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资金,采购县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条 5 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
2、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县财政局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本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按县财政局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六条 局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单位领导和各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二)根据县财政局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
3、代理机构;(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第七条 财务室是本局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三)编报本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四)汇总编报本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局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
4、项。第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本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本办法所称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局集中采购机构和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第九条 部门内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第十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下属单位负责人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
5、息。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县财政局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第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相关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
6、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 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县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编报程序报县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
7、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第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第十八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县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二)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
8、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三)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五)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条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县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
9、下工作程序:(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至局财务室,由局财务室统一送达至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县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采购。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 , 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五)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
10、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财务室,由财务室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与中
11、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 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二) 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三) 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四) 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五)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六)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七)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八)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室可不予支付资金:(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