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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 建筑工程施工协同管理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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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协同管理统一标准(征求意见稿)2016 年 5 月1前 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2014028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 术语;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协同;4.建筑工程进度管理协同;5. 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协同;6.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协同;7.建筑施工现场协同管理; 8.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协同;9. 创新管理协同。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街 13 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401 室,邮编:150001) 。本标准主编单位: 广厦湖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2目 录前 言 .1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协同 .33.1 一般规定 33.2 施工准备质量控制的协同 4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协同 53.4 施工质量验收的协同 63.5 施工质量事故处置的协同 74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协同 .84.1 一般规定 84.2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

3、协同 84.3 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的协同 94.4 施工进度计划检查与调整的协同 .95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协同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合同价款约定的协同 115.3 工程计量的协同 125.4 合同价款调整的协同 125.5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的协同 145.6 竣工结算与支付的协同 146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协同管理 .176.1 一般规定 176.2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管理的协同 .186.3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协同 206.4 施工收尾及竣工交付阶段安全管理的协同 .217 建筑施工现场协同管理 .2337.1 一般规定 237.2 施工现场准备协同 .247.3 施工现场平面

4、布置协同 247.4 施工现场物流及机械设备管理协同 .247.5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协同 257.5.1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协同 .258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协同 .268.1 一般规定 268.2 节能与能源利用协同管理 .278.3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协同管理 .288.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协同管理 .288.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协同管理 .298.6 环境保护协同管理 .309 创新管理协同 .329.1 一般规定 329.2 创新管理协同的内容 32本标准用词说明 .33条文说明 .341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生产管理水平,统一建筑工程施工的协同管理,保证工程施工协

5、同管理的顺利进行,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编制。1.0.3 本标准从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出发,适用于以总包单位为核心的建筑工程施工各相关单位间的协同管理,可作为包括总包单位在内的各相关单位施工协同管理的依据。1.0.4 建筑工程施工的协同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协同管理 coordination management打破资源(人、财、物、信息、流程等)之间的各种壁垒和边界,使之为共同的目标而进行协调的运作,通过对各种资源最大的开发、利用和增值以充分达成共同目标的管理活

6、动。2.0.2 施工质量管理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为保证和提高施工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2.0.3 施工进度管理 construction schedule management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程建设施工进度计划,排除干扰,保证工期目标实现的全部活动。2.0.4 施工成本管理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工程施工中,在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管

7、理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的管理活动。2.0.5 安全管理 safety management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和活动。2.0.7 施工现场管理协同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collaboration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对现场平面布置、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进行协同管理的过程。2.0.8 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

8、2.0.9 创新管理 innovation management对创新活动的管理,是通过决策、计划、指挥、组织、激励、控制等管理3职能活动和组合确保整个组织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物质、新方法,从而实现创新目标并获得相应的收益。4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协同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参与方应遵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007)和质量管理体系 GB/T 19000族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协同,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目标的实现。3.1.2 建筑

9、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准备质量控制的协同。包括施工质量控制准备工作的协同、现场施工准备质量控制的协同、材料质量控制的协同、施工(方案)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协同等。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协同。包括设计和技术交底的协同、测量控制的协同、计量控制的协同等。3 施工质量验收的协同。包括施工过程工程质量验收的协同、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协同等。4 施工质量事故处置的协同。包括施工质量事故报告的协同、施工质量事故调查的协同、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协同等。3.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各协同事项中相关方的角色可参考表 3.1.3 给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协同责任矩阵。表 3.1.3 建

10、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协同责任矩阵协同主体施工单位协同内容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总包 分包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政府部门检测单位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施工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 施工准备现场施工准备质量控制工程定位和标高基准的控制 5施工平面布置的控制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 材料质量控制 施工(方案)组织设计/ 专项方案 设计交底 设计和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 沉降观测 测量控制轴线标高与尺寸测控 /施工过程计量控制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验收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基础验槽、分部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的准备 预验收 施工质量验收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正式验收 施工质

