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 2009 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 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0971 号)要求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到北京市财政局,专项用于支持 2009 年我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的标准化建设及改造项目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核准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的 2009 年度按照“双百市场工程”要求实施的我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具体企
2、业名单参见北京市 2009 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表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资金申请第四条 新建或改造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拣包装等基础性、经营性设施项目以及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均可以申请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第五条 申请验收和拨付资金的建设改造项目须未接受过中央或北京市财政资金支持,并应是在 2008 年建成或于 2009 年 1 月 1 日11 月 30 日期间竣工的项目。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前向市商务委员会提交验收申请以及以奖代补资金拨付申请书面
3、文件。提交的申请文件须经区(县)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商委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商务委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新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需提供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购置设备项目需提供购置设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统一招投标项目需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三章
4、项目评审和验收第七条 市商务委员会收到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文件后,交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 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6511 号)确定的 “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全部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工作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第四章 资金拨付第八条 经市商务委、财政局共同验收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共同确定的支持资金额度,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不超过 200 万元标准予以支持,同时不超过总投资的 50%。全部资金拨付工作于 2009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并将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第十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第 427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第六章 其他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