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山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山西省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2-3 人,委员若干人,由科技、教育、经济及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第四条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宏观管理和指导省专利奖奖励工
2、作;(二)决定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是在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领 2 导下,负责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更新。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二)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意见;(三)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第八条
3、省专利奖励办公室每年在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发布省专利奖申报公告。第九条 符合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省专利奖。第十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山西省专利奖申报书;(二)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材料;(三)专利证书及授权文本复印件,最新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外 3 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产品的实物图片;(五)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需提供相关许可证明;(七)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
4、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并协商授权委托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相同或者 类似产品,同一设备 、生产线运用了多项专利,申报人只能从中确定一项核心专利申报省专利奖。第十二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中的证明材料,由出具证明单位在其证明事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第十四条 推荐单 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省专利奖励办公室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十五条 山西省专
5、利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部门 和单位” ,是指 经省科学技术厅认 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 4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第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实施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第四章 评 审第十七条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受理参评项目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人或者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第十八条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上公布形式
6、审查结果。对形式审查合格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申报材料,由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程序:1 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两轮评审,第一轮为网络评审,第二轮为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给出评分,并在限额指标范围内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意见。 5 (二)省专利奖励办公室汇总评审专家组意见后,按照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评审专家组建议的奖励等级)和评分排序原则(即建议奖励等级相同的,按照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省专利奖励委员会。(三)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应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者超过省
7、专利奖励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情况下,以会议方式对建议项目进行审议。其中,对省专利奖一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对二等奖、三等奖,采取委员提出异议,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的表决通过。(四)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做出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决定。第二十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 量优秀。(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 水平高。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 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 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
8、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三)专利实施运用效果显著,对提高 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 6 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四)专利权保护措施得力,管理制度规范,成效显著。第二十一条 外观设计专利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和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三)专利实施运用效果显著,对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四)
9、专利权保护措施得力,管理制度 规范,成效显著。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评审情况;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省专利奖之后、授奖决定公布之前,发现有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情形,确实影响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不得继续参与省专利奖的评选。 章 5 章 异议处 理 7 第二十四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专利奖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形式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 5 个
10、工作日内和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向省专利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 异议的处理由省专利奖励办公室负责,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专利奖的评选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均可以向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
11、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 8 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答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同异议内容。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方的合法权益,省专利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方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方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被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六章 授 奖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代表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颁发奖金和
12、荣誉证书,向获奖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第三十一条 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有义务配合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发挥省专利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第三十二条 对授予省专利奖的项目,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应将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未获奖的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在授奖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取回,逾 9 期由省专利奖励办公室统一销毁。章 7 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省专利奖评选活动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