11、量事故报告 施工质量事故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 注:主持;协办;参与;监督;审核。3.2 施工准备质量控制的协同3.2.1 施工质量控制准备工作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应设立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并确保专职管6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2)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1)施工单位应确保报审的施工方案中包含必要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2)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确认。3.2.2 现

12、场施工准备质量控制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工程定位和标高基准的控制(1)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坐标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据此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进行工程定位和标高基准的控制。(2)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控制点的复测结果,签署意见。2 施工平面布置的控制(1)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并考虑施工需要,事先划定并提供施工用地和现场临时设施用地的范围。(2)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地规划使用施工场地,制定施工场地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记录。3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1)施工单位使用新材料

13、、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将相应的质量认证材料和验收标准报送监理单位审查。(2)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2.3 材料质量控制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材料采购供应计划,建立严格的合格材料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确保采购订货的质量。72 材料供应商对所供应的材料或产品,必须按要求提供材料或产品的生产许可或备案证明、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等相关文件。3 施工单位应对涉及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材料,按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

14、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认可。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5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材料进场后的存储和使用管理,避免材料变质和使用规格、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3.2.4 建筑工程施工准备质量控制各协同事项中相关方的角色可参考表 3.2.4施工(方案)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劳务单位等,依据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和法规、建设单位要求等,编制符合和满足本项目的施工(方案)组织

15、设计/专项方案。施工(方案)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必须满足科学、合理、经济、高效的原则,并经施工单位企业技术总工审批,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协同3.3.1 技术交底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2 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承担分部工程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作业技术交底。3 交底。建设工程施工交底包括图纸设计交底和工程施工技术交底。为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单位、地勘、总承包、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对图纸进行设计交底,就施工技术难点、重点质量控制要点、质量

16、控制部位、关键工序与工艺等进行说明,并形成书面记录,签章齐全并归档永久保存。劳务单位应同时参与,掌握技术难点和质量控制关键点。技术交底资料应由参与技术交底的相关方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保存。3.3.2 测量控制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81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2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施工各参与方应对设置的测量控制点妥善保护,不得擅自移动。3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进行施工测量的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报送监理单位复验确认。4 监理单位应及时复验确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测量的复核结果。5 施工单位或分包应在监理单位复验确认相关施工测量的复核结果

17、后,进行后续工序的相关施工。3.3.3 计量控制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单位应设置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按规定向监理单位报送试验室报审表;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对试验室进行旁站监督检查。2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3.4 施工质量验收的协同3.4.1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已完成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

18、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2 监理单位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采用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3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向监理单位报送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单位收到监理通知回复单后,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94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实的处理方案,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后报送监理

19、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5 基础验槽、基础分部、主体分部或二次结构抹灰前的分段中间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验收。除基础验槽需勘察单位必须参加外,本条文中涉及的验收活动设计单位必须参与,并签署意见和盖章,资料保存归档。3.4.2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竣工验收的准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按如下要求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1)建设单位应完成组织竣工验收班子,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准备验收资料,做好建立建设项目档案、清理工程款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等方面的工作。(2)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

20、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3)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收尾,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组织准备工程预验收。(4)设计单位应做好资料整理和工程项目清理等工作。2 预验收(1)当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程竣工报审表,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报审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3 正式验收(1)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提交的质

21、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审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竣工条件和标准后,组织正式验收。(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应对10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一致的工程验收意见。(3)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4)正式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形成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对验收做出结论,并确定交工日期及办理承发包双方工程价款的结算手续。3.5 施工质量事故处置的协同3.5.1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

22、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2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 施工项目相关负责人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3.5.2 施工质量事故调查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2 施工单位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和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3.5.3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实的处理方案,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后连同事故质量调查报告

