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大量史料都说明,从启开始,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国家产生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户”。左传襄公四年引述周太史辛甲虞人之箴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说明禹时已开始突破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按照地理情况划分九个区域,以统治居民。恩格斯说的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中央设有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
2、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在地方则有管理九州居民的”州牧”。作为这种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装力量,也是具备.此外,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养活大批官吏,就需要居民缴纳捐税,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说:“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载都说明在夏朝已经有了阶级社会统治者作为剥削手段的贡赋制度。总之,恩格斯所说的关于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的不同特点,在夏启以后都具备了,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启开创了夏朝,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帝王。,一、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二).原始的礼由习
3、惯演化为法 (三).刑起于兵(四).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一 )夏朝法律的法律指导思想和立法1 夏朝法律的法律指导思想-“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甘誓: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2 禹刑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之所以称为“禹刑”,是为了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的。 “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夏朝法律已经初具规模. 隋书艺文志记载,“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周礼秋官司刑上又载“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
4、五百,墨、劓各千。”这些说法虽不足以全信,但从一个侧面说明夏朝法律已初具规模。,(二) 夏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 夏朝的罪名(1) “昏、墨、贼” .左传中记载了禹刑的主要内容是:“昏、墨、贼,杀”。 左传中记载了禹刑的主要内容是:“昏、墨、贼,杀”。 (2) “威侮五行” 甘誓中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3) “不孝” 孝经五刑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孝经五刑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4) “不用命” .在甘誓中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
5、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2 刑罚夏代的刑罚可能有五种;() 大辟为死刑;() 宫为毁坏犯罪人的生殖器;() 膑为砍去犯罪人的脚;() 劓为割去犯罪人的鼻子;() 墨为在犯罪人面部或额部刺字并涂墨。,三、夏朝的司法制度,1、夏朝的司法机关夏朝的君主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大的司法官。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审判权。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2、夏朝的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一)“听命于神” (二)“代天行罚”(三)“王权神授”,二、商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罚荀子说:“刑名从商”,可见,商朝的刑罚手段已相当完备,对后代的影响较为深远。,(二)商朝的罪名,商王盘庚为震慑反对迁都的臣民宣布三条罪名。1. “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三)司法机关,商王既是国家元首,最高军事首领,也是最高司法宫。他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司寇中央最高司法官是。地方则有“畿内”与“畿外”之分,“畿内”为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称“内服”。“畿外”是商王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称“外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