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一) 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二) 调整范围,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方面的法律;2、 国际服务贸易;3、国际许可证贸易: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三) 渊源,1、双边与多边的国际公约;2、 国际商业惯例;3、 内国贸易法;4、 国际组织的宣言与决议。,三、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一) 古罗马的万民
2、法(二)中世纪的商人法(三)被认可为各国的内国法(四)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第二节 施米托夫与国际贸易法学,一、施米托夫的身份: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二、施米托夫的主要贡献:促成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诞生并领导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一)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公约的订立:该公约1980年3月制定,1988年生效,我国1986年加入。公约的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公约适
3、用范围:,a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有形动产买卖。 b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的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1) 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时: 公约自动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 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准据法时,依当事人的约定: 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可约定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可约定适用其他法律,从而排除对本公约的适用,或对本公约在适用的时候有所增删。,不适用公约的情况:,a供私人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销售。 b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d证券、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e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4、f电力的销售 另外:公约也不适用于合同中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的事项:,公约没有涉及的事项: A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B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中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C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无相反约定,则公约自动适应。”,我国对于公约适用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 (2)扩大适用的保留:适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由国际商会编纂,于1936年公布,并于1953、1967、1
5、976、1980、1990、2000经历了六次补充和修订。 由合同的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并可对所选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予以增删。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 大陆法国家:1、民商合一:买卖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意大利、土耳其、泰国等;2、民商分立:有单独的民法典、商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二)英美法国家:,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经多次修订,现行的为1979年货物买卖法1995年修订本;以及众多的判例。2、 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1952年公布,经多次修订,目前为多数州采纳的是1994年文本。买卖法在该法典的第二篇。另外还有众多的判例。,(三)我国与买卖行为相关的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2、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才能对外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 专门的外贸公司; (2) 大型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 (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企业。,3、外贸代理,(1) 区别于普通意义上的代理; (2) 外贸公司作为外贸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第一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