23、一起报送监理单位。2 监理单位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114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协同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工程施工主要参与方应遵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6) 的要求,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协同,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目标的实现。4.1.2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协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进度计划编制的协同。包括总进度计划编制的协同,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编制的协同,月度计划、旬计划、周计划编制的协同等。2 进度计划实施的协同。包括进度计划交底的协同,进度计划实施措施制定的协同和进度计划执行的协同。3 进度计划检查与调整的

24、协同。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协同,进度报告编制的协同和进度计划调整的协同。4.1.3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各协同事项中相关方的角色可参考表 4.1.3 给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协同管理责任矩阵。表 4.1.3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协同责任矩阵协同主体施工单位协同内容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总包 分包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政府部门检测单位总进度计划编制 总包工程 单项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编制 专业分包工程 进度计划编制月旬周计划编制 进度计划交底 进度计划实施措施制定 进度计划实施进度计划执行 12定期不定期检查 进度报告编制 检查与调整进度计划调整 注:主持;协办;参与;监督;审核。4.2

25、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协同4.2.1 总进度计划编制的协同1 总包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领取施工图纸,在分包单位的协助下拟定施工方案、计算工程量,并编制初步网络计划。2 总包单位应在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勘察单位的参与下优化和调整网络计划。3 总包单位应将最终总进度计划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4.2.2 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编制的协同1 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助下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并编制初步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2 总包单位和分包应在勘察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参与下调整和优化单位、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3 总包单位应将最终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4

26、.2.3 月度计划、旬计划、周计划编制的协同1 总包单位应结合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月度计划、旬计划、周计划,并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4.3 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的协同4.3.1 进度计划交底的协同131 总包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向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与方完成进度计划交底。2 在进度计划交底过程中,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专业承包单位等应协助总包单位完成交底工作。4.3.2 进度计划实施措施制定的协同1 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单位协助下、在材料设备供应商参与下,制定进度计划实施措施,并上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4.3.3 进度计划执行的协同1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

27、监理单位监督下执行经审批的进度计划。2 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按照进度计划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按质按量提供材料、设备,确保物资供应。3 有特殊进度需求时,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也应及时向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提供有助于进度计划执行的信息,及时办理技术核定或设计变更手续。4.4 施工进度计划检查与调整的协同4.4.1 进度计划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协同1 总包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检查。2 分包单位应积极协助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检查工作。3 材料设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检查工作。4.4.2 进度管理报告编制的协同1 监理单位应依据检查结果编制施工进度管理报告。2 总包

28、单位应协助监理单位完成进度管理报告的编制工作。3 监理单位应将进度管理报告以周报、月报或季报的形式,上报建设单位审核。4.4.3 进度计划调整的协同141 在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情况下,总包单位应结合实际进度情况及进度报告调整进度计划。2 在进度计划调整过程中,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设计单位应协助总包单位进行进度计划调整。3 总包单位应将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4 总包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的进度计划向各参与方做好交底。155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协同5.1 一般规定5.1.1 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参与方应在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

29、施工成本管理协同,把成本和投资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和投资节约。5.1.2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合同价款约定的协同。包括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和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条款的约定事项等。2 工程计量的协同。包括单价合同工程计量的协同、总价合同工程计量的协同。3 合同价款调整的协同。包括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现场签证的协同等。4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的协同。包括预付款支付的协同、进度款支付的协同。5 竣工结算与支付的协同。包括竣工结算的协同、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协同、质量保证金的协同、最终结清的协同等。5.1.3 建筑

30、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各协同事项中相关方的角色可参考表 5.1.3 给出的建筑工程成本协同管理责任矩阵。表 5.1.3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协同管理责任矩阵协同主体施工单位协同内容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总包 分包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政府部门检测单位合同价款约定的协同 单价合同工程计量的协同 工程计量的协同 总价合同工程计量的协同 合同价款调整的协同 16现场签证的协同 预付款支付的协同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的协同 进度款支付的协同 竣工结算的协同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协同 质量保证金的协同 竣工结算与支付的协同最终结清的协同 注:主持;协办;参与;监督;审核。5.2 合同价款约定的协同5.2.1 合同

