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浦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黄浦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建立健全本区住房保障体系,为各类优秀人才解决过渡性居住困难,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黄浦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试行)、黄浦区关于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人才公寓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目的)实施人才公寓建设,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重点解决黄浦区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流通业、航海物流业、休闲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和社会事业引进人才的居住困难。第二条(原则)黄浦区人才公寓建设是根据本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社会专业机
2、构运行管理,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面向本区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和社会事业中特定人群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政府支持、机构运作。政府采取政策扶持、专项投入等方式,由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管理,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区内外企业参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2、规范管理、只租不售。本区人才公寓着重解决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同时,建立相应运作机制,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3、区分层次、专业服务。根据本区以金融服务业为主导六大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针对入驻黄浦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分层次的人才公寓供应标准
3、,并由专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形成专业服务模式。第三条 (人才公寓分类)本区的人才公寓建设针对供应对象和房源状况,实施分层次的供应。分别为面向一般人才的经济型酒店式人才公寓、面向骨干人才的舒适型人才公寓和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居家式高端人才公寓。第四条 (管理机构)建立黄浦区人才公寓联席会议制,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金融办、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文创办)、区监察委、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下设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职责分工)区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管理建设的全面指导协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入住人才公
4、寓人员的人才准入标准、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区金融办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单位资质状况;区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认定、房源筹措及房屋管理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区监察委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运行和租后管理工作全程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过程中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合力推进。第六条 (租赁标准)不同类型的人才公寓租赁价格参照周边地区的市场租金,分别定价,并根据市场和租赁期限情况,实行适时调整。第七条 (申请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区人才
5、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依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对申请租赁居家式高端人才公寓的,需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批同意。第八条 (轮候制度)因房源因素,虽符合申请条件但未能及时安排入住的人员,进入轮候名单,待原承租人退出,有房源空余时逐步予以解决,形成动态调整机制。第九条 (退出机制)黄浦区人才公寓为过渡性周转用房,申请人入住后需与业主单位签订租房及期满退房协议,租赁期满后应主动退让房间。到期需继续租赁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予以退出:1、承租人个人或家庭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关系的;2、承租人发生将所承租的房屋出借、转租、擅自改变承租
6、住房居住用途的;3、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人才公寓使用对象必须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如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继续享受租房的资格,收回所提供的房源。第十条(房源筹措)鼓励社会力量经营人才公寓,倡导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开发人才公寓。倡导经济型宾馆酒店、酒店式公寓作为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倡导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闲置的存量住房等建筑依法改建为人才公寓。第十一条(资金扶持)运营机构对项目进行运营成本核算,政府根据项目成
7、本情况,对人才公寓租金予以一定的资助补贴。对区属集团利用存量资源转化为人才公寓项目房源的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可根据投入资金量由区级财政事后一次性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财政扶持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十二条(税收优惠)运营机构在筹集房源和租赁经营方面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操作办法(试行)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根据黄浦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申请入住黄浦
8、区人才公寓的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应符合黄浦区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流通业、文化创意业、休闲旅游业、航运物流业等六大主导发展产业以及总部型企业要求,具有用人自主权。其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认定后,也可提出租赁申请。第三条(适用对象)根据分层管理的原则,三类人才公寓分别对应适用不同层次的优秀人才:1、居家式高端人才公寓:适用于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行政总监、市场总监、财务总监等高层次人才及业务技术领导层人才;本市引进的海外“千人计划”人才和列入上海市或黄浦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获国家或上海市科技发明、创造奖项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2、舒适型人
9、才公寓:适用于本区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单位引进的国内外优秀管理、经营、科研和技术创新人才;区域重点企事业单位基层管理、操作层骨干人才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较高学历(位)属于同行业较优秀的人才。3、经济型酒店式人才公寓:适用于本区金融及文化创意等领域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15 平米。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的需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持合法有效的
10、工作、居留证件。第五条(申请程序)1、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黄浦区人才公寓申报审批表四份,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学位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有效期为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需提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的证明。(6)申请人在沪缴纳社保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并提出单位意见加盖公章。3、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主管(归口)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管(归口)部门将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表格及确定的房屋情况报送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由人才公寓管理办
11、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申请居家式高端人才公寓的由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议,并提拟复核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批。4、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出具“黄浦区人才公寓租赁联系单”通知承租人与房屋运营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签订有关责任书或协议,告知具体的注意事项。第六条(续租及退租)人才公寓租赁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累计租赁期限不超过 6 年。租赁期满需续租的,必须提前 30 天提出申请并及时办理续租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的,视作自动退租。续租需提交下列材料:1、黄浦区人才公寓申报审批表。2、有效期为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需提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的证明。4、申请人在沪缴纳社保证明。第七条(租金确定)1、居家式高端人才公寓租金以周边同类房源市场租金标准的 70%确定,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公司组织市场评估,分别定价,并报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备案。2、舒适型人才公寓租赁价格由运营管理公司根据不同项目,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水平(一般控制在市场价格的90%)报房管局确定,另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20%的租金资助补贴。3、经济型酒店式人才公寓租金以不高于市场同类房屋的标准确定,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 30%的租金资助补贴。第八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