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绵 阳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局 文 件绵城规200794 号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的通 知各设计、建设单位: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于 2001 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所提出的规划目标,亟需对现行技术规定中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条款进行修订。通过广泛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规委专家组审查,现将修订的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01 年 3 月原绵阳市建设委员会施行的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绵建委(2001)规 118 号同时废止
2、。特止通知。二 00 七年七月二日主题词:城市规划 技术规定 修订 通知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 2007 年 7 月 2 日印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第五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附录 名词解释计算规则附 图 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四川省 实施办法 、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
3、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
4、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 2-1居住用地 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 二、三类普通 危险品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 通设施用地绿地序号 兼容性质用地性质R1 R2 R3 C1 C2C3 C4M1 M2 M3W1 W2 U G1 居住用地 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 C1 4 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 M 6 仓储用地 W 7 市政公用 U 3设施用地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
5、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第八条 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规划统一开发;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低于一公顷。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 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 ,可在原控制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 2-2 的规定抢换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 2-2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窨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 2)60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6、 0.9L 按表 3-1 正面对侧面(短边)规定控制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 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 3-3 控制表 3-3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间距 朝向朝向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正面)次要朝向(侧面)长边(正面)旧城区:0.7H新区:1.0H且:6.0米低层相对:6米多层对低层:8米多层相对:10米1.0H( 多) ,且 13米13 米多低层建筑短边(山墙)4.0 米(不开窗)6.0 米(开窗)09.0 米 9.0 米7主要朝向(正面)0.3H(高) ,且21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高层
7、建筑次要朝向(侧面)13 米注: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 H 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院、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4、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按 8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们于居住建筑面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 3-1 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 3-3 要求控
8、制。第十六条 当两幢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平均间距应符合表 3-1、表 3-5 要求,且最窄处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 3-4、3-5 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表 3-4退让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线建筑类型建筑朝向 退让地界距离最小距离(米)新区 旧城旧城 0.4H多、低层长边(正面)新城 0.55H4.0(低层 )5.0(多层)多、低层山墙(侧面)3.00.25H且不小于5 米5 米高层主要朝向(正面)025H 13.5居住建筑高层次要朝向(侧面)02H 9.00.2H
9、且不小于10 米,裙房按多层8 米8建筑控制多、低层长边(正面)0.5H 4.0(低层)5.0(多层 )多、低层山墙(侧面)4.00.25H且不小于5 米5 米高层主要朝向(正面)0.2H 13.0非居住建筑高层次要朝向(侧面)0.15H 9.00.2H且不小于10 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10 米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 0.5H 2.0 5 米 5 米注: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2、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按 80 米高度计算。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 0.7 倍,且其最小值为 3 米。4、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10、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15.0 米。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表 3-5类别退让距离涪江 安昌江 芙蓉溪 一般堰渠旧城 35 325 10 6新区 50 45 15 6注:蓝线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 3-6 的要求,建筑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 3-7 的要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表 3-6道路(米) 交叉口(米)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宽度 D(米)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9旧城区 5 10 10(20) 15(30)D50新区 8 15 15(30) 20(40)旧城区 3 8 8(1
11、6) 12(25)D50新区 5 10 10(25) 15(35)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 0.8m;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 4.5 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5、围墙后退道路红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
12、小于25 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上于 25 米。8、建筑后退城市桥梁(立交桥)红线按括号尺寸控制。建筑后退高压线表 3-7线路电压类别10KV 10KV110KV(不含 10KV)110KV220KV旧城 3.0M 5.0M 7.0M建筑物退让距离 新区 4.0M 6.0M 9.0M注:表中数据为高压线边导线距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 4-1 控制。表 4-1建设项目 绿地率居住建筑 旧城区25%,新区30%综合商业建筑 10%公共设施建筑 15%工业建筑 10
13、%科教文卫类建筑 35%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10%注: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建设单位地的城市绿带,其录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10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指标按表 4-2 控制。表 4-2建筑规模 项 目(平方米)绿地面积(平方米) 全民健身设施3 万以下 按人均 0.5 平方米/人,不得低于 100(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35 万 600(平方米)510 万 1100(平方米)
14、1020 万 2000(平方米)20 万以上 4000(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健身活动场面积旧城区不得小于 200 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其它区不得小于 300 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为单位递增,每增加 3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活动场所面积增加 100 平方米.注:1、居住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应将集中绿地的 35%临城市道路、河堤设置,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坪 0.7 米。2、单栋建筑可不设置公共绿地。宅间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第二十二条 草坪砖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 15%计
15、入绿地,室外树荫式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 30%计入绿地面积。第二十三条 绿化覆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可按表 4-3 执行。表 4-3树径(厘米)510 1020 2030 3040 4050 50 以上折算面积(平方米)1.5 2.5 4 7 11 16注:111、位于小区内的集中绿地和临街、临河的集中绿地建设,绿地应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范围不超出道路红线。2、5 米以下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 0.5 折算,5 米至 12 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 0.3折算,12 米至 19 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 0.15 折算。19 米以上屋顶绿化不折算。垂直绿化按垂直绿化
16、面积的 0.2 折算成绿地面积。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详附图) ;城市新区沿涪江、安昌江两岸距蓝线 50 米以内不得布置高层建筑。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高度的 70%,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控制在 11 米以上。第二十六条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筑景观(一)低层、多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 80 米,高层建筑高宽不宜小于 2,一般不宜做板式
17、高层建筑。(二)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三)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四)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钢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平屋顶应进行绿化。(五)住宅建筑景观要求:1、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一律作坡屋顶处理。2、高层住宅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对建筑