31、价款约定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5.2.2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的数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 施工索赔及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32、。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数额、扣留方式及与支付时间。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办法及时限。17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5.3 工程计量的协同5.3.1 单价合同工程计量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或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报告 7 日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告知施工单位。建设(或监理)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实的,视同建设(监理)单位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2 建设(监理)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

33、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各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核实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同认可建设(监理)单位的计量核实结果。建设(监理)单位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致使施工单位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3 如施工单位认为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建设(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建设(监理)单位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 7天内对施工单位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4 施工单

34、位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建设(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各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5.3.2 总价合同工程计量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应参照 5.3.1 进行工程量的计量。2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3 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报告 7 日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共同复核。5.4 合同价款调整的协同5.4.1 发生以下事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

35、工程价款:181 法律法规变化。2 工程变更。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 工程量清单缺项。5 工程量偏差。6 计日工。7 现场签证。8 物价变化。9 暂估价。10 不可抗力。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 误期赔偿。13 施工索赔。14 暂列金额。15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5.4.2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遵循如下程序:1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施工单位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视为施工单位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2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36、、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建设、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建设、监理单位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视为建设、监理单位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3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建设)单位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施工(建设)单位。如有疑问,应向施工(建设)单位提出协商意见。建设(施工)单位收到合同19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视为施工(建设)单位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建设(施工)单位认可。建设(施工)单位提出协商意见的,施工(建设)应在收到协商意见

37、后的 14 天内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如施工(建设)单位收到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的意见已被施工(建设)单位认可。4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5.4.3 现场签证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施工单位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建设单位应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出现

38、场签证要求。2 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同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建设单位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5.5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的协同5.5.1 预付款支付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

39、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2 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 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施工单位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3 建设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施工单位可催告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在预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施工单位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施20工单位支付合理利润。5.5.2 进度款支付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单位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2 建设

40、(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向施工单位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建设单位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建设(监理)单位认可。3 若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施工单位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4 建设单位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施工单位支付进度款。5 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施工单位可催告建设单位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若建设单位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

41、施工单位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6 若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建设(监理)单位可予以修正,施工单位也可提出修正申请。经各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5.6 竣工结算与支付的协同5.6.1 竣工结算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合同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施工单位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42、经监理、建设单位催告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监理、建设单位可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施工单位应予以认可。212 建设单位核对竣工结算文件(1)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核对。若建设(监理)单位经核实,认为施工单位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施工单位提出核实意见。施工单位应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照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建设(监理)单位复核。(2)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

43、,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复核结果若无异议,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若认为复核结果有误,应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3)建设(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可视为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建设单位认可。(4)施工单位收到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施工单位认可。(5)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

44、价咨询人应在28 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施工单位复核,施工单位应在 14 天内将同意核对意见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应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施工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可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施工单位认可。3 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1)对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施工单位指派的专业人员

45、经核对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签名确认。(2)若建设单位拒不签认,施工单位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若施工单位拒不签认且建设单位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2(3)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4)建设单位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

46、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5.6.2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施工单位应根据竣工结算文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2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确认,向施工单位发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3 建设单位应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款。4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款支

47、付申请后 7 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可视为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建设单位认可。5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施工单位可催告建设单位支付,并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 天后的 56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施工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施工单位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应优先受偿。5.6.3 质量保证金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除质量保证金。2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48、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建设单位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或提前支取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建设单位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 14 天内,建设单位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5.6.4 最终结清的协同应包括如下内容:23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建设单位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正或提供补充资料。施工单位修正后,应再次向建设单位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2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核实,向施工单位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3 建设单位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所列明的金额向施工单位支付最终结清款。4 若建设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可视为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建设单位认可。5 建设单位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施工单位可催告建设单位支付,并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6 最终结清时,如果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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