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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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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编,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月4日施行)【拓展阅读】杨临萍:关于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1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在2012年司考卷四大题目中出现,如下:,2012年司考卷四六、(本题22分),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

2、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

3、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问题:,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

4、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

5、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6、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司考重难点及历年考情分析,我国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目前为止也是唯一的一部调整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该法在2004年的司法考试中作为新法考了6分,之后历年司考均有涉及。故司考中该法及相关司

7、法解释仍然是备考的重点。 考试通常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许可的主体,许可实施程序中的受理、决定、听证、撤销与注销等。,第一章 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一)学理视野中的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基本逻辑是限制准许自由或权利财产权许可 2. 行政许可的基本类型行为自由许可 有时,财产权许可与行为自由许可的混合,如排污许可、出租车许可证。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创设法律权利或自由。,延伸:民事许可与行政许可的区别,民事许可存在于私法领域,行政许可存在于公法领域。 在行政许可中,行为自由许可是比较典型的类型,就其与民事许可的区别而言,两者不同在于: 首先,是主体不同 其次,是主体的地位不同 再

8、次,是许可的权威基础不同,(二)实定法意义上:行政许可的法律内涵 (本教材P.154,行政许可法第2条)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一法律定义是狭义上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这是一种广义上的行政许可(参见姜明安教材)。,广义上的行政许可概念,也可以从最高法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加以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显见,对于行政许可的内涵及其外延,应当做扩大性认识,以加深认识行政许可案件的案由。另外,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是行政许可。见下例:,案例,1994年5月4日,某省地质矿产厅经查发现:该省水电勘测设计院有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井,但其在拥有和使用之前并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据此,该省地质矿产厅认定其为违法行为。 就向设计院发出了关于开采地热,必须依法办理采

10、矿许可证的通知,要求设计院携带有关资料到该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设计院对该通知未予理睬。,此后,地矿厅又向其发出了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地质矿产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理。设计院对该通知依旧不闻不问。地质矿产厅就于1994年7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对设计院处以5000元罚款。 法律问题: 1.采矿登记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2.假如该省地质矿产厅要更新办公设备,向其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又属于何种性质?,联系案例,从概念和法律性质上看,本案中的采矿登记应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而更新办公设备的申报审批是属于行政内部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三)行政

11、许可的性质 1.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2条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体也不一定都限于行政机关。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3条可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能做出行政许可,均属于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 (1)从学理上,分析如下 所谓有限设禁,或者称为有限禁止、相对禁止、一般禁止,是指相对人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核准或者资质确认等,便不能从事某类活动。 这是与“绝对禁止”相对应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

12、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因此,行政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即解禁。若没有法律法规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2)从实定法上,分析如下 行政许可法第二章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设定”解决的是该不该设禁、由谁设禁、如何设禁以及设什么禁的问题,而其他章节所规定的就是该不该解禁、由谁解禁和如何解禁的问题。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的设定就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而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对是否可以解除一般禁止依法作出判断的过程,其目的是对符合条件和具备资格的特定对象解禁。,3.行政许可原则上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权利的赋予,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相对人

13、本来没有此项权利,由于行政机关的允许和赋予,才使其获得了一般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权。 但是,这种授益性并不绝对排除在许可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或义务。延伸阅读:行政许可性质的诸多学说主张 参见应松年主编教材第十章第178-179页,了解 特权或特许说、赋权说、解禁说或权利恢复说、折衷说、验证或确认说、命令说。,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四)狭义行政许可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 (即行政许可行为的识别与判断) 区分以下几组概念: 1

14、.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以上定义,参见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审发【2001】1号),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经常相提并论,但范围比行政许可法第2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更加宽泛。 行政审批除了包括行政许可法第3条所排除的内部审批之外,还包括行政确认以及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其他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历次政府职能转变和

15、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请联系:,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其中“(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二)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上述材料摘自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请联系这一材料,厘清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复杂关系。,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存在着质的差别,并不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行政机关就某种关系、权利或地位提供的证明。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经常存在同一个事务或制度当中,需要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进行甄别。 两者的关系,

16、见下表:,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续前表,单项选择题,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A.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文物出口许可凭证 B.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某企业营业执照 C.县政府发放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D.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予以核准注册,发放给商标注册证。,二、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 即国家权力干预的范围 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详见第12条的规定,其范围有以下:,(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一般许可)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特许) (三)资质、资格方面的事项(认可)

17、 (四)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核准) (五)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事项(登记),2.不可以设定的事项 详见该法第13条规定,如下: 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请见下例:,案情介绍,某县药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某卫生院退休职工罗某受该县县医院、5家乡镇卫生院及多家村卫生所的委托从事药品采购工作。上述医疗机构与罗某均签订了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罗某负责将上述医疗机构拟采购药品

