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 中建六人 2014 331 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员工休息休假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休息休假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休息休假制度(试行)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 :局领导 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 10月 23日印发 -3-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休息休假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 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员工幸福指数,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2、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 2 工时制度 2.1 公司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2.2 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2.1 公司副职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秘书; 2.2.2 工程项目部正副经理; 2.2.3 投标报价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清欠人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2.2.4 长期驻外人员; 2.2.5 非生
3、产性司机。 2.3 对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员工,如项目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施工)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4 除 2.2、 2.3 条所列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3 休息 3.1 公司 根据各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员工的作息时间。 3.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限制,员工可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灵活安排休息时间。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4- 作。 3.3 实行综合计
4、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周至少安排休息 1 天,休息日由项目部就地灵活安排。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 3.4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 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公休日。 3.5 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 3.6 部分员工放假节日 :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期半天, 3 月 8 日当天; 青年节: 28 周岁(含)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5 月 4 日当天。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期间,参加社会活动或公司组织的庆祝活动和
5、照常工作的,为正常工作,不视为加班。 4 休假 4.1 年休假 4.1.1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4.1.2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4.1.3 年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员工依法享受 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亦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1.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1.4.1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1.4.2 累计工作
6、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1.4.3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4.1.5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 4.1.4 条 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1.6 员工本人提出 年休假申请,原 则上应予以安排。年休假在 1 个日历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5- 4.1.7 年休假以天为请假单位。 4.1.8 员工年休假期间 享受正常出勤工资待遇。 4.1.9 员工利用年休假探望父母的,可比
7、照探亲假规定报销一次路费,探亲假路费不再单独报销。 4.2 探亲假 4.2.1 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亲假。 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 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假。 4.2.2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 ,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2.3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4.2.4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10 天。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的,其不享受探亲待遇的配偶及子女,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工作地点探亲的,员工所在公司按规定报
8、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4.2.5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 10 天。 4.2.6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 10 天。 4.2.7 员工配偶死亡,如有 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员工供养并与员工分居而且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10 天。 4.2.8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2.8.1 社会招聘的员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4.2.8.2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或男员工到女员工生育地陪护期间,与配偶团聚 10 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4.2.8.3 员工的父
9、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 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2.8.4 员工配偶当年已经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当年不再享受; 4.2.9 员工休探亲假,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2.10 探亲假应一次使用,因工作原因未休完的假期经所在公司领导批准与下年探亲假合并使用。 -6- 4.2.11 员工探亲假往返路费在探亲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凭票报销,往返路费以不超过公交车、火车硬卧、动车及高铁二等座、轮船 三等舱位 价格为标准计算,超标准部分自负。 4.2.12 员工 探亲假期间只享受岗位基本工资待遇。 4.3 轮休假 4.3.1 项
10、目部员工(除项目部班子成员和试用期、见习期员工外),实行轮休假制度。将项目部员工年休假和公休日纳入轮休假,项目部员工不再单独享受年休假。 4.3.2 员工在项目部连续工作四个月以上,每满四个月享受轮休假 12 天。轮休假可以合并一起休,也可以与其他假期一起休,但最长一次休假时间不能超过 24 天。 4.3.3 轮休假包括公休假日在内,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3.4 轮休假可由员工根据家庭需要提出,本人未提出的由项目部统筹安排 休假。有冬闲和冬休的项目部,可在冬闲和冬休期间统一安排轮休假。 4.3.5 员工子女参加中、高考期间及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等请轮休假的,项目要尽量确保。 4.3.6 员工轮
11、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出勤工资待遇。 4.3.7 为确保轮休假落实,且不影响项目施工生产,各项目要探索实行轮岗制度,使项目每个员工都能熟悉掌握二个以上岗位工作。 4.3.8 员工因项目工作安排未能享受当年度轮休假的天数,给予本人工资 200%未休假补偿。 4.3.9 项目部员工休假,不区分假期种类,年度内均可比照探亲假路费标准报销三次往返路费。 4.4 婚假 4.4.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给予 3 天婚假。 员工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额外增加晚婚假 7 天。再婚员工不享受增加 7 天婚假。 4.4.2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
12、,视情况给予路程假, 路费比照探亲假规定报销。 4.4.3 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婚假的,公司给予补休未休部分的婚假,但应在结婚-7- 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4.4.4 婚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增加婚假天数不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假日。 4.4.5 员工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出勤工资待遇。 4.5 丧假 4.5.1 员工的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父母去世,给予 5 天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4.5.2 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费比照探亲假规定报销。 4.5.3 丧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13、4.5.4 员工丧假期间享受正常出勤工资待遇。 4.6 产假 4.6.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员工生育(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 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6.2 符合晚育年龄(女 24 岁以上)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增加产假 30 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 1 个月岗位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的奖励。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产假 14 天。 4.6.3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未满 3 个月的,享受15 天产假; 3 个月(含)至 4 个月的,享受 30 天产假; 4 个月(含)至 7个月的,
