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东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1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桂东县民政局 保留2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桂东县民政局 保留3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桂东县民政局 保留4建
2、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桂东县民政局 保留5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登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桂东县民政局 保留6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桂东县民政局7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
5、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6、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桂东县民政局8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桂东县民政
7、局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桂东县民政局10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桂东县民政局11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8、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桂东县民政局12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桂东县民政局13 社会救助 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国
9、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
10、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11、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桂东县民政局14 军人优待抚恤 行政给付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桂东县民政局15 退役安置 行政给付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
12、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含服务站,以下简称干休所)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桂东县民政局16 老年人优待 行政给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二款: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
13、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桂东县老龄办17 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桂东县民政局18 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桂东县民政局附件 4桂东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汇总统计表序号 类别 保留 取消 下放 删除 增加 合计 备注一 行政许可 5 5二 行政处罚 7 7三 行政强
14、制四 行政征收五 行政给付 4 4六 行政确认 2 2七 行政奖励八 行政检查九 行政监督十 其他行政权力合计 18 18附件 7民政 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1 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五条 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二)申请人所
15、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桂东县民政局 保留2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桂东县民政局 保留附件 8民政 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汇总统计表保留 取消 下放 删除 增加 合计 备注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