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南市大社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98.5.27 校務會議通過100.09.07 校務會議修訂100.10.19 校務會議修訂101.10.2 校務會議修訂第 一 條 依據 100.09.19 發布之台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教育部於101年 5 月 7 日發布臺參字第 1010079561B 號令修訂之。第 二 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衡量學生個別狀況,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彈性調整評量方式。第 三 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學習歷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由學校彈性調整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評量。第 四 條 學
2、生成績評量,依語文、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數學、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辦理。評量之內涵應依各學習領域之基本理念、課程目標、能力指標,並兼顧認知、情意、技能等三層面。第 五 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據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實施多元評量。選擇下列方式辦理:一、紙筆測驗:由教師依教學目標與教材內容,所編之測驗評量之。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與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評量之。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
3、口頭 報告評量之七、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與應用等活動評量之。八、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作自我評量。十二、同儕互評:學生彼此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相互評量之。學生成績評量應適時參酌家長意見辦理之;教師並應於學期初就各項評量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第 六 條 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各佔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第 七 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
4、,除量化紀錄外,教師應針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輔以文字具體描述並為適當之建議,幫助家長了解學生之學習狀況。量化紀錄應以百分制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應轉換等第紀錄。等第之評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丁等:未滿六十分。第 八 條 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補救教學、班級輔導、學生自我學習等教育活動, 視其所屬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其評量成績應計入相關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二、學校為發掘學生興趣、試探學生性向、發展學校特色、落實課程
5、多元化之理念,所開設之特色課程及選修課程;其成績應獨立評量之。第 九 條 各學習領域之評量內容,應依照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網要分段能力指標辦理。其中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包括國語、英語、本土語言三部分;其領域成績為各項語文教學成績乘以教學節數百分比之總和。惟本土語言若加選客語或原住民族語課程者,其在該課程中所得之成績,僅於學期末提供該課程學習情形與結果給家長參考,不納入領域成績計算。第 十 條 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生成績評量,分下列五項目;其評量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出缺席及獎懲之評量,依實際出缺席及獎懲情形。二、日常行為表現之評量,依下列現辦理:(一)敬愛他人。(二)保持整潔。(三)遵守秩序。
6、(四)待人有禮。(五)團隊合作。(六)勤做環保。(七)其他。三、團體活動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辦理:(一)遵守團體規範。(二)團體服務態度。(三)團隊合作表現。(四)人群互動關係。(五)其他。四、公共服務成績之評量,依下列服務之成績:(一)校內外之善行紀錄。(二)公共區域及責任區之清掃情形。(三)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其服務精神及領導統御能力之表現。(四)在團體活動中互動情形及團隊精神。(五)其他。五、特殊表現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辦理:(一)家長填註之學生幫忙家事情形。(二)參加校內、校外之比賽,具有優秀成績表現。(三)行為表現為其他學生之楷模。(四)特殊義行之表現。(五)其他。第 十一 條
7、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二、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但有特殊理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十二 條 學生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學期總成績:以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教學節數之百分比,所得之總和。二、日常生活表現:應就第十條規定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但不作綜合性評價、等第轉
8、換,及不列入學期總成績計算。三、畢業總成績:一、二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五。第 十三 條 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第 十四 條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學校全體教職員工應嚴予保密,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使用。第 十五 條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 3 大過。(二)7 大學習領域有 4 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中華民 101 年 8 月 1 日以前入學之學生,則依原規定:畢業成績須三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始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通過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前項審核之審核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第 十六 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期末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為原則。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校務會議通過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