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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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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七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之 反垄断法,世界各地反垄断案件不断,第一节 垄断,一、垄断的定义 (一)垄断的经济学定义 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二)垄断的法律定义,垄断: 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法律上垄断定义的外延比经济学垄断的定义更加宽泛: 独占垄断, 还包括少数企业的寡占垄断和滥用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一切行为。,(三)垄断的危害,垄断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二、垄断

2、的分类,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独占垄断是指一家厂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在该厂商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是为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垄断。 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厂商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每个厂商在市场上都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的形成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们相互之间既有竞争,又各自对市场实施排他性的控制。 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一定形式(如协议或决定等)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削弱了市场竞争的状况。,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 资源垄断足指少数市场主体排他性地拥有某种关键

3、性资源的垄断。 政府形成的垄断是指由政府给予少数企业或个人排他性的拥有某种经营的权利所造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依据垄断影响的范围: 国内垄断是指垄断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仅局限于某国市场的范围,对于非本国的特定市场并不具有限制竞争的影响。 国际垄断(主要是指国际卡特尔协议)是指跨国企业或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国际市场或非本国的特定市场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 反垄断法是指

4、通过规范企业的垄断和限制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市场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 违法的行政垄断行为,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和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福利; 实现经济民主,二、反垄断法 VS.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相同: 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别: 反不正

5、当竞争法前提是市场上有竞争存在,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是通过法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是市场保护一种竞争的态势。,区别(接上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对微观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 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的宏观经济状况进行规制,第三节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定义 垄断协议: 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合同等对同类或者可替代性商品达成一致,共同划分市场、限制商品价格和数量等,进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二)垄断协议的利弊,利: 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生产、交易成本,提高或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从而有助于

6、经营者提高利润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竞争;弊: 排除、限制竞争,(三)垄断协议的种类,横向垄断协议 法律上相互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为了排除或限制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自主权,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对企业产品更新、销售价格、数量、市场销售份额等作出约定,获得无竞争市场发展空间的行为。,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纵向垄断协议 指在不同经济阶段的经营者通过订立协议,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

7、争的行为。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两种协议的区别 横向垄断协议:从根本上排除了相互间的竞争。 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可能限制竞争,但也会提高效率)因此,各国态度不同: 对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一概禁止, 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则分清不同情形,有条件地允许、限制或禁止。,案例一:,2007年2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签署了一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竞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竞争合作协议),协议提出了多个具体措施保证多年来难以实施

8、的互联互通、新技术合作、业务合作等。,该竞争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从此不再进入对方“领地”,并且规定了有关“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停止发展公众用户”等规定,包括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传统固话用 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等所有类型的客户。 显然,这些规定带有明显的限制竞争的目的,是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案例二:2007,方便面集体涨价垄断协议,2006年12月26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北京召开一届八次峰会,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问题。会议商定,高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5元以上)、中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上)和低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下)涨价

9、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杭州召开一届九次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会议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高价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调。,2007年7月5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26日起全面提价。7月23日,该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公布了涨价消息,社会反响强烈。 有关企业按照以上会议协调安排,从2007年6月起,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

10、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确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 8月20日,民政部对方便面中国分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出停止活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案例三:纵向垄断协议,某国际啤酒公司在某市销售啤酒时,同其经销商签订了包含限制竞争条款的协议: (1)要求经销商严格执行该公司的统一价格; (2)经销商不得寻求在制定的“区域”之外发展任何该品牌的客户、建立分支机构或设立经

11、销站,未经该公司的批准,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出售该品牌啤酒;(3)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经销任何其它品牌的啤酒;(4)除非该公司另行同意,经销商每次订购该品牌啤酒的数量为至少一个集装箱,或者至少一辆标准运输车辆;(5)未经该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发展二级经销商。,(四)垄断协议的豁免合法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12、(接上页),(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五)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

