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婚姻家庭制度 六、民事责任制度 七、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五、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法及其基本原则 (二)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婚姻法 婚姻 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家庭 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结成的共同生产、生活的单位。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婚姻法及其基本原则(P
2、170),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结婚离婚 人身、财产关系 抚养教育子女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二)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 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
3、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凡患有传染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结核人、严重心脏病等应暂缓结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等患者应彻底治愈后才能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2、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必经程序。 (2
4、)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 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 乡、镇的人民政府,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2)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三)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实行计划
5、生育的义务(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父母子女关系,
6、父母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 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的关系。 拟制血亲 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管教和保护、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经济上必要帮助、精神上关心照顾)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1)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2)兄弟姐妹间的关
7、系,(四)离婚,1、正确处理离婚问题的原则 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 (3)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女方及子女的利益,2、离婚程序,(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 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
8、教育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探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4、离婚后的财产处理,(1)财产的处理: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正在实施-予以制止;提出请求-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家庭成员: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9、。 由上述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1、刘某,男,23岁;张某,女,21岁。刘某的父亲和张某的母亲是堂兄妹关系,刘、张同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交往后产生感情,并准备结婚。双方父母认为两人属相不合,均反对两人婚事。刘、张迫于无奈,便找本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准备瞒着父母结婚。但单位领导认为他们不够单位的晚婚年龄,不能结婚。两人再次碰壁后,想到懂些法律的好友小A,可是小A说,你们是亲戚,属于近亲结婚,法律不允许,即使去登记,登记机关也不给登记。 问: (1)刘某、张某能否结婚,为什么? (2)如果他们能结婚,应该履行怎样的手续?,1、杨生今年12岁
10、,1996年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 1997年12月其父因盗窃被判刑4年。杨生的母亲每月收入只有400元还得抚养杨生的妹妹,且身体有病,实在无力抚养杨生。杨生的爷爷在一家公司上班,每月收入2000元。只因恨儿子不成器,一怒之下,和儿子断绝了往来,并以杨生的母亲还在为由,拒绝承担抚养孙子的责任。杨生的母亲以杨生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杨生的爷爷承担抚养孙子的义务。问:杨生的爷爷有无义务抚养孙子,为什么?我国婚姻法对此有何规定?,王某出生在一个富有的家庭,父母去世时给其留下50万元现金和10幅名画珍品。不久,王某与李某结为夫妻。王某承诺将其继承的50万元中的10万元由他们共同所有,10万元归李某
11、所有,并立字据为证。婚后,王某申请了两个发明专利,获得专利转让费20万元,王某用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数年后,王某和李某遇车祸,王某死亡,李某受伤。王某的哥哥要求继承其弟弟的遗产,王某与李某有一女儿。问:王某有多少遗产?应如何分配?,六、民事责任制度,(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等。 根据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不同,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约
12、责任),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有违约行为, 有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 有过错。2、违反合同的形式 全部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迟延履行 3、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继续全面履行 偿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三)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有违法行为; 有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 有过错。 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完全赔偿 公平合理 对精神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1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且不排除同时适用其它法律制裁。,七、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
14、,义务人可以不再履行义务。但义务人自愿继续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仍然有效。诉讼时效的届满,代表着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即权利已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能改变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二)普通诉讼时效: 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三)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因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四)注意: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15、时起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起诉)。,李平的儿子打伤了邻居王猛的儿子,出于邻居关系的考虑,王猛当时没有追究李家的责任。一年后,两家关系弄僵,王猛想起了一年前的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王猛的请求,为什么?李家出于内心愧疚已经给予王家50O元补偿费,是否可以要求王家返还,为什么?,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
16、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运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在市场上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使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受伤,电视机被毁。,1、在电视机损毁之前,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应属谁? 赵 李娟 李 孙 2、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赵与钱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李与吴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为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 3、本事例中,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钱 赵自己 钱和孙 钱或孙 4、本事例中李娟受伤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5、本事例中吴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