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贾汪区财政局目标绩效考核办法为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做到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透明理财,保证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遵循“ 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评结合、奖惩 分明” 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纳入局目标管理的目标单位和目标责任人。目标单位:即局属各科、室,各财政所,以下简称目标单位。目标责任人:即目标单位中承担有关目标任务的个人,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人。第二条 考核内容一、直接财政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财政直接征收税收,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财政直接征收基金收入,包括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物价调节基金代扣(财政所),后两项为财政所
2、征收项目;代收代扣项目;2二、财政支出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工资发放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上级下达的项目支出,经费追加、调减,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五、领导班子建设目标、机关党的建设目标、党风廉政建设和投资软环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九、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大事项;十、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十一、开展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和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情况;十二、目标单位自办目标完成情况;十三、纳入目标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形式一、成立局目标考核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局目标总责任人,分管目标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人事科、预
3、算科、监督科纪检组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局目标绩效考核工作。二、考核分为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年度考核。1、季度检查。以抽查为主,重点监控实事目标、奋斗目标、领导交办事项等完成情况。32、半年检查。系统地对实事目标、奋斗目标、网络目标、专项目标、领导交办事项和目标单位自办目标半年完成情况进行检查。3、年度考核。局目标考核小组全面、系统地对各目标单位的各项目标任务年度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考核。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1)目标单位自查,写出自查报告;(2)目标责任人填报“个人目标考核表 ”;(3)目标考核小组对目标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查计分;(4)目标考核小组按目标单位实际得分值,计发全年目标奖;(5)目标
4、责任人的计分和目标奖的发放,由目标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运作。第四条 计分原则实行百分制。根据下列情况加减,计算目标单位年度实际得分(保证目标以 100 分计算,全部完成不计分,未完成按相应分值扣减)。一、加分1、完成实事目标和奋斗目标中的经济建设目标、重点工程建设目标、城区管理目标和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分别按基本分的 9%、10%的系数比例加分;其他奋斗目标及4职能目标按基本分 8%的系数比例加分。2、完成或超额完成自办目标,每项加计 6%。3、完成或超额完成协办的一级目标,每项加计 0.1 分。4、完成或超额完成网络目标,每项加计 0.2 分。5、因临时增加非日常性的、涉及面
5、较宽且工作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的工作,经局目标考核小组认可,每项加计 1 分,累计不得超过 3 分。7、区委、区政府督查件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办理的,每件加计 0.1 分。8、信息、调研报告等文字材料完成局下达任务的加计 1 分,稿件被区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加计 0.1 分,被省厅采用每篇加计0.2 分,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每篇加计 0.3 分,被国家级刊物采用每篇加计 1 分。9、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加计 1 分。10、获省级主管部门综合先进称号的,每项加计 1 分;获省级主管部门单项先进称号的,一等奖加计 0.5 分,二等奖加计 0.4分,三等奖加计 0.3 分,优胜奖加计 0.2 分;获
6、区委、区政府先进称号,每项加计 0.5 分;获区委、区政府办公厅和区纪委先进称号的,每项加计 0.4 分;获区级主管部门先进称号的,每项加计 0.3分,同一工作同时获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以上 1.411 项的加分与几个科室有关的,其加分由5几个科室均分)。11、领导肯定性批示一条加 0.20.5 分。12、纳入目标管理的其他工作,经局目标考核小组认定,可给予加分。13、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但因其他加分因素少,得分偏低的目标单位,可由局目标考核小组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加分二、减分1、未完成承办的实事目标,奋斗目标,职能目标、保证目标,按未完成比例扣分,完成
7、量不足 50%的全扣。2、未完成自办目标的,按未比例扣分,完成量不足 50%的全扣。3、未完成协办一级目标的,每项扣减 0.2 分。4、未完成省政府目标的,每项扣减 0.4 分。5、未完成网络目标任务的,每项扣减 0.4 分。6、不按要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每人次扣减 0.1 分。7、不按规定完成档案归档的,扣减 2 分。8、不按规定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每项扣减 1 分。9、未完成局下达的信息、简报、调查报告任务的,扣减 3 分。10、未按时完成人大、政协提案和区委、区政府督办事项的,每件扣减 0. 2 分。611、经考核确认目标管理工作做得差的和未按规定报送目标管理材料、报表的,扣减 3 分
8、。12、保密治安工作松懈、发生泄密、丢失文件和治安案件的,扣减 3 分。13、值班未到岗的,除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科罚外,对所在目标单位按每人次扣减 0.2 分;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失误的对所在目标单位每人次扣减 12 分。14、未按学习制度组织学习的,扣减 3 分。15、强调部门利益,不协调配合、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扣减 5 分。16、违反局廉政规定受查科的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受国家、省、区通报批评的,扣减 10 分。17、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经区目督办确认,可不扣减该项目标得分。18、思想工作,党建目标,计划生育,领导政绩等按区目标办规定执行。19、其他纳入目标管理的工作,
9、经考核认定未完成的,酌情扣减。三、目标总得分的计算经过以上加减分的考核,得出目标实际得分。最后,以最高得分为 100 分计算、其余依例计算后确定得分。局目标管理考评小组按目标单位全年目标实际得分,计发年7度目标奖。具体计发工作由办公室、人事科执行。第五条 奖励和惩罚一、奖励1、年度考核获局目标管理先进科室的,在实际得分的基础上加计 5%的奖励分,并作为局评定先进目标单位的依据。2、年度考核凡承办、协办区委、区政府实事目标、奋斗目标、职能目标在十项以上的,在基本得分的基础上加计 1.5%的奖励分;承办、协办、自办目标在十五项以上的,在基本得分的基础上加计 1%的 奖励分;承办、协办、自 办目标在
10、二十项以上的,在基本得分的基础上加计 1.5%的奖励分。二、责罚1、年度考核,保证目标或工作目标得分在 80 分以下的目标单位和个人,目标奖减半发放。2、年度目标实际分低于全局平均得分 50%的,扣发全年目标奖。3、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扣发全年目标奖。4、全年考勤累计迟到、早退 30 次以上扣发 50%目标奖,60次以上扣发全年目标奖。5、每月事假在一周以上扣发全年目标奖 1/12;事假累计六8个月以上扣发全年目标奖;病假累计一个月扣发全年目标奖1/12,全年病假扣发全年目 标奖。旷工一天扣发全年目标奖1/12,5 天以上扣发全年目 标奖。6、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行政科分的,扣发全年目标奖。第六条 附则1、全局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局目标考核小组授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2、本办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