13、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接上页)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网络反垄断第一案,网络反垄断调查第一案,2007年初,王冠珏开办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办了全民医药网。为了提高点击率,全民医药网曾和百度河北代理商签了一个竞价排名协议,协议时间为2008年3月至9月份,金额为8.9万元,排位于第三名。 最初,全民医药网排名很靠前,但在200

14、8年7月网站改版,并按协议降低付费后,网站在百度的相关链接从8万多条信息一夜间降至4条记录,点击率也骤减,网站一个月内的点击量从原来超过80,000次降至18,000次。,2008年10月31日,王冠珏委托律师,把一册厚达91页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送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一位官员手中,申请对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调查。 据这位官员说,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发生在网络领域的第一例。 2008年12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并向百度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原告诉称,其开办的全民医药网在2008年7月10日的日访问量骤

15、减。查询谷歌和百度对全民医药网的收录情况,结果显示谷歌收录其网站6690页,而百度收录其网站仅有4页。 因此,原告认为,全民医药网遭到了百度的全面屏蔽和恶意封杀。 原告还认为,百度的封杀是基于其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原告公司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实际消灭,损害了市场活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的规定。,原告称其斥资100万元人民注册公司、开办网站,现因百度的屏蔽遭受巨大损失,使原告网站流量损失了79%。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赔偿原告人民币110.6万元,

16、并判令被告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以及彻底全面恢复收录。,被告百度公司辩称: 首先,其确实对原告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原因是该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人人公司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其竞价排名的结果。,被告百度公司辩称: 其次,原告人人公司称百度公司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被告百度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概念,反

17、垄断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界定相关市场认定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滥用,相关市场 经营者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或地域范围。考虑因素:相关产品(种类上)相关地域(空间上)相关时间(时间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18、(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19、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学理分类: 妨碍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具体表现有:掠夺性定价、过剩生产、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差别待遇等,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主要表现有:垄断高价、垄断低价,并且强制交易、独家交易、差别待遇也可用作剥削性滥用的具体形式。,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20、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

21、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对他人)掠夺社会资财,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对制度)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对社会)效率低下,损失社会整体福利,阻碍社会进步; (对政府)“俘获政府”,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四)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民事的赔偿责任,百度案件结果追踪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 1、“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本案中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理由如下:

22、“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不能等同于公益性的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借助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 由于“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 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2、尽管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a)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17日第四版题为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的文章; (b) 百度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在其网站上刊登的百度Q3客户数欲破20万大关 付费搜索增长稳健之

23、文章。百度公司在该文章中声称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稳稳占据70%以上的市场份额。 但是,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百度公司确实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二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即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3、法院认定本案中的被告百度公司屏蔽原告人人公司的网页之行为具有正当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被百度搜索减少收录的原因,是搜索引擎的反作弊机制的处罚措施所致。 其次,百度公司通过在其网站上登载相关内容,从而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布了其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 再者,百度公司的处罚措施并非单独指向原告人人公司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 最后,百度公司所采取的反作弊措施是为

24、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护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 本质而言,被告百度公司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未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三、经营者集中,案例 欧盟驳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请2008年5月30日,澳大利亚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宣布,已向欧盟委员会正式递交申请,希望其收购竞争对手力拓集团的交易能够通过后者的反垄断审查。,必和必拓公司(BHP Billiton) 全球最大的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成立于1885年,总部设在墨尔本。公司在澳大利亚、伦敦和纽约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公司是全球第三大铁矿供应商。 力拓矿业集团(Rio Tinto) 力拓矿业集团于1873年在西班牙成立,总部设在英国,是一家英国和澳大利亚双重上市的公司。集团是全球第二大铁矿石供应商,目前也是中国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商。,2008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必和必拓的收购方案展开调查,该部门当时表示,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并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将控制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铁矿资源。而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铜矿、铝矿及煤矿供应商,其垄断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 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否决声明。,(一)概念,1. 经营者集中: 主要指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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