14、享受 42 天产假; 7 个月(含)以上的,产假 98 天。 4.6.4 产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6.5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病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4.6.6 员工产假期间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 产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公司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生育津贴的,应补足已发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 4.7 计划生育手术假、护理假 4.7.1 员工按国家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假。各种节育、绝育手术给假 3 天。 4.7.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配偶晚育生育第一胎的,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 7 天。 -8- 4.7.3 计划生育手术假含
15、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护理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7.4 员工休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护理假期间享受正常出勤工资待遇。 4.8 孕期、哺乳期和哺乳假 4.8.1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作产前检查的时间,可视为劳动时间。 4.8.2 女员工的哺乳期是从婴儿出生至一周岁,哺乳时间每天 1 小时(不含往返路程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8.3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 公司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4.8.4 哺乳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8.5 员工
16、休哺乳假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待遇,按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哺乳假补助。 4.9 工伤假 4.9.1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9.2 停工留薪期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4.9.3 工 伤假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10 病假(医疗期) 4.10.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累计工作年限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17、 医疗期天数 0累计工作年数 10 0工作年数 5 3 个月 5工作年数 10 6 个月 10 年累计工作年数 0工作年数 5 6 个月 5工作年数 10 9 个月 -9- 10工作年数 15 12 个月 15工作年数 20 18 个月 20工作年数 24 个月 4.10.2 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0.3 医疗期计
18、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10.4 医疗期 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10.5 员工医疗期工资以员工本人岗位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员工本人累计工作年限长短计发: 累计工作年限 病假工资计发比例 0 年累计工作年数 5 年 50% 5 年累计工作年数 10 年 55% 10 年累计工作年数 15 年 60% 15 年累计工作年数 20 年 65% 20 年累计工作年数 25 年 70% 25 年累计工作年数 30 年 75% 30 年累计工作年数 80% 4.10.6 员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4.10.7 员工累计休病假在 6 个月以上的
19、,停发病假工资,改为发放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为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4.11 事假 4.11.1 员工因私事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出勤的,可以请事假。 4.11.2 一个自然 /日历年度内,员工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试用期三 /六个月的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4.11.3 事假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11.4 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期间无工资收入。 -10- 5 海外项目员工休假 5.1 员工到海外项目工作,应与企业签订海外项目派遣协议,约定岗位及职责、薪酬福利待遇、权力义务关系等。 5.2 海外项目 员工休假包括回国探亲假
20、、工伤假、病假、事 假。回国探亲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5.3 海外项目 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由项目经理就地安排。 5.4 海外项目员工回国探亲假假期含路程假期、补偿假期(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补偿假期不得超过实际工作月折合天数,可在本工作年度内享受休假时分次或累计使用,过期不再补休。 5.5 海外项目员工在项目工作满一年可享受一次 40 天回国探亲假;在海外项目连续工作满 1 年,自第二个工作年度起,一年可享受两次回国探亲假,每次假期 20 天,另外可享受本工作年度内满六个月后,每一个工作月折合 0.5天,全年合计 6 天的补偿假期;在本项目连续工作满两年后,自第三个工作年
21、度起,可享受本工作年度内六个月后每一个工作月折合 1 天、全年合计 12 天的补偿假期;以此类推。(详见:海外项目员工回国探亲假明细表) 海外项目员工回国探亲假明细表 年限 次数 休假间 隔 应休 假期(天) 补偿假期(天) 累计(天) 第一次休假(天) 第二次休假(天) 备注 第一年 1 1 年 40 0 40 40 只一次 第二年 2 6 个月 40 6 46 20 23 20 26 两次累计不 超过 46 天 第三年 2 6 个月 40 12 52 20 26 20 32 两次累计不 超过 52 天 第四年 2 6 个月 40 18 58 20 29 20 38 两次累计不 超过 58
22、天 第五年 2 6 个月 40 24 64 20 32 20 44 两次累计不 超过 64 天 2 6 个月 40 24 64 20 32 20 44 两次累计不 超过 64 天 注: 为鼓励员工在国外工作,休假次数可以延续。 -11- 5.6 海外项目 员工休回国探亲假期间,薪酬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海外待遇停发。 5.7 员工因病在海外项目所在地休假的,按本制度 4.10 条执行。 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应回国治疗, 医疗期工资以员工回国后重新核定的岗位基本工资为基数,或按协议约定执行。 5.8 海外员工请事假按本制度 4.11 条执行。 5.9 海外员工发生工伤伤情稳定后应回国治疗,回国后的 停
23、工留薪期待遇按 重新核定的 工资计发,或按协议约定执行。 5.10 海外员工休 回国探亲假、病假, 来往国际的机票费用可全额报销,国内差旅费用执行国内探亲假标准。 回国治疗工伤的,按国内有关工伤的规定执行。 6 休假管理 6.1 员工休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单”并报批,经批准 后,方可休假。 6.2 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休假要向局直接分管领导报告,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休假,需经领导班子正职批准。 6.3 各级公司总部部门正职及以上员工休假,需经各公司直接主管领导批准。各级公司总部部门其他员工休假,需经部门正职批准。 6.4 项目经理 /项目执行经理、总工休假,需
24、经 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将自己休假期间工作的接替人报业主、监理备案。项目部其他员工休假,需经项目经理批准。 6.5 各级公司总部员工请 3 天以上事假还需经公司主管 领导批准。 6.6 员工休假前应合理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临时交接,确保休假期间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6.7 员工申请休婚假的应同时附结婚证复印件,产假附准生证、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复印件,哺乳假、护理假附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假、工伤假、病假附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丧假休完假回公司时应补交死亡亲属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复印件。 6.8 员工请假未经批准同意而擅自离开公司的,按旷工处理;员工请丧假、婚假、护
25、理假、产假没有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休假超出休假 期限没有按规定审批的,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12- 6.9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考勤员或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假期注销手续。 6.10 各项目部应对员工 轮休假 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员工休假计划。各子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年对照休假计划对项目部的员工休息休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1 各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对员工休假情况建立管理台帐,及时、准确、完整的统计员工各类休假情况。 6.12 员工在局内部流动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对在调出公司已享受全年假期的,调入公 司不再安排。 6.13 项目部应加强对员工的现场考勤工作,严格区分员工在现场的休息时间与在现场的实际工作时间,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如实记录。 6.14 各公司要将项目部员工 轮休假 落实情况纳入对项目领导班子的考核,出现员工未休假的项目,取消其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的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且其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 A”或“优秀”。 7 附则 7.1 本制度由工程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