18、品种统计后,报给药品批发企业,由药品批发企业分别开具各医疗机构的票据,药品由罗某负责运输、派发,货款由罗某收集后,同药品批发企业结算,罗某则从药品批发企业处抽取佣金谋利。,对于本案,该县药监局产生了不同的处理意见:,意见一:虽罗某以代理形式进行药品采购,不直接销售药品,但罗某实质是以代理方式为幌子,进行经营药品行为。罗某的行为属事实违法,可认定为非法经营药品,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进行处理。,意见二:罗某与上述多家医疗机构为委托代理关系,经上述医疗机构委托从事药品采购工作。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目前法律未规定采购行为不得由他人代理,也未规定采购人员的

19、资格。 故根据法理中自由推定原理(即法不禁止就自由的推定。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之,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和公共利益,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可推定罗某代理上述多家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不违法,不应进行处罚。,意见三:罗某与上述医疗机构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但罗某与第三人(即药品批发企业)存在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即上述多家医疗机构)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的一种类型,与代理制度的宗旨不符。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此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属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进行处罚。,法律问题,药

20、监局是否要作出处罚?行政在何时需要介入?如何从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的精神去理解这一案件的处理?,参考结论:行政权没有必要介入,也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和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可知,不宜设定许可的事项“四个”优先,即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市场调节优先; 二是社会自治优先; 三是民事规范调节优先; 四是事后监督调节优先(行政干预方式从缓)。 总之,在私人能够自治的时候,行政一般不必介入私域(私人自治领域)。,(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标准,如下:1.行政许可设定的一般标准 一是公益标准; 二是适度标准; 三是成本效益标准2.行政许可设定的特别标准,法律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定

21、的规定权和设定权 可设行政许可的六类事项 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 不设行政许可的四种情形 地方性规章的规定权和设定权本教材pp.164-167.或者下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考试必备,1.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39条)。 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以一年为有效期)设定非经常性(也称“临时性”)行政许

22、可。,3.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四个禁止”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问题,请见下例2010年司考真题多选题,82.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 B.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 C.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

23、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 D.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解答: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认证认可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据此可知,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手续应由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办理,选项A中说“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情形,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

24、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据此可知,选项B中说“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对于需要收费的特殊情形也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对行政许可收费。故选项C中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

25、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违法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据此可知,选项D中“要求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总之,本选题四项均是应选项。,有关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问题,请见下例2011年司考真题单选题 41.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

26、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一种。因此,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可以另行规定收费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而不包括规

27、章。,解析: 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可知,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是法律和法规,不包括规章。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4.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是指上位法已经有规定,下位法需要具体规定时的落实权。 规则有二: 一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二是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5.经济类许可的终止制度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

28、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该行政许可。,常见习题,1.下列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2.下面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C.地方性法规可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可以根据情况增设行政许可 D.地方性法规

29、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案例,某年6月6日,海南省甲市工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了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真龙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经核准后为其办理了注册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11月2日,陕西某县工商银行发现一份假银行汇票,持票人刘某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被海南真龙有限公司诈骗,而该公司已经下落不明。刘某还认为,海南省甲市工商局办理该公司登记注册时审查不严,在该公司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予以登记注册。,于是,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南省甲市工商局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30、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法规。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区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该条例规定,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直接登记制,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不把实缴注册资本作为设立登记的前提条件,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海南省甲市工商局根据该条例规定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办理手续,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以同样的理由予以维持。 问题: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能否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 须指出的是: 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下位法实施上位法时不得

31、增设行政许可,而没有对许可条件是否可以简化或减少作出规定,这无疑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个疏漏之处。,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分类,第一种分类:学理上的行政许可分类方法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也称普通许可:驾驶许可、营业许可 特别许可: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 须指出:两种许可的区别越来越相对化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者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 须指出:当某一领域中的许可存在数量方面的限制时,在一定条件下,非

32、排他性许可也会转化为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独立证书许可,是指单独的许可证即已证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如入境检疫证、持枪证、特种工具购买证、驾驶执照、护照等。 附文件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设许可等。,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行政许可 权利性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许可形式。如持枪证、护照、驾驶证等。 附义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

33、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商标许可等。,单项选择题,1.交警队颁发的驾驶执照属于行政许可中的哪一种? A.非排他性许可 B.附文件的许可 C.排他性许可 D.附义务性许可,多项选择题,1.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属于哪种行政许可? A.权利性许可 B.一般许可 C.排他性许可 D.非排他性许可,2.下列哪些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的许可? A.城市供水许可 B.狩猎许可 C.营业执照 D.银行业务经营许可,第二类,在实定法中的行政许可类型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六大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该法第12条第(一)至(五)项分别对应五类行政许可。 请见下表:,可见,行

34、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分类,主要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并针对不同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 具体分析如下:,(一)一般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 第12条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之规定,可以归入此类别。,(二)特许 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

