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 DBDBJ 50-054-2006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of Chongqing2006-09-14 发布 2006-12-01 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82 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
2、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 DBJ50-054-2006,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 119 号,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315489)。二 OO 六年九月十四日前 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
3、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22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共 7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
4、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 119 号,邮编:401121)。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协编单位: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韩海宏 余吉辉 艾为学黄 萍 李光成 邹兰军杨 越 刘正荣 朱厚国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王沁林 蹇可银 周崇敏吴 华 邹 鹤 王德智刘梅梅 廖曙江 郭盛友目 次1 总则3
5、32 术语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一般规定41 总平面布置42 消防扑救43 防火间距44 内部装修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5 防火与防烟分区51 防火分区52 防烟分区6 安全疏散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3 安全出口64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65 消防电梯7 消防设施71 消防给水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 消防电气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 则44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
6、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104 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用于商业
7、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 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 的建筑。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204 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
8、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55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209 疏散出口 transfer exit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
9、出口。20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20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20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m2 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大型商
10、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 30 1 的规定进行分类。表 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类 别 商品经营场所A 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66B 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注:对于同时含有 A 类和 B 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 A 类进行防火设计。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 2 的规定。表 302 建筑物构
11、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承重柱 不燃烧体 3 00 不燃烧体 250承重梁 不燃烧体 2 00 不燃烧体 150板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吊顶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 200h。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
12、 302 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4 一般规定41 总平面布置411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77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
13、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小于 120m 的不燃烧体裙墙。42 消防扑救42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 12 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 5 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42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
14、边长度的 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 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400m 的裙房及构筑物;2 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 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120m 。42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
15、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881 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不应小于 18m;2 当建筑高度为 24m 及以下时,不应小于 15m。42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5%。425 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3 防火间距43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 432 的规定。表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类别防火间距(m)建
16、筑类别 A 类 B 类建筑高度24m 建筑高度24m 建筑高度24m 建筑高度24mA 类 建筑高度24m 130 9 0 130 90建筑高度24m 90 90 90 9099B 类 建筑高度24m 130 9 0 130 90建筑高度24m 90 90 90 60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43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4 内部装
17、修441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44 1 的规定。表 44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饰材料窗帘 帷幕A 类 A A B1 A B1 B1 B1 B1B 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442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 A 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2 的规定。表 44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18、固定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1010饰材料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 A A A A B1 B144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的装修材料。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451 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2m。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隔开,并直通室外。45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454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
19、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 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 5 人m2 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 1/2 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9m;2) 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3) 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图 4541 开敞式防火隔
20、离区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1)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 5 人 m2 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 12 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9m;1111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 12m2 的防烟前室;4)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 12m2
21、 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 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图 454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5 防火与防烟分区51 防火分区51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当设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 1/2 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2 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512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 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
22、于 10000 m2;2 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 m2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 432 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4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 43 2 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 51 2 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
23、关中庭的规定。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2121 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2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m2;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 62 1 条或 622 条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10000 m2。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4、,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当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 5000 m2 时,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的长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防火分隔长度的 12 。52 防烟分区521 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6 安全疏散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 61 1 的规定
25、。表 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柜架式营业区域(超市)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50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200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500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01313主通道 300柜架式营业区域(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150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220主通道 300商铺式营业区域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00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50主通道 300612 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613 商业营业厅的安
26、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 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21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 62 1 的规定。表 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疏散条件 最大直线距离(m) 最大行走距离(m)双向疏散 375 45单向疏散 20 25622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 62 2 的规定。表 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疏散条件 商铺内任何
27、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1414双向疏散 15 375单向疏散 20注: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 62 2 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 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 3m。63 安全出口63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5m。63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经营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63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W=S DE (6 33)式中:W 安全
