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意见的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登记管辖调整有关要求1.市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登记:(1)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 50%以上的公司;(4)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征信、母婴护理、煤矿经营的企业;(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6)注册资本(金)1000 万美元以上(含)的
2、外商投资企业;(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8)企业集团;(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2(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11)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2.市局派驻分局工作人员负责下列企业的登记:(1)注册资本(金)1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不含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3.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由区县分局负责登记。4.内资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减资导致注册资本(金)超过或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的,不再调整登记管辖,仍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3、注册。企业改制、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涉及注册资本(金)变更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的登记,属于市局管辖的,可以由市局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委托所在地区县分局登记。委托管辖范围另行通知。二、简化名称登记有关要求1.提交以下文件,即可申请名称预先登记:(1)股东(投资人)之一出具的指定(委托)书;(2)被委托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涉及名称许可或授权使用的,还需提交许可授权文件。2.预核名称的延期、补发、调整、注销手续,由原被委托人申请办理。原被委托人不能办理的,需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33.登记机关在名称预先登记环节对申请人进
4、行办照风险提示,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4.动态发布新兴行业(产业)目录,满足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创新创业需求。5.1994 年 7 月 1 日前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含 1994 年 7月 1 日前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保留,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三、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要求1.取消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向银行办理注册资本(金)从验资户转移至企业账户的手续,登记机关不再履行资金划转审批。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提交银行入资凭
5、证原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联)作为实缴资本(金)的验资证明。必要时,登记机关可以向入资行进行询证。3.股东或投资者根据发改、财政、国资等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将拟作为注册资本(金)的资金存入有关管理账户或保证金账户的,可以不再要求股东重新办理注册资本(金)的银行缴存手续。验资机构据此出具的验资证明,登记机关应予受理。4.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其提交的验资证明中载明了评估内容,并确认了财产价值和财产转移的,4不再要求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5.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或增加注册资金的,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登记文件作为资金信用证明。全民
6、所有制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财政、国资等部门批准或划拨的资金出资的,可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入资依据办理验资手续,不再要求重新办理注册资本的银行缴存手续。验资机构据此出具的验资报告,登记机关应予受理。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或增加注册资金的,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作为验资证明。四、简化经营范围登记有关要求1.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从属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所从属企业公章的决定或所从属企业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支机构经营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仍需先行取得许可或审批。2.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为所从属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联络、咨询
7、服务”。也可据企业申请,核定为“为 所从属企业开展 业务提供联络 、咨询服务”。 (“业务”是指所从属企业经营范围中所含项目)。五、简化章程、合伙协议审查有关要求章程、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章程(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5章程、合伙协议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章程、合伙协议可以由投资人、股东或合伙人分页签署并统一装订。六、其他要求1.办理换发营业执照、增减营业执照副本、清算组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等事项,可以当场核发执照或文件。2.加强咨询环节的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咨询环节的源头服务作用,将业务能力突出的干部安排在咨询岗位
8、,做好了解需求、告知程序、解答政策、提醒注意的全方位咨询服务。3.加强数据分析研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登记大厅、咨询电话、纸质告知单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投资风险教育,对名称用语、住所要求、股东资格、任职条件等方面常见的突出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发挥登记数据政策制定、决策参考、投资指引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作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工商数据服务产品。4.对意见实施前已经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已经咨询或审查过材料尚未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涉及意见和本细则调整内容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遵循方便申请的原则办理登记注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和工作有序开展。5.意见实施之日起,各登记部门启用新版登记申请文表和一次性告知单,不再发放旧版登记文表及告知单。6申请人持旧版登记表格或者按照旧版参考格式文本制作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