35、,又称为设权行为。 第12条“(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之规定,可归入此类别; 第53条“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之规定。,(三)认可 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之规定。,(四)核准 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

36、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12条:“(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之规定。 见下例:,案例:因伪造使用安全质量标志被罚不服起诉,法院驳回其请求,http:/(发布日期:2010-10-18) 原告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印有“QS ”标志的有机肥料黄腐酸钾,被告

37、呼伦贝尔市工商局认为原告伪造认证标志,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并对进行处罚。 原告不服因此起诉至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QS ”系安全质量标志,使用该标志,须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许可。原告对该批有机肥料产品不享有“QS ”安全质量标志,因有机肥料产品未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国家对肥料生产实行登记制度,原告对该批肥料产品外包装上印制“QS ”标志,是对该批有机肥料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并且为证明使用标志的合法性提供虚假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安全质量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

38、QS安全质量标志的法律性质?,分析:,本案中“QS ”系安全质量标志,使用该标志,须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许可,即经核准,方能使用。,(五)登记 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须注意: 1.实行登记、备案时,要进行审查,但这一审查只是形式审查。 2.行政许可的“登记”与登记和备案制度的“登记”区别,(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一规定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仍然保留、有效; 二是以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的上述五类行政许可事项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39、、国务院决定都不得设定上述五类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已经设定的,要予以清理。,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指谁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主要有:(1)行政机关(2)被授权组织 (3)受委托组织 (4)其他,如联合行使许可的机关 具体如下:,1.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行政职权,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22条. 须注意: 行政机关要享有行政许可权,必须经法律、法规或者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特别授权作为依据。,2.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3条 本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

40、许可; 二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如该法第27条之规定)。 被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被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授权的主体和方式的特定性 授权的主体 授权的方式 二是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的特定性 三是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以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权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24条 请看以下案例: 自1994年开始,甲市长安区某巷允许摆摊设点、占道经营。1996年初,为了理顺管理关系,该巷占道经营区划给甲市城建监察大队管理并收取占道费,由此形成了市场。税务、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也都按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和

41、收费。后来,出现了关于该占道市场部分摊位是否保留的争论。,经部分经营者的申请,甲市建设委员会于2004年向甲市政府请示报告。2004年8月22日,甲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关于维持文化巷占道经营的批复”,同意由甲市城建监察支队进行规范管理。 陈某于2000年9月购买甲市长安区某巷5号店并开办天福日杂综合经营部。陈某认为,甲市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城建监察支队许可某巷占道经营并收取占道费用是非法的,影响了该道路通行,并且妨碍其店面的经营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许可某巷占道经营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甲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持文化巷占道经营的批复”是受甲市

42、政府委托作出的,该批复是对长安区某巷占道经营的许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甲市城建监察支队对某巷实施的占道管理行为,属于受甲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而实施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单位承担。被告甲市建设委员会对某巷的占道经营管理的行政行为不违法。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问题:请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角度分析法院的判决,行政许可的委托条件,1.作为委托者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所委托的行政许可权,委托者不可能将自己没有的权力委托他人。 2.受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即一个行政机关对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将行政许可权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事业单位去实施。 3.委托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43、,即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4.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司考必备:,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与委托的规定之比较 须注意如下:,行政许可的委托只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 上级委托下级; 某部门权限机关委托另一部门权限机关; 部门权限机关委托下一级的综合权限机关。 但是,不发生一个行政机关委托企业或事业单位颁发许可证的事情。,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这实际是指许可机关内部关系的规则。 1.相对集中许可权 条件:在实体上 在程序上 2.“一个窗口对外” 3.“并联审批”或”统一办理 4.“一站式审批”,(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提出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

44、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行政许可费用,须注意:行政许可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三条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解读:行政许可法也可称为“行政许可的程序法”,该法总共83个条文,有近50条涉及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和实施程序,因此该条专门就许可过程行为的可诉性做出了具体解释。,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1.申请与公示义务 2.受理申请 3.审查申请 4.作出许可决定 见下例:2010年

45、司考真题单选题,43.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99.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9题) A.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

46、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B.行政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D.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答案】ACD,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选项C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47、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选项D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下列有关行政许可听证的说法 不正确的是( ),A.某企业申请开办一家造纸厂,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该市的一条河较近,认为该厂会对河流附近的居民环境造成影响,那么行政机关应发布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B.行政机关欲许可在某地兴建机场,而兴建机场会有噪音污染,则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C.利害关系认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D.如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那么

48、听证费用应由利害关系人承担,详解: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法在设计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时遵循了以下的思路: 一是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听证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 二是完善听证程序规则,提高听证笔录效力 比照如下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加以理解:,拓展了解,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49、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延伸:行政听证制度,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一、概念 国外较为典型的定义: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就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情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 国内比较有影响的定义: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言之,听证就是为了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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