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学,主讲:李之琳 二一年二月,什么是法?,一种社会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国家强制力保障。,【引言】法律部门,宪法(规范国家的) 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定罪量刑) 行政法(管理) 经济法(国家调节经济之法) 社会法(为保护人权、保障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而与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关系) 诉讼法(关于程序的法、打官司怎样打?“看得见的公正”,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关于“程序”,“看得见的公正” 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e.g.无罪推定(我国:疑罪从无) e.g.英美法系的庭审程序(当事人主义) 大陆法系的庭
2、审程序(法官职权主义) e.g.非约束性辩论日本:约束性辩论,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行政的涵义 (一)有关行政的各种学说 执行说 机关意义的行政说(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说) 目的实现说(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组织管理说 除外说,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执行说 以美国学者古德诺为代表,在其所著政治与行政中指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行政是民意的实现。政治在决定政策,行政在实行政策。” 机关意义的行政说 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实际上,现代行政已经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而是扩展到非国家行政机关
3、的公共组织,出现了较多的行政机关委托私人或非政府组织以及法律授权非政府组织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现象,如公共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和管理活动。),目的实现说 德国学者马叶尔乃班德为代表:“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作用。” 组织管理说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除外说,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主张:“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活动。”,例:我国的政体,党的领导,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一府两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二)行政的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社会组织,
4、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实施的管理活动。 (1)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2)范围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 ; (3)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4)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关于“公共行政”,资本主义早期,政府管的越少越好,政府作用受到限制 ; 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行政的界限空前地扩大(行政国),但人们对行政权的戒心仍然没有消除,政府带来安定和秩序的同时,也带来了官僚主义和权力寻租; 在这种条件下,除了采用新的方式,比如行政程序、司法审查、国家赔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外,解决问题的另一条思路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将一部分不宜由国
5、家行使或是由社会行使更为适合的权力转移给社会公共团体和公共事业组织。,【案例】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足协案,长春亚泰足球队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22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的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第二。按照中国足协发布的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9条关于“获得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前两名的队,次年参加全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的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入甲A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协在联赛结束后的2001年10月16日,作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长春亚泰升入甲A的资格和2002年、2003年甲
6、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并限长春亚泰在3个月内进行内部调整,同时对教练员和球员作出停止转会资格的处罚。,这是中国足协为严肃足球联赛纪律,打击“假球”、“黑哨”现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不服足协的处理决定,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同年1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明确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召开了有十多位行政法学家参加的“行业协会管理权之司法审查研讨会”。专家们普遍认为,足协不仅是社团法人,还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实施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足协具有行政诉讼
7、被告的主体资格。 问:中国足协作为一个非国家的社会团体,其管理活动是否也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三)现代行政的分类,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 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 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 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 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 侵益行政与授益行政 羁束的行政、裁量的行政 etc.,二、行政权,(一)含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1)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 (2)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 (3)行政权系国家
8、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二)行政权的内容(教材P5-6),规范制定权 证明确认权 对权利的赋予及剥夺权 对义务的科以及免除权 对争议的调处权 大致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等。,(三)行政权的特点,主动性 广泛性 裁量性法律性 优益性 强制性,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三、行政法的概念 1、含义是调整一切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 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的总称。既包括管理政府的法,也包括政府 理社会的法。,2、行政法的功能,(1)管
9、理论:行政法是管理法; (2)控权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3)平衡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 (4)行政法是服务行政法。,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4、行政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 地方性法规 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专门 (全国人 (国务 (地方 (地方政府) 机关) 大及其 院) 人大)常委会),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性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
10、门规章、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特殊性渊源: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非正式渊源:行政习惯、判例、法理,5、行政法的分类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监督行政行为法。,6、行政法的特点 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性法典; 内容广泛、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法理: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法律,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民族关系等等,各类法律关系,法律,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一、概念,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受行政法调整
11、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二、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三、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 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行政法律
12、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A、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B、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两人以上,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 权利 客体,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四、行政法律关系变化原因 行政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主体,(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法 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二) 特征,1、客观事实,2、由法律所
