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04,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1,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原文-2006,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新版-2012,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条文) 1.0.3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它商业建筑(如商住楼底部商业用房、综合楼底部若干商业楼层,以及小型独立商业建筑),也可参照执行本规范。,(条文)1.0.3
2、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得采用本规范。为避免在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选择性采用不同规范进行设计的情况,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关联 4.1.2,2 术语,原文-2006,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新版-2012,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2. 0. 9 疏散出口 transfer exit用于
3、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2. 0. 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2.0.14 室内商业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2.0.15 天桥 overpass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关联 4.2.55.1.75.1.9,新 增 章 节,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原文-2006,新版-2012,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表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3
4、.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营业场所分类表,4 一般规定,原文-2006,4.1.2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新版-2012,4.1.2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
5、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 总平面布置,(条文)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车库及设备用房除外)建筑合建:水平贴邻合建时,其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需将两种功能建筑之间的墙体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设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楼层重叠时,下部多为大型商业建筑,为避免大型商业建筑火灾时对上部建筑的影响,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4 一般规定,新版-2012,
6、4.2.1 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4.2 平面布置,新 增 章 节,4 一般规定,新版-2012,4.2. 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2 平面布置,新 增 章 节,4 一般规定,新版-20
8、12,4.2. 3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
9、火门。,4.2 平面布置,新 增 章 节,(条文) 1)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为不与其他功能共用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在平面及竖向上均不得与其他功能部分合用; 2)因为部分建筑故意使其层高较高(或通过夹层等方式回避层数的问题),如A1类儿童活动场所应保证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竖向疏散高度符合现行的城市规划要求中对于层高的设定要求,如总体疏散高度超过相应层数的高度,应按不利的情况进行防火设计。,4 一般规定,新版-2012,4.2. 5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2 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
10、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4.2 平面布置,新 增 章 节,关联 5.1.75.1.9,4 一般规定,原文-2006,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11、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新版-2012,4.3.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
12、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4.3 消防扑救,4 一般规定,原文-2006,4.2.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 2 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新版-2012,4.3
13、.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2 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 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 3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4.3 消防扑救,4 一般规定,新版-2012,4.3.4(条文)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重庆市目前的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是60t。,4.3 消防扑救,4 一般规定
14、,原文-2006,4.2.5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新版-2012,4.3.5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3 消防扑救,(条文)4.3.5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楼层应在建筑首层,使消防人员到达消防扑救场地后,通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快速到达消防控制室,以操控其中的消防设施、设备。在坡地建筑的情况时,可为平顶层或底层,并应利于消防人员到达及操控设备。,4 一般规定,原文-2006,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
15、火间距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新版-2012,4.4.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规定。 表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栋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各栋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4.4 防火间距,4 一般规定,原文-2006,4.4.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表4.4.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新版-2012
16、,4.5.1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注:1、大型商业建筑(A2、B类)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且面积不超过20%的墙面可采用B1级材料。 2、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4.5 内部装修,注2同地下规定,4 一般规定,原文-2006,4.5.4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 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
17、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新版-2012,4.6.3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 1)在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 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4) 当下沉式空间设置顶棚时,其顶棚不得封闭,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空间面积25%。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 m2计算,人
18、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4.6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条文)防火隔离区的下沉式空间如设置顶棚,顶棚应高于下沉空间屋面1.0m,如采用百页,敞开面积按60%折算。,5 防火与防烟分区,原文-2006,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新版-2012,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
19、下列要求: 1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通道及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5.1 防火分区,5 防火与防烟分区,原文-2006,5.1.6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
20、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当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的长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防火分隔长度的1/2。,新版-2012,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除中庭及室内商业街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21、;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5.1 防火分区,5 防火与防烟分区,新版-2012,5.1.7 当室内商业街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不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与室内商业街分隔。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采用防火卷帘、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的方式进行防火分隔,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符合本规范第5.1.6条之规定;,5.1
