任人 2000元,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或交回劳务派遣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向调查组反映情况人

34、员,考核责任人 2000 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未经矿调查处理私自到上级机关或者劳动部门申报的人员,考核 2000 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安全环境监察部、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知情不报或工伤漏报,严肃追究责任,并考核责任人 2000 元。第一百九十六条 发生工伤的事故单位未派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同到医院救治,考核主要负责人 200 元。第十六节 牌板标识管理第一百九十七条 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图牌板、反光标识损坏或丢失时,要及时申请补充,否则考核 100 元/次。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下标识正常损耗率不超过 10%/每年;地面部门不超过 5%/每年,正常损耗不纳入考核范围。第一百九十九条 各部门不建立制作牌板

35、、标识(包括名称、安设地点、库存等)台帐的,考核责任人 200 元 ;台帐不准确的,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条 对正常损坏的牌板、标识不及时回收,不以旧换新领取新标识的,按制作成本价 2 倍考核责任单位。第二百零一条 使用完的牌板,材料未及时回收,考核责任人100 元/ 处。第十七节 地面安全用电第二百零二条 矿区室外公用照明设施开关时间:冬季19: 00 5:00,夏季 21:00 4: 00,否则考核责任单位 200 元。第二百零三条 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气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考核责任人 1000 元。第二百零四条 公共场所或宿舍私接线或更改线路,考核责任人200 元。

36、第二百零五条 禁止长明灯,白昼灯,做到人走灯灭,未使用的计算机、电视机、音响等用电设备未及时关闭,考核责任人 100 元/次。第二百零六条 地面照明、灯光效果等用电设备,未按规定时间开、停,责任单位 100 元/次。第二百零七条 矿属各单位、职工宿舍、各车间办公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做饭、取暖,考核责任人 200 元/次。第二百零八条 员工宿舍严禁表外接线或对电表做手脚,一经发现考核责任人 2000 元。第二百零九条 用电单位电表外接线或对电表做手脚,一经发现考核责任单位 10000 元并追加盗用电费。第二百一十条 供暖期间,办公室使用空调或夏季使用空调时温度调在 260C(含)以上运行,考核

37、责任单位 200 元/次。第十八节 安全教育培训第二百一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培训计划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班次,组织参培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并把名单提前报到培训中心;培训期间参培人员不得休班,如果有急事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向培训中心请假,否则,考核当事人 100 元。第二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培训中心的计划或通知,积极组织培训并按时收交培训资料,不按时交资料,属个人原因,考核 100元/次;属单位原因,考核责任人 100 元/次。第二百一十三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要按时上课,有迟到、早退的,考核 50 元/次;有旷课的,考核 100 元/次。第二百一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属学员原因,考核当事人100

38、 元;属单位原因,对责任人考核 200 元/人/次。第二百一十五条 参加公司统一组织付费培训的人员, 因为本人在培训或考试过程中缺勤,不能正常考试的,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本人参加考试,但考试没有通过的人员,需要补考的,补考费本人承担;补考仍不过的,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百一十六条 新入职员工,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聘用。第二百一十七条 学员在课堂上要认真学习,专心听讲,记好笔记,不准随便进出,不准大声喧哗,不准打闹嬉戏,否则每违犯一项,考核 50 元。第二百一十八条 培训期间,公共场所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弃物,否则考核 50 元/次。

39、第二百一十九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准喝酒,每发现一次考核50 元。第二百二十条 学员上课时要穿戴整齐,注意个人形象,不准袒胸露背,不准穿拖鞋,不准散披外衣,行为举止要得体;要勤洗澡,身上不得有异味。第二百二十一条 学员之间要搞好团结,培训期间打架者,每人考核 500 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百二十二条 学员要爱护教学设备、仪器、仪表,不准随意损坏,否则,要照价赔偿。第二百二十三条 学员要严格按照值日表轮流值日,凡不做值日或值日不认真者,每次考核 50 元。第二百二十四条 培训期间手机响铃,考核 50 元。第二百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睡觉的,考核 100 元。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按时进行补学的

40、,考核 200 元,补学后未签字备案的,考核 100 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学员在考试时,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不得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不得有作弊和弄虚作假现象,每发现一次考核当事人 200 元,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试资格。第二百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参加,不得以任何借口少送学员。每少送一人参加培训考核支部书记、区队长各 200 元,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培训的,考核当事人 200 元。第二百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需要复审的,培训中心将组织人员进行复训,因单位原因未按要求进行复审,造成证书作

41、废的,考核支部书记、区队长各 500 元/人次;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造成证书作废的,对本人考核 500 元,并由个人承担重新培训期间一切费用。未取得有效证件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第二百三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有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证,但是入井期间没有携带复印件者,考核本人 200 元/次。第二百三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不得安排人员从事与所持证件不符的工作,一经发现,考核违章指挥者 500 元,考核当事人 500 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岗。确需变换工种的,需经主管