13、选择,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 后果,具有“法律意义” ,1、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产生,2、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变更,3、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消灭,法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绝对事件(自然现象),相对事件 (社会现象),不可抗力:不能抗拒,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力量,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例】,张三,李四,打死,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终止),妻子(婚姻法律关系消灭),儿子(继承法律关系产生),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产生,法律事实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起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受遗赠人甲,A、遗赠人订立遗
14、嘱,B、遗赠人死亡,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关于“法治”,Aristotle:“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其本身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理解: 1、有“良法”;(我国立法上的问题:立法滞后,操作性不强) 2、普遍地依从法。(法律至上!),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布莱克法律辞典,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即行政法治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作用: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弥补行政法律法规的漏洞和不足。,2、法律原则的分类 宪法原则 基本原则 特别原则(如: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被告负举证责任
15、等原则),“公法”与“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划分;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规定了才可为” e.g.“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私法:民法“法律不禁止就可为”(意思自治)民不举,官不究;不告不理;约定优于法定e.g.继承的种类和效力;约定财产制,公法、私法、社会法之比较,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涵义 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针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2、合法既包括合乎实体法,也包括合乎程序法; 3、合法的法包括依法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二)具体内容 1、行政组织的设定、职权法定; 2、行政职
16、权的行使法定; 3、行政程序合法;(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的法官;(2)裁决行政纠纷不能偏听偏信,要给当事人辨论的机会;(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让其发表意见。 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案例】陈训华不服益阳市公安局注销 城市 户口案(1),原告陈训华与一等伤残军人徐建中于1981年结婚,1982年婚生男孩徐波。1985年12月,公安局根据国家政策,将原告及徐波的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1993年以来,原告与徐建中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先后次提出离婚上诉。在两次判决不准离婚而夫妻关系不能改善的情况下,1996年4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17、徐建中不服,提出上诉。,【案例】陈训华不服益阳市公安局注销 城市 户口案(2),在二审审理期间,徐建中向益阳市公安局提出了注销原告户口的要求,公安局根据国家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函(1992)27号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继续享受优待的复函的规定,于1996年7月16日由公安局所属的派出所注销了原告的城市户口但未告知原告。1996年11月初,原告从本单位人员中得知自己的城市户口被注销,劳动部门正准备取消自己的工作。原告认为,公安局注销自己的户口,既未告知原告,又未与原告户籍所在地联系,实属违法,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拓展内容】 现代行政可以分为: 对相对方的权
18、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消极行政),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恪守“法不赋权则无权”原则,即越权无效。 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积极行政),如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等,可表现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但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涵义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情形 自由裁量权为什么会存在? 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弊端 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关于自由裁量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对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及幅度的自行决定
19、权。,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条件: 第一、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由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无明确的范围及方式,由行政机关依具体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第三、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二)具体内容(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的信任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
20、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案例】刘国聚等不服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1),1995年9月4日,原告刘国聚、王云、张芳、马超经考试被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录取。同时,该校与原告家长所在单位分别签定了定向招生、分配合同并收取刘国聚、张芳学杂费3540元;王云、马超学杂肥4340元。入学后刘国聚、王云在该校井电一班、二班学习,张芳在厨工班学习,马超在维修班学习。1996年4月30日上午,王云、张芳在数学科目考试中,1996年5月2日上午,刘国聚、马超在电子技术、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均因抄纸条作弊,学校即日公告开除四人学籍。该校又于1996年5月3日
21、以平煤技校(1996)18号文对刘国聚、王云、张芳、马超作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决定。,【案例】刘国聚等不服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2),四名学生不服,依法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虽然我们四名学生在考试中抄纸条作弊,但已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而被告仍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属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的处分决定,限期恢复我们四人的学籍。被告辩称:作出关于责令刘国聚、王云、张芳、马超四名学生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决定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
22、告的起诉。,【案例】刘国聚等不服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3),法院判决: 此案经二审。二审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第4项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上诉人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是法律授权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上诉人根据劳工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刘国聚等四名学生作出的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和受案范围。该行政处理决定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罚畸重显失公正,且超越权限范围,违背法定程序,应予撤消。一审法院判决正
23、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四、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应急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 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利,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 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 应急权利的使用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补充】行政公开原则 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第四节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行政法产生的条件 二、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中国行政法制的历史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