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失效疫苗处理制度一、疫苗应严格按计划使用,尽量避免浪费,如有过期报废疫苗严格执行本制度。二、如本单位发现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报废。三、过期疫苗应妥善保管,不能与其他疫苗混放。四、要及时清理、上报过期失效疫苗,并做好疫苗处理记录。要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处理原因等情况,进 行 登 记 、 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五、因冷链环节等其它原因导致疫苗报废的应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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