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院政办【2004】127 号(5)为了促进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充发挥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贯彻“立项管理、集中投资、重点建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结合教育部队本科院校的要求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立项范围 第一条 全院各类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应当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体现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把握经费的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提高投入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立,要符合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要与学科发展方向和培养
2、目标相一致,要综合考虑学院的财力与人力情况、教学科研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要求、实验室基础条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各学科专业课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全院性的基础实验平台项目,做到需要和可能相结合,投资和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系、部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学院按项目任务量的大小给项目负责人以适当的学时补贴。第五条 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认真进行建设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三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各系、部应在精心
3、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明确学科专业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和投资效益,跟踪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七条 系、部应当在每年 6 月 20 日之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下一学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填报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 ,阐述申请理由、建设思路和系、部的配套支持等内容。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修改、并经实验室建设与规划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项目建设方 案 及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 由教务处报财 务 处和 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已有教学设备进行配套与更新的投入原则:1、对已开
4、出的实验项目,达不到实验室评估标准所规定的“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套数不低于 5 套(大型设备及系统除外)”,以及确实不能满足实验教学需要的,可根据当年经费情况分项目配套。2、对已开出的实验项目,因学生人数较多,达不到实验室评估标准规定的“基础课 1人 l 组,技术基础课 2 人 l 组。某些实验不能 l 人(或 2 人)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在经费可能的情况下逐年增加套数,满足分组实验的需要。3、因设备陈旧老化,无法维修,需淘汰报废,而实验教学又必需的设备,优先安排设备更新资金。4、因科技进步,同类设备已更新换代或升级,但尚在使用、尚能使用的设备,或者现有设备已不能满足某些
5、数据的处理,但还能完成实验的,可根据经费情况,逐年更新换代。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要填写建设项目调整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故中途停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由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停建。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系、部应填写出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向教务处申报验收项目建设工作。教务处会同
6、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及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 ,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系、部验收材料准备的情况,确定项目验收日期和验收程序。系、部要做好验收的其他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报告、仪器设备的试运行报告及记录、实验开设情况、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教学文件等。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从方案制订、实施过程、建设进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与特色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建设,实行评分等级制,满分为 100分,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60-79 分为合格, 59 分以下为不合格。建设项目验收小组确定评分等级,并做出
7、建设项目验收结论。 第 十 六 条 系、部应按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向教务处提出延期建设的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一年后,立项单位必须根据工作实际,详细写出效益报告,认真填写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报告 ,接受学院对实验室建设效益考评。 第六章 奖 惩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考核等级,是学院年终对所属系、部的实验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也是学院对系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于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的要进行合理调剂或调拨,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要取消该项目投资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