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银行校园招聘备考阅读材料纽约金库探秘(一)作者:沙淳,美国纽约明报女记者每年有超过两万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参观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黄金金库。在这里,你可以看可以听可以摸,但是不能照相、不能记笔记。金库位于联储大楼地下第五楼,当地地面 80 英尺下、也即海平线下 50 英尺的曼哈顿岛坚硬的岩石床上。几码(1 码等于 3 英尺)厚的钢筋水泥墙包裹的是上有3 道锁的 120 间金房。这个世界第一的黄金储藏分属于世界 80 多个国家中央银行和国际货币组织。早在 1916 年,就有外国黄金储藏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但是更多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因安全原因运送至此的。美国只有 5%左右的黄金储藏在这里。
2、美国政局的稳定、历史上在固定价格上黄金买卖的活跃程度以及纽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独一无二的地位,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货币用黄金储藏地的根本原因。密实保安措施是金库系统的关键。金库有 3 个出入口,为游人开放参观的是一个长 10 英尺、高约 9 英尺的狭窄通道,这个通道实际上也是重达 90 吨的钢圆柱垂直体大门,在 140 吨的钢筋水泥构架中人工操作旋转开合,大门关闭后,圆柱体将被降低 3/8 英寸,以形成一个隔氧隔水的封口。这一切都通过手工操作完成,大门一经关闭,定时器立即启动,一直要等到第二天上班才能再被打开。这个精密绝伦的大门是 1924 年建造这座大楼时最先设计建造的,其科
3、学精确以及简洁实用令人叹为观止。储藏在这里的黄金都不收保管费,但是各国或机构之间因为交易而搬动一块黄金需要支付约 1.5 美金的“搬动费”。不要小看这只有二十来磅重的金块,因为金块密度高,感觉上重量超过 40 磅。为保护工人安全作业,一种特制的坚硬质轻鞋盖是必备的工作用鞋。黄金交易说着容易做起来难。例如一次一个欧洲中央银行指示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从它的账户上以黄金支付 5100 万美金给一个黄金商,如果是电汇那只是弹指间的事,但是按照当时的汇率以黄金支付,5100 万美金等值于超过四吨半的黄金。(二)作者 王振华置身纽约金库的“黄金屋”中,抱上一块价值连城的大金砖,那该是什么滋味?那是 4 年前的
4、一天,曼哈顿岛上细雨蒙蒙,位于纽约下城最繁华地段的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雨雾中巍然耸立。虽然那 14 层的大厦在鳞次栉比的摩天大楼中并2不显得突出,但它那由淡黑和浅灰两种颜色的巨石构成的外表却透出一种庄严之气。我们要采访的,便是大厦中戒备森严的纽约金库。 纽约金库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联邦储备银行,不但担负着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同国外进行的金融交流和外汇交易等多种业务,同时还为许多外国中央银行担负资金转帐工作。由于它地位特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始终是地位显赫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中央银行)7 位核心成员之一。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位于距华尔街不远的自由街,离百老汇大街也仅
5、一二百米之遥。跨进银行高大的拱形大门,给人的第一感觉是这里的安全人员同其他政府机构人员相比似乎不够热情,神情严肃。所有随身物品均必须寄存,连记者的相机也不例外,所到之处都有警察或有关人员“护送”,寸步不离。 在保安人员和银行官员的带领下,我们一大帮记者穿过几道走廊来到一座电梯前。我们分批而下,来到位于地下数十米深处的金库门口。等了一会儿,金库那扇沉重的大门才为我们开启。 进入金库,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分别存放在一个个储藏室内的金块,在不很明亮的灯光下放着金光。储藏室正面均装着钢铁栅栏,上面挂着几把大锁。栅栏后面,一块块黄金如同墙砖那样堆放着,有的房间内的金块高达数米。在惊叹声中一涌而上,顿时各个金
6、堆前都围满了人群。贴近栅栏仔细观看,金块上面表示铸造日期等数据的各种号码清晰可见。由于铸造年代不同,金块的形状也不尽相同,有的完全象普通的砖块,有的是两头呈梯形的金锭。看着这些数不胜数的金块,心中不由涌上一阵难以名状的激动和感慨。据介绍,当时纽约金库内存有金块共约 10500 吨,分别堆放在 120 多个储藏室里。按当时的黄金市场价格每盎司 400 美元计算,价值约 1330 多亿美元,估计约占世界各国官方黄金储备总量的 30左右。需要说明的是,这么多的黄金并不属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和美国政府所有,基本上都是世界 80 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国际组织存放在这里的。 外国政府为什么愿意把大量的黄金储
