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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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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号诺安基金大厦 1506室 邮编: 100020电话: 8610-65920262 65920332 65925642 65926472 传真: 8610-659202691合 作 合 同( )合第 号甲方: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住所:负责人:武云亭,职务:主任。电话:乙方: 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 执业证号: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执业平台,乙方籍此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开展律师业务。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形式为:乙方加盟甲方,以甲方律师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甲方为乙方执业活动提供服务。第三条 乙方选择以

2、下第( )种( )项合作模式:一、 (合作)合伙人:享有独立办公室,税后 100%提取,每年度承担费用 元;助理 人,使用 个专用工位,费用 元。二、固定服务费方式:乙方个人业务税后 100%全部提走,每合同年度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人民币 5000.00 元,于合同签订日起五日内交纳。(1)使用非专用工位,不交工位费;(2)使用专用工位,交纳交工位费 3000 元。三、按比例提成方式:税前 94.5%提成。(1)使用非专用工位,不交工位费;(2)使用专用工位,交纳交工位费 3000 元。本条以上服务费和工位费,不满 6 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 6 个月不满 12 月按 1 年。第四条 乙方免费享有:

3、1、档案、社会保险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服务;2、公共律师助理服务;3、统一的网络等媒体宣传、营销服务;4、会客室、会议室、电话、网络、传真、邮件等日常行政服务;5、加入各种协会的机会;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号诺安基金大厦 1506室 邮编: 100020电话: 8610-65920262 65920332 65925642 65926472 传真: 8610-6592026926、统一的党团组织活动;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建立个人业务财务专户,每月 5-10 日为上月收入提取日,乙方到帐收入完税后按选定的模式全额提取,但代理合同设有退费条款的暂按主任批准的比例提取。业务收

4、入到帐前开具发票的,需先行交足税收和预交留所部分。第六条 合作期间,乙方自行承担本人年度律师注册费,学习、培训费、午餐费、交通费以及本合同未明确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第七条 合作期间乙方的各项保险自行承担,需在甲方办理的,甲方协助办理。第八条 业务名片、广告宣传和媒体接洽等以甲方名义、甲方执业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名义对外进行的活动,由甲方统一设计、制做和发布或经甲方准许后进行。业务名片和以执业律师个人为主题的广告宣传、媒体接洽费用由该个人承担。第九条 实行甲方统一收案、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档案统一管理制度,乙方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和非以律师名义承办任何法律事务。收案登记时每件案件预留卷宗费 50

5、元,结案订卷归档后退还。第十条 甲方实行代理手续统一格式和成套使用制度。与当事人另行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使用本所格式代理合同的,以及除其它成套统一代理手续之外任何以本所名义出具的文件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均须经甲方主任签字同意。本条一款、二款所称手续和文件的使用,均须由使用人在登记簿签字领取。第十一条 乙方加盟甲方前有其他未结业务须在加盟本所后继续办理的,凭原委托手续领取甲方办案手续,进行登记,建立卷宗并将原委托手续复印件由委托人、乙方和甲方登记人员签字入卷,不再另行收费。乙方调出本所时需妥善处理未结业务,得到当事人认可后办理调动手续。第十二条 合同期内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但因个

6、人原因不能年检注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号诺安基金大厦 1506室 邮编: 100020电话: 8610-65920262 65920332 65925642 65926472 传真: 8610-659202693第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应遵守甲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甲方主任和部门主管的领导,积极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遵守保密义务。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不符合本合同合作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造成本所重大损失的;(四)违反律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

7、德的被查实的;(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乙方被停止执业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七)乙方申请不注册的;(八)由于乙方身体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九)由于乙方原因致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投诉三次以上或被投诉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被认定投诉成立达一次以上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一) 甲方被停止执业;(二) 甲方未通过年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一) 乙方终止执业;(二) 甲方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三) 乙方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四) 乙方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五) 乙方成为合伙人;(六) 到期未续或未申请续聘的。第十六条 单方解除合同,须

8、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在此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费用处理和相关手续。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合同解除对已履行部分无溯及力。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期满双方对合作条件无变更的,可以以在该合同文本上签注方式续签合作合同。合同期满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但仍在实际履行的,仍以本合同条款为准。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号诺安基金大厦 1506室 邮编: 100020电话: 8610-65920262 65920332 65925642 65926472 传真: 8610-659202694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生效。甲方: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 乙方: 二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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