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颁布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同年12月25日实施。共分总则、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报纸的出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六十九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
2、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第六十七条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办报的原则与方向: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管理: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
3、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报纸的出版:第二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4、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 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第二十七条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
5、、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一)报纸名称; (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 (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总编辑(社长)姓名; (五)出版日期、
6、总期号、版数、版序; (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 (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 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
7、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
8、,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根据新闻采访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新闻出版
9、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设立记者站,开展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报纸。,第四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报纸发行数据。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
10、管理制度。 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第四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
11、,报纸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第五十一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纸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经报纸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期样报,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
12、、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等送检材料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报纸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工作后的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年度核验工作报告。,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
13、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创办报纸与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条件规定)。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第五十四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