7、备存放在纽约金库呢?这主要是因为纽约是世界最重要的金融中心和最大的资本市场,把黄金存放在这里对于国际间的资金流通来说最为方便。更重要的是,美国经济实力强大,货币市场开放,政局稳定,对各国政府来说黄金存放在这里有一种安全感。此外,纽约金库的设施先进,保安措施严密,黄金存在这里不会发生什么意外。 由于此次采访活动是由美国政府安排的,因此我们享受到了比普通参观者更高的待遇。为了满足我们对黄金的极大好奇心,纽约外国记者中心的官员提出能否让记者亲手体验一下“抱金砖”的感觉,这一建议得到在场所有记者的鼓掌欢迎。银行官员同金库人员商量后点头同意。 由于每个房间内的金块属于不同的国家,大概是为了避免由于擅自搬
8、动某国的黄金引起非议,我们被客气地请出金库门外等待,金库人员关上大门从某个储藏室内取出金块,然后再让我们进去。我们一群人闹闹嚷嚷地排着队轮流体验3搬金砖的感觉。当我接过看似普通砖块大小的金块时,想不到它竟如此的沉重,难怪金库工作人员都要穿着坚硬的工作鞋。这样的金块每块重达 20 多斤,当时的市场价值 16 万美元以上。我平生第一次双手捧着沉甸甸价值连城的大金块,兴奋不已。 存放在纽约金库各个储藏室内的黄金属于哪个国家是保密的,纽约联邦储备银行里数千名工作人员中只有很少几个人知道它们的主人。金块在这里也并非长眠不动。黄金的调动即资金的支付也是很有意思的过程。举个例子,如果纽约银行收到某个国家要求
9、向另一帐户国支付价值 5000 万美元的黄金的文件后,银行便按规定程序确认文件密码及内容无误后,即通知金库将这笔美元所折合的黄金(四吨左右) 从某一储藏室移至另一室内。金库人员根据指令从某个室内取出所需黄金精确过磅,再移至另一个储藏室内。这一听似简单的支付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几天时间,并需要至少 5 名有关人员在场监督执行。 保管这么多的黄金如何才能确保在安全上万无一失?这是人人都关注的大问题。纽约金库在保安方面的措施令人叹为观止。首先是金库的设计极为安全可靠。纽约金库建设在曼哈顿岛南端地下的岩基之上,距离地面约 80 英尺,金库墙壁厚达数米。金库大门的设计更是独特可靠,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参观中
10、,金库人员专门为我们演示了大门的运作。大门的门框是一个重达 140 吨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所谓的门则是置于门框内的一个重量为 90 吨的钢质圆柱,圆柱中间为一狭窄通道。转动转轮把手使圆柱通道对准门框,金库的“大门”即开启,再转动机关使圆柱旋转 90 度,“大门”即关闭。另一机关还可在大门关闭后令大门下降使金库处于气密和水密状态。据介绍,即使窃贼得以钻入金库,在大门关闭一段时间之后也会窒息而亡。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警卫力量也十分强大。虽然银行官员拒绝向我们,也不会向任何人透露银行的警力配备,但他们表示,银行的警力不低于一个小城市的警察力量。他们颇为自豪地宣称,自从纽约金库建成 70 多年来,至今没
11、有发生任何抢劫和盗窃金库的行动,也未曾发现这样的图谋。4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
12、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
13、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 10 年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5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 2 年。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
14、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 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
15、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
16、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 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6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
17、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金储备1987 年批准了“ 牙买加协议 ”,规定了黄金非货币化的一些条款,黄金的货币职能逐渐弱化,不再具有直接的