42、领导批准,报培训中心备案。不经允许私自调岗导致证件失效者,考核支部书记、区队长各 500 元,考核本人 500 元。第二百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负责每月对各区队的培训情况进行电脑抽查考试,考试成绩 80 分及格,合格率低于 90的,对不合格者考核 100 元/次;合格率低于 80%的,考核培训负责人 200 元/次;合格率低于 60%的,考核单位培训负责人 500 元,连带考核部门党政正职各 200 元。第十九节 安全责任追究第二百三十四条 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考核责任人 5000元,联责考核当班班长、跟班区队长各 2000 元;单位正职、分管矿领导各 1000 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一起轻

43、伤事故,考核责任人 2000 元,联责考核当班班长、带班区队长各 1000 元、单位正职各 500 元;分管矿领导 300 元。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考核责任人 1000 元,联责考核当班班长、带班区队长各 500 元,单位正职各 300 元。第二百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不对 “不安全行为” 纠正、处理,考核责任人 500 元次。第二百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责令处理,考核责任人 500 元/次。第二百三十九条 因失职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考核区队责任人 5002000 元 ,同时记录失职违章台账 ;第二百四十条 工作未落实,考核责任人

44、500 元。第二百四十一条 带班领导职责履行不到位,考核责任人 500元。第二百四十二条 管理人员渎职给与降职或免职处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事故人当月发生违章的考核挂钩领导 200 元、单位责任人各 100 元。第二百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三违”人员拿钱物贿赂安监人员考核 5000 元。第二百四十五条 电焊次数超过规定的,考核责任单位 2000 元/次。第二百四十六条 现场监护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人5002000 元。 第二十节 安全信息反馈第二百四十七条 填写的信息必须是关于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和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否则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二

45、百四十八条 未对反馈问题下五定表责令整改,考核责任人100 元/ 次。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反馈问题未定期闭环,考核责任人 200 元,联责单位正职各 100 元。第二百五十条 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之日起,未按指定日期回复,考核责任人 200 元;未按期整改考核责任人 500 元。第二百五十一条 生产区队各级管理人员不及时签阅安全监察日报的考核 100 元/次。第二百五十二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不及时签阅矿领导带班信息、矿领导入井信息的考核单位正职 200 元/次。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部室、各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填写下井检查日志的考核 100 元/次。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部室、各区队未建立健全下井检查日志

46、台账制度的考核单位 200 元。第二十一节 根治违章第二百五十五条 未按要求填写纠正帮教违章表格,考核责任人100 元。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帮教行为弄虚作假者,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五十七条 区队未建立纠违台账的,考核 500 元。第二百五十八条 反馈的帮教行为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五十九条 班组长出现违章,考核区队主要领导 500 元/次。第二百六十条 带班区队长、班组长出现违章指挥,予以免职并按规定考核。第二百六十一条 区队、科室管理人员出现违章行为加倍考核,并考核分管领导 200 元。第二百六十二条 矿领导、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纠违指

47、标未完成,一个月按失职考核,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的按渎职考核。第二十二节 领导干部和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第二百六十三条 遇综采面末采、初采、搬家倒面,综掘工作面开透口,过地质变化带,特殊工艺施工时需现场盯岗时,带班人员不得串岗,否则考核责任人 200 元/次。第二百六十四条 矿领导入井次数、带班次数没有达到规定天数,考核责任人 500 元 /次。第二百六十五条 带班矿领带不按规定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考核责任人 50 元/ 次。第二百六十六条 带班矿领导未按规定交接班,考核责任人 100元/次。第二百六十七条 带班矿(区队)领导未按规定带班,造成脱岗、空岗者,考核责任人 500 元/次。

48、第二百六十八条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次数(包括中、夜班)入井,每缺一次入井考核 100 元,缺一次带班考核 200 元。第二百六十九条 区队带班人员未在现场交接班,考核责任人100 元/ 次。第二百七十条 有入井任务的人员入井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每少一次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七十一条 带班人员失职,未盯在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未造成事故),考核责任人 200 元。第二百七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的,考核责任人 50 元/次。 第二百七十三条 区队现场带班人员带班时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现象的,考核责任人 500 元/次。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经审批过的需要区队管理人员盯岗的零星工程作业现场没有管

49、理人员盯岗的,考核责任人 500 元,联责考核区队正职 200 元/次。第二十三节 安全会议管理第二百七十五条 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未按要求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办公会考核 1000 元。第二百七十六条 各单位正职未按要求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办公会,考核 500 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参会人员迟到、早退,考核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会议精神未传达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影响生产的,视事故影响程度考核责任人 1002000 元。第二百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整理、下发会议纪要,考核责任人500 元。第二百八十条 会议期间未将手机关机或设置为会议模式,考核责任人 50 元。第二十四节 安全举报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制止和举报违章行为、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者,视情节严重考核 5002000 元;殴打、报复者考核 5000 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安监员、安全管理人员出现的“三违”,加倍考核。第二百八十三条 弄虚作假、举报材料不实,视情节考核责任人200-1000 元。第二十五节 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请假第二百八十四条 副科级及以上领导休假或外出必须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否则考核责任人 200 元/次。第二百八十五条 请假条未经领导审批,私自外出者,考核责任人 500 元 /次。第二百八十六条 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交调度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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