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 34 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 15 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 201626 号),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扶贫工作成效的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
2、实责任追究。第四条 考核时间为 2016 年到 2020 年,每年开展 1 次,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考核工作从健康扶贫任务落实和成效两个方面进行,内容包括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降低大病费用实际负担、实施大病分类救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以及组织领导、精准识别等。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2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次年第 1 季度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省级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总结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扶贫办。(二)第三方评估。国家
3、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委托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三)综合评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四)研究审核。将考核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五)整改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报告,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分别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扶贫办。第七条 考核中
4、发现下列问题的,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3(一)在考核过程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二)辖区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户户数不降反升的。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部分指标完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布。对健康扶贫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省份,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奖励。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和扶贫办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健康扶贫工作的考核。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商
5、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省级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指标4附件省级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指标指标性质 考核内 容 具体指标 数据来源核心指标1. 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户户数建档立卡数据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2.降低大病费用实际负担(2)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新农合参合率(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各省份上报,抽查核实3.实施大病分类救治(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5)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内就诊率各省份上报,抽查核实4.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6)达到“三个一” 目标贫困县所占比例(7)贫困县每千人口
6、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8)贫困县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各省份上报,抽查核实成效指标5.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9)贫困县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慢性病患病率(10)贫困县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 发生率各有关业务系统上报数据,抽查核实(11)纳入本省份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省份提供(12)纳入贫困县政府目标考核管理 各省份提供(13)制订本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各省份提供(14)制订本省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 各省份提供(15)建立本省健康扶贫工作定期督导制度 各省份提供6.组织领导(16)落实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 各省份提供,抽查核实工作指标7.精准识别 (17)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核实核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方评估指标说明:1.贫困县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2.“三个一”目标指每个县至少有 1 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每个乡镇建设 1 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 1 个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