18、国际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的职能。但是,黄金作为最可靠的保值手段,仍然是国际储备的重要资产之一。黄金储备在一国经济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黄金储备对稳定国内经济,保持币值稳定有重要积极作用。其次,黄金储备有利于提高清偿能力。实际生活中,用黄金做抵押、用黄金偿还债务的事例依旧屡见不鲜。第三,黄金储备有利于提高一国的资信度。本文将研究我国黄金储备的适度规模,并探讨实现我国黄金储备的合理增长的有效途径。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和组织黄金储备量国家 黄金数量(吨) 占外汇百分比(%)美国 8137 56.5德国 3469 34.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3217 _法国 3025 39.8瑞士 2494 41.7
19、意大利 2452 46.4荷兰 912 46.27日本 764 1.9欧洲共同体 747 13.9葡萄牙 607 38.6英国 538 13.2西班牙 523 11.7中国 395 2.1奥地利 377 18.4印度 358 8.4俄罗斯 357 13.2委内瑞拉 320 17.6黎巴嫩 287 26.8比利时 258 18.8菲律宾 211 12.4国际清算银行 203 -瑞典 185 10.4南非 180 20.5阿尔及利亚 174 15.0利比亚 144 11.2沙特阿拉伯 143 7.2希腊 132 7.0新加坡 127 1.4土耳其 116 4.0 罗马尼亚 104 20.5波兰 1
20、03 3.5印度尼西亚 96 2.9澳大利亚 80 4.3科威特 79 10.9埃及 76 4.5泰国 74 2.0丹麦 67 3.8巴基斯坦 65 32.0哈萨克斯坦 56 24.3巴西 54 1.6乌拉圭 50 16.0芬兰 49 5.2斯洛伐克 40 7.4挪威 37 1.58加拿大 37 1.0马来西亚 36 1.0秘鲁 34 3.2保加利亚 32 9.4玻利维亚 29 24.7叙利亚 26 _摩洛哥 22 3.9安的列斯 17 43.5萨尔瓦多 15 5.9塞浦路斯 14 5.8捷克 14 0.9乌克兰 14 11.2韩国 14 0.1厄瓜多尔 13 12.5约旦 12 3.2哥伦比
21、亚 10 1.0津巴布韦 10 34.6阿曼 9 13.4墨西哥 9 0.2加纳 9 23.9拉托维亚 8 7.3缅甸 7 19.9突尼斯 7 4.2危地马拉 7 3.2立陶宛 6 3.6爱尔兰 5 1.0尼泊尔 5 4.2巴林 5 2.7阿尔巴尼亚 4 8.3马其顿 3 5.2孟加拉 3 1.9匈牙利 3 0.3阿鲁巴 3 11.4吉尔吉斯 3 8.3卢森堡 2 21.大多数国家来说是 2000 年 8 月的数字,对某些国家来说是 2000 年 7 月或更早的时间。本表不完整,因为某些国家在过去 6 个月内没有报告其黄金储备的数9量,也有的国家持有黄金但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其黄金储备的情
22、况。金羊网 2004-08-05 09:05:59 新快报讯 (记者 叶志明 实习记者 季彬)记者从中国黄金协会获悉,截至今年七月底,我国黄金储备超过 600 吨,占世界各国(地区)官方持金量的 1.6%。据悉,目前世界官方持金量前三位分别是美国、德国及法国,其持有黄金量分别为 8136.4 吨、3439.5 吨、3024.6 吨;我国台湾地区官方持金量也达 423.6 吨。国际储备与黄金储备(2002 年)国家及地区 国际储备(不包括黄金,亿美元) 黄金储备(万盎司) 1990 2000 2001 1990 2000 2001世 界 9324.2 20120.3 21208.7 93959.
23、0 95064.0 94143.0 发达国家 5891.1 8464.7 8546.3 79581.0 79597.0 78355.0 发展中国家 3433.1 11655.6 12662.4 14378.0 15467.0 15788.0 中 国 157.8 2157.2 2666.3 1267.0 1267.0 1267.0 中国香港 245.7 1075.4 1111.6 22.8 6.7 6.7 孟加拉国 6.3 14.9 12.8 8.0 10.9 11.1 印 度 15.2 379.0 458.7 1069.2 1150.2 1150.2 印度尼西亚 74.6 285.0 272.
24、5 311.1 310.1 310.1 伊 朗 434.3 以 色 列 62.8 232.8 233.8 83.9 日 本 785.0 3549.0 3951.5 2422.8 2454.7 2460.2 韩 国 147.9 961.3 1027.5 32.0 43.9 44.2 哈萨克斯坦 15.9 20.0 184.0 184.0 马来西亚 97.5 295.2 304.7 235.0 117.0 117.0 蒙 古 1.8 2.1 3.7 8.5 18.4 缅 甸 3.1 2.2 25.1 23.1 巴基斯坦 3.0 15.1 36.4 194.9 209.1 209.1 菲 律 宾 9
25、.2 130.5 134.4 288.8 722.8 798.0 新 加 坡 277.5 801.3 753.8 斯里兰卡 4.2 10.4 12.9 6.3 62.6 62.6 10泰 国 133.1 320.2 323.5 247.6 236.7 248.0 土 耳 其 60.5 224.9 188.8 409.5 373.9 373.3 越 南 34.2 36.7 埃 及 26.8 131.2 129.3 243.2 243.2 243.2 南 非 10.1 60.8 60.5 409.0 590.0 572.0 尼日利亚 38.6 68.7 加 拿 大 178.5 319.2 339.
