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攸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实施主体(公章): 负责人签字: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一 行政许可1 1 教师资格认定( 幼儿、小学、初中阶段)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
2、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2 2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 12 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2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
3、注二 行政处罚3 1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4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3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5 3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6 4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4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7 5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8 6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
8、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9 7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5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
9、是备的; 10 8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11 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0、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6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12 10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
11、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2.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办学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
12、、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 111.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种类:确定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7序号
13、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2.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各种证书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
14、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14 1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15 13擅
15、自 改 变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 层 次 、 类 别 和 举 办者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8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16 14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
16、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17 15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17、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8 16民办学校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9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
18、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19 17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20 18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者举办者虚假出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20、;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21 19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10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
21、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2 20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
22、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11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门收缴。23 21义务教育办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公办学校改民办学校,办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6 年
23、 6 月 29 日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
24、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24 22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12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处罚种类: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2.教育行政处罚
25、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25 23教育系统单位人员违纪处罚处罚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
26、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26 2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或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13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收费用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
27、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2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8 26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处罚种类:确定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28、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29 2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处罚种类: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30 28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作弊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考试成绩无效,停考,延期毕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
29、、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14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3
30、1 29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32 30 违反语言文字应用规定的处罚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
31、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15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三 行政给付33 1 中小学助学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2.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7 号。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32、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 号)34 2 中职学生助学金、免学费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 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财教2014365 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 。35 3 学前教育资助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 号)16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
33、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四 行政检查36 1 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与检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 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956 号)37 2 中小学德育管理与检查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1998 年 3 月 16 日发布)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34、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 课程标准 。38 3 中小学体育工作管理与检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 3 月 12 日国家体委令第 8 号、国家体委令第 11 号发布)第七章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人督导计划。17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39 4 中小学卫生管理与检查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
35、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10 号令,1990 年 6 月 4 日发布)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2.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40 5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管理与检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
36、3 号)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41 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与检查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18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
37、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
38、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42 7 中小学财务管理与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19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2.中小学财务制度 (财政部,财教2012489 号)第二章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 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
39、,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43 8 中小学教研工作管理与检查 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研究工作决定 (湘教发201453 号)4
40、4 9 中小学食堂工作管理与检查1.湖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十五六条,2014 年 2 月 26 日省教育厅印发。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教育部等 15 个单位印发教财20122 号,第三条:地方20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45 10 勤工俭学管理与检查教育部印发中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201
41、1 年 9 月 8 日、 农村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要加强规范管理2014 年 5 月 26 日、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农村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2013 年 11 月 7 日。46 11 中小学校基建工作管理与检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2 号,HNPR201401049):建立长效机制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市级政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实施。教育、发改、公安(消防)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对校舍安全的相关责任。教育部门要结合开
42、学前的校园安全检查,对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学期(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年汛期前和汛期后组织例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对未达到现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达到现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 5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经安全排查、评估后需要鉴定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21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隐患的校舍,坚决停止使用。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43、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47 12 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与检查1.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教基二200911 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121 号)第 26 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鼓励各地乡(镇)中小学建立中心实验室、图书馆
44、等,辐射周边学校。48 13 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管理与检查1.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121 号)第 26 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鼓励各地乡(镇)中小学建立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辐射周边学校。2.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育部 教基20035 号 2003 年 3 月 27 日)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图书馆22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45、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室)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49 14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 号)第十条: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50 15 幼儿园等级评估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等级分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
46、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2. 托儿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 76 号,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23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47、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51 16 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
48、,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五 行政确认52 1 少数民族、华侨、烈士等子女就学优惠加 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833 号) ; 2.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国家义务教育政策规定的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并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等升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升大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24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规定给予加分照顾。3.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