18、屋顶、墙身、阳台、外廊、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临城市主要道路(宽度大于 40 米) 、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建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第五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码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垃圾收放点、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等设施。并符合表 5-1 的要求。12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 5-1教育(小学、中学)幼儿园 社区服务 医疗卫生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区域构成)面积()规模 面积(
19、)面积()面积()规模 面积()3 万-5 万平方米 1 个 200 100 5 万10万平方米 1 个 400 150 60 1 个 3010-20 万平方米800 1 个 600 300 130 1 个 4020 万平方米以上2000 2 个 900 500 250 2 个 6030 万平方米3500 2 个 1500 800 500 2 个 8040 万平方米5000 3 个 2000 1000 700 3 个 100注:1、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应设置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房(含门卫室) ,且不得设置于地下室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按 2设置物管用房(其中地面建筑
20、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 ;2、社区服务含居委会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3、教育规模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医疗卫生点布置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4、表中面积控制指标按规划区域构成的建设面积规模确定,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建设时应从配建设施开始建设。第三十条 其它类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按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人口规模等配置要求设置,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场(库)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等。第三十一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 、绿篱
21、、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应不低于表 5-2表 5-213机动车(辆/100 户)类型 旧城区 其他区非机动车(辆/100 户)高标准住宅区 80 100 A140 平方米 70 80 1090 平方米A140 平方米40 60 20A90 平方米以下及村改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30 40 40注:1、高标准住宅区指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别墅配建机动车每户 1.5 辆。2、A 表示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住宅套型面积未定时宜按:一个机动停车泊位 250 平方米居住面
22、积要求设置。3、停车位在 30 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 1/3。(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表 5-3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0 平方米)非机动车(车位/1000 平方米)综合商业建筑 5 4公共设施建筑 20 10办公建筑 5 4工业建筑 3 科教文卫类建筑 6 10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5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下汽车位标准当量标准。2、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制。中、下学校可不设置机动车位。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出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7.5 米。(二)城
23、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 40 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铺道或非机动车道。(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 4 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 7 米,最大开口14宽度不大于 12 米。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大于 3000公共建筑(含底商、办公类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不超过 0.45 米。附录一、 名词解释1、 率: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2、
24、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4、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 11 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 3 层的建筑。5、 多层建筑:6 层及 6 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小于 24 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包括高度大于 24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6、 高层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居住建筑及工业、民用建筑。7、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不超过 24 米,超过 24 米按高层建筑处理。8、 居住建筑:住宅、别墅、底商住宅等。底商住宅是
25、住宅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9、 配套生活用房:指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设施用房。此类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所属的用地性质。为避免产生歧义,在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审批中不出现“公寓”表述。10、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11、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12、 公寓:特指位于旧城区,三层(含三层)以下设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三层以上设住宅用房的综合楼,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13、 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
26、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 20 米的各类朝向。14、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指可设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的建筑朝向,高层建筑次要朝向不设外凸阳台。15、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 16米的边。1516、 多、低层建筑短边(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 16 米的边。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 1.8 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 0.6 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17、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 11 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
27、的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18、 底层架空: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 60%,架空层梁下最小净空不小于 2.4 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19、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1/2。20、 红线: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用地红线:各类建设用地规划边界线。21、 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22、 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23、 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24、 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
28、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25、 旧城区:包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区域四面边界为:东至涪江、芙蓉溪和开元场、韩家脊地块,南至一环路南段、安昌江和御营坝地块,西至双碑立交桥、宝城铁路、剑门路西段北侧地块和西山公园部分地块,北至圣水寺铁路立交桥的围合范围。 (详见附图)26、 新区:除旧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域。含东区、西区、南区、北区。 (详见附图)二、 计算规则1、 容积率计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用作永久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阳台
29、(含阴台)面积的一半。2、 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代征地的规划道路、河道管护范围、绿地等面积不计入。3、 建筑高度计算: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6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在 30 度至 45 度范围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余坡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 6 米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 1/8 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应控制高度的区域除外。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层高高度按国
30、家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居住建筑按 3 米计算,办公类建筑按 3.3 米计算,商业类建筑按 4.5 米计算。4、 建筑高宽比:是确定高层建筑体量的指标;高指高层建筑的高度,宽指高层建筑的长边。5、 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间距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地界线内建筑间距。当不同性质或不同高度的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为各自间距的 0.5 倍之和。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最突出部位间的最小垂直净距离。6、 建筑层数计算:大于 2.2 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计入层数;地下室、顶板不高于地面 1.5 米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架空层计入层数底商住宅建筑的底层层高大于 5.4 米的按两层计算。7、 绿地面积计算: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和小区路算至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道时算到使道边,沿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 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集中成片布置的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 1 米;当小区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 1.5 米。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 0.7 米时,其绿地计入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