26、6 1476.4 118.4 105.2 美 国 722.6 566.0 576.3 26191.0 26161.1 26200.0 墨 西 哥 98.6 355.1 447.4 91.9 24.9 23.1 阿 根 廷 45.9 251.5 145.5 423.3 1.9 0.9 巴 西 74.4 324.9 357.4 456.9 189.3 46.0 委内瑞拉 83.2 130.9 92.4 1146.0 1024.0 1094.0 白俄罗斯 3.5 保加利亚 33.4 33.9 103.1 103.1 捷克共和国 130.2 143.4 44.6 44.4 法 国 367.8 370.
27、4 317.5 8185.3 9724.5 9725.0 德 国 679.0 568.9 9518.2 11151.9 11113.2 意 大 利 629.3 255.7 6667.1 7882.9 7882.9 荷 兰 174.8 96.4 90.3 4394.2 2931.5 2843.8 波 兰 44.9 265.6 256.5 47.2 330.6 330.8 罗马尼亚 5.2 39.2 54.4 220.8 337.4 338.2 俄 罗 斯 242.6 325.4 1235.9 1359.9 西 班 牙 512.3 309.9 295.8 1561.1 1682.9 1682.9
28、乌 克 兰 13.5 29.6 45.4 48.3 英 国 358.5 438.9 372.8 1894.1 1567.4 1142.2 澳大利亚 162.6 181.2 179.6 793.3 256.3 256.3 新 西 兰 41.3 33.3 30.1 0.1 注:外汇储备。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库。 中新网 3 月 5 日电 从 1993 年到 2003 年,中国的外汇储备从 212 亿美元,增加到4033 亿美元,10 年间增长了近 20 倍。仅去年一年,中国新增外汇储备,包括向中行和建行注资的 450 亿美元,超过了 1600 亿美元,与建国到 1999 年 50 年间
29、的积累相当。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央行 13 日公布的上半年金融运行统计报告表明:2004 年 6 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已达 4706 亿美元,同比增长 35.8%。11货币概览 Monetary Survey 单位:亿元报表项目 Items 2003.01 2003.12 国外净资产 Net foreign assets 32897.66 37990.935国内信贷 Domestic credits 172042.54 201274.75对政府债权(净) Claims on government (net) 12587.4 13131.47对非金融部门债权 Claims on no
30、n-financial sectors 134701.18 158741.37对特定存款机构的债权 Claims on special depository institutions 8964.55 10039.02对其他金融部门债权 Claims on Other financial sectors 15789.41 19362.89货币和准货币 Money & Quasi money 188918.38 219226.81货币 Money 72406.05 84118.81流通中现金 Currency in circulation 21245.12 19746.23活期存款 Demand
31、deposits 51160.93 64372.58准货币 Quasi money 116512.33 135108定期存款 Time deposits 16906.53 20940.39储蓄存款 Saving deposits 90677.63 103617.65其他存款 Other deposits 8928.17 10549.96外币存款 Foreign currency deposits 12040.99 11838.01债券 Bonds 205.31 55.16央行债券 Central bank bonds 0.00 0.00 实收资本 Paid-in capital 7624.98
32、 9502.06其他(净) Other items (net) -3849.46 -1356.355黄金和外汇储备 Gold &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s项目 Item 2003.01 2003.12黄金储备(万盎司)Gold ( 10,000 Fine Troy Ounce ) 1929 1929 国家外汇储备(亿美元)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 100 million USD ) 3044.60 4032.51 12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 Balance Sheet of Monetary Authority 单位:亿元报表项目 2003
33、.01 2003.12 报表项目 2003.01 2003.12 国外资产 24474.47 31141.85 储备货币 46091.51 52841.36 外汇 23323.6929841.80 货币发行 23277.91 21240.48 货币黄金 337.24 337.24 金融机构存款 15324.07 22558.04 其他国外资产 813.54 962.81 存款货币银行 15196.46 22274.41 对政府债权 2863.79 2901.02 特定存款机构 122.38 280.31 其中:中央政府 2863.79 2901.02 其他金融机构 5.23 3.32 对存款货
34、币银行债权 9882.95 10619.47 非金融机构存款 7489.53 9042.84 对特定存款机构债权 2305.31 1363.34 活期存款 54.62 58.41 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 7244.73 7255.95 储蓄存款 7434.91 8984.43 对非金融机构债权 206.70 206.25 发行债券 950.00 3031.55 其他资产 5358.60 8516.19 国外负债 433.83 482.58 总资产 52336.55 62004.06 政府存款 3736.57 4954.71 其中:中央政府 1730.82 2624.37 自有资金 219.75 2
35、19.75 其他负债 904.89 474.11 总负债 52336.55620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 元等于 10 角,1 角等于 10 分。人民
36、币依其面额支付。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1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
37、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
38、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
39、批准。14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
40、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
41、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
42、,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15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
43、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
44、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
45、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16(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二)未将合
46、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4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第四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
48、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17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
49、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