28、出口计算宽度, m;S 商业营业厅面积,m2;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E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 人。634 商业营业厅面积:S=AB (634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A 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B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 63 4。表 63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商场经营商品种类 营业面积比例(%) 辅助面积比例1515(%)家具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 90 10灯具、装饰材料市场 85 15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综合市场、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场、电脑城 75 25地下商场、超市 70 30其它
29、 75 25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 值取 75%。635 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 635 的规定。表 635 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人 m2)市场名称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 地上一层 地上二层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家具市场 008 009 010 009 008 006电脑城、书城 035 040 055 040 0 35 030机电市场、家电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石材、陶瓷、板材建材市场 003 004 005 004 003 002五金、灯具、洁具装饰材料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636 表 63 5
30、 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 636 的规定。表 636 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 人 m2 )1616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 地上一层 地上二层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人员密度 035 045 060 045 035 030注:1 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 050 人/m2 计算。2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 060 人/m2计算。3 吊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 10000 m2 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 050 人/m2 计算。637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 的
31、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 637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 人)序号 层 数 安全出口净宽度1 地上一、二层 0652 地上三层 0753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4 地下一层 0755 地下二层 100注: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m100 人宽度应分别按表 637 中序号 4 和 5 确定。1717638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 3m。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
32、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639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 1/2 净宽度、楼梯间门的 1/2 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6310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 250N 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远程手动操作按钮,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64 疏散楼梯和避难空间64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
33、计入疏散宽度。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643 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 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图 643 安全疏散通道示意644 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满足
34、下列要求: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人m2 计算;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65 消防电梯1818651 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 15m 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应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7 消防设施71 消防给水71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12 大型商业建筑
35、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 的规定 。表 7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m)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室外 室内A 类 24 30 30 15 5B 类 30 20 10 5A 类 24 30 40 15 5B 类 30 30 15 5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714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 A类建筑按 3 00h 计算,B 类建筑按 200h 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36、范的规定。1919715 商业营业厅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自救式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718 净空高度大于 8m 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719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和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2 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
37、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 营业区域;2 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1 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 n=3 确定;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3 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加压
38、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4 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 3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 20000m3/h。2020注:计算时,门按 150m 210m 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5 防烟楼梯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 4050Pa ;前室、合用前室应为 2530Pa。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7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39、连接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 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2 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地下商场及大于 5000m2 的地上楼层,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72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 70关闭的防火阀。727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 70关闭的防火阀。73 消防电气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32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
40、统。733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 38 条的规定外,首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2 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3 首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到底。2121734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和地上 A 类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73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
41、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73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737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738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光致发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42、3 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当采用分散式控制时,应有火灾自动强制点亮措施;4 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部位及要求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7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外,还应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 45min。7310 商业营业厅内的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7311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 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电源线:222
43、21) 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2) 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3) 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应采用阻燃电线,当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7312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7313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 73 11 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的供电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2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
44、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3 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分散式供电时,其供电电源应采用每层楼或防火分区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电方式,双电源可由变电所专线树干式供电,但供电楼层或防火分区数不应超过三个。7314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宜采用无卤低烟型。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一、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 “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
45、应该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稍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可”;2323二、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条 文 说 明2006 重 庆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一般规定41 总平面布置42 消防扑救43 防火间距44 内部装修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5 防火与防烟分区51 防火分区52 防烟分区6 安全疏散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3 安全出口242464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46、65 消防电梯7 消防设施71 消防给水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 消防电气1 总 则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主城区和部份区县(自治县、市)的城区相继建成了不少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不仅功能齐全丰富,而且形式多样,有的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的则采用“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商业形态;有的是经营品种相对单一,但体量较大的专业市场,这些商业建筑的出现极大地发展了传统商场的功能和形式,丰富和满足了人们日常消费与生活的多样化需求。由于我市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常出现坡地情况,在设计中
47、为了利用地形,节约投资也普遍采用带有吊层的商业建筑形式。在主城商业中心地带,结合地下人防工程,还修建了很多平战结合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的出现,依据目前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在设计、建设、管理诸方面都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为了适应和促进我市大型商业建筑的发展变化,规范和指导大型商业建筑在防火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条主要是规定在大型商业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大型商业建筑具有建筑面积大、人
48、员密集、建筑分隔和商品布置复杂、装修和商品可燃物多,发生火灾时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和扑救相对困难等特点。针对以上特点,在设计大型商业建筑时,应立足自防自救,必需采用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在日常管理中,则应加强业主自身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同时消防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证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103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它商业建筑(如商住楼底部商业用房、综合楼底部若干商业楼层,以及小型独立商业建筑),也可参照执行本规范。2525104 本条针对一些较特殊的大型商业建筑,在设计中采用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