22、防火分区,新 增 章 节,5 防火与防烟分区,新版-2012,5.1.7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a)安全玻璃门应具备火灾情况下自行关闭功能; b)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的商铺最大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0m2; c)安全玻璃在商铺间应有大于1.0 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分隔;商铺与安全出口相邻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体,并在邻商业街方向有大于1.0 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 d)商铺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并应分隔至楼板; e)
23、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 f)室内商业街设有回廊时,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g)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大于1.6 m。,5.1 防火分区,新 增 章 节,5 防火与防烟分区,新版-2012,5.1.8当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且符合本规范5.1.7条规定时,室内商业街可作为安全区域,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可将邻室内商业街的安全玻璃门作为疏散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商业街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应设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24、,其间距不大于80m; 2室内商业街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5.1 防火分区,新 增 章 节,5 防火与防烟分区,新版-2012,5.1 防火分区,新 增 章 节,5.1.9当室内商业街或沿中庭走道长度超过150 m时,与之相邻的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或中庭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防火与防烟分区,原文-2006,5.2.1 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新版-2012,5.2.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以下场所的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m2:1 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营业
25、房间; 2 室内商业街。,5.2 防烟分区,5.2.2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场所(不包括5.2.1规定的室内商业街),防烟分区不应大于2000 m2,且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 m;不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60m。,新 增 章 节,5 防火与防烟分区,新版-2012,5.2.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5.2 防烟分区,5.2.4 防烟分区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不大于500m2的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2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26、; 3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防烟分区的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计算确定。,新 增 章 节,6 安全疏散,新版-2012,6.1.1 A1类场所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A1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新 增 章 节,6 安全疏散,新版-2012,6.1.2 A1类场所中儿童活动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
27、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新 增 章 节,6 安全疏散,新版-2012,6.1.3 A2类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A2类场所的疏散距离,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新 增 章 节,原文-2006,6.2.1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新版-2012,6.2.1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
28、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6 安全疏散,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原文-2006,6.2.2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新版-2012,6.2.2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
29、.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6 安全疏散,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新版-2012,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的规定。表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6 安全疏散,6.3 疏散通道,新 增 章 节,新版-2012,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2的规定。 表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6 安全疏散,6.3 疏散通道,原文-2006,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新版-2
30、012,6.3.4柜架式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短边应大于4m,面积不小于25m2,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6 安全疏散,6.3 疏散通道,原文-2006,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新版-2012,6.4.4 表6.4.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6 安全疏散,6.4 安全出口,原文-2006,6.3.4 表6.3.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新版-2012,6.4.5 A类场所的人员密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厅、放映厅按1.0人/m2取值;
31、 2 电影院人员密度按实际座位数与等场人数之和确定,等场人数应根据等场区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但不大于座位数的50%; 3 其它场所按0.5人/m2取值。 注: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6 安全疏散,6.4 安全出口,新 增 章 节,新版-2012,6.4.8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4.8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4.8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注:1、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 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4.8中序号4和5确定。 2、A类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疏散楼
32、梯以及疏散门的宽度,均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6 安全疏散,6.4 安全出口,原文-2006,6.3.7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3.7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注: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 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3.7中序号4和5确定。,新版-2012,6.4.9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
33、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30%。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6 安全疏散,6.4 安全出口,原文-2006,6.3.8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6.4.9(条文)本条规定某一楼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的计算时,可以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数量
34、。每个防火分区只能计入3m以内的疏散宽度,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30%。防火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才能计入疏散宽度,无论采用何种防火卷帘门的门中门,都不能计入疏散宽度。在进行防火设计验算时,在满足防火分区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应对本楼层进行防火设计验算,且应满足各项要求。,新版-2012,6.4.12大型商业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A1类场所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其他场所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房间位于走
35、道尽端时,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地下、半地下房间,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6 安全疏散,6.4 安全出口,新 增 章 节,新版-2012,6.5.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疏散楼梯间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
36、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6 安全疏散,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原文-2006,6.4.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新版-2012,6.5.4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应满
37、足下列要求: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且能在屋顶实现连通;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6 安全疏散,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原文-2006,6.4.4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新版-2012,6.6.1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
38、过15m时,地上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其余功能的消防电梯分开设置。,6 安全疏散,6.6 消防电梯,原文-2006,6.5.1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应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6.6.1(条文)在大型商业建筑内设置消防电梯对减轻扑救时的消防队
39、员体力消耗、开辟消防扑救通道和实施内攻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一栋建筑出现多个建筑高度时,15m的高度计算以消防扑救场地为起算标准,当计算高度超过15m时,应按规定设计消防电梯。设于商住楼、综合楼内的大型商业建筑也应按本条的要求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参照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本条的规定同时要求地下消防电梯的数量至少应与地上消防电梯的数量相同并不改变位置,靠外墙设置的观光电梯可作为消防电梯使用。,7 消防设施,原文-2006,7.1.4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A类建筑按3.00h计算,B类建筑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新版-2012,7.1.4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除多层的C类按2.0h计算外,其它建筑均按3.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不应小于36 m3。,7.1 消防给水,7 消防设施,原文-2006,7.1.5商业营业厅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自救式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新版-2012,7.1.5大型商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
41、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7.1 消防给水,7.1.8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7.1.8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水灭火系统。,7 消防设施,新版-2012,7.1.9大型商业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类和B类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C类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7.1 消防给水,新 增 章 节,7.1.10保护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和供水管网及水泵接合器;消防用水量应计入总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流量系数K=80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水保护长度应按室
42、内商业街中单个铺面安全玻璃隔墙的最大总长度计算。 2.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3.喷头应布置在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内侧,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 喷头距离玻璃墙应为200mm,喷头与吊顶的距离应为120 m m。,7 消防设施,原文-2006,7.1.9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和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新版-2012,7.1.1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和内外壁热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7.1 消防给水,7.1.12大型商业建筑
43、中的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新 增 章 节,7 消防设施,原文-2006,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 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新版-2012,7.2.1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楼梯间与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 室内商业街及营业房间直通楼梯间的疏散通道; 4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
44、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 消防设施,原文-2006,7.2.3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
45、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 注:计算时,门按1.50m2.10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5防烟楼梯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新版-2012,7.2.3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
46、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应按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5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 注:计算时,门按1.50m2.10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 防烟楼梯间、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室内商业街压差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与室
47、内商业街压差值应为2530Pa。,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 消防设施,原文-2006,7.2.4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新版-2012,7.2.4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2.4(条文)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消除火灾发生时的系统工况的转换,有利于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的可靠运行。补充说明的是,独立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可以作为平时的通风送风、排风系统使用或空调过渡季全新风运行工况的送、排风系统使用。,7 消防设施,新版-2012,7.2.5
48、室内商业街与中庭的排烟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1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12m的室内商业街与中庭宜设置自动排烟窗排烟;排烟窗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启闭控制装置;排烟窗的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商业街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设置就地手动开启装置; 2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室内商业街与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排烟量的计算执行表7.2.5的规定;,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新 增 章 节,表7.2.5 室内商业街机械排烟计算排烟量(m3/h),7 消防设施,新版-2012,7.2.5 3净空高度大于24m的室内商业街,设置机械排烟的同时,应于底层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送风口宜
49、靠近疏散通道入口处布置; 4 室内商业街采用机械排烟时,两侧室内商铺应设置机械排烟,每个商铺内应设置排烟口,商铺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新 增 章 节,7 消防设施,新版-2012,7.2.6连通室外空间的营业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500m2,且最远点到达临街(或室外)门(洞)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洞(孔)口(不包括房间门)计算排烟面积的高度应从地坪2.0m以上起算; 2 当房间内的最远点到达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大于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新 增 章 节,7 消防设施,原文-2006,7.2.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连接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2 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的地上楼层,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