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省公共资源场内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有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的机构,对场内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现场管理、见证和服务。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则,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三条 中心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2、规则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中心的正常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目录(暂行)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本省各级中心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二章 交易平台2第五条 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设施。其中包括电子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商务服务和电子交易系统等。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和评委。第七条 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停止办理交易事项,根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经中心同意
3、可以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心进行招标项目入场信息登记时,应当提交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和立项批文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并对所填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中心不予受理入场登记。第九条 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其门户网站发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书面文本应当使用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招标资料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暂无行政监督部门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备
4、案)。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最高投标限价)、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在中心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3止时间进行资格审查或开标。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无行政监督部门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备案同意后向中心申请延长。第十二条 开标室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在交易信息系统预定,变更开标室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中心办理。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中心电子化集中代收代退投标保
5、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未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退还时间和金额。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心交易信息系统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第十五条 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开标前 30 分钟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二)如当日开标单位过多,投标人应在开标等候室按顺序等候开标;(三)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放置无声状态;(四)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
6、喧哗;(五)开标期间严禁吸烟,严禁随意走动;(六)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第十六条 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4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评标专家必须按时到达评标区,通讯工具应当放入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经中心同意后可使用评标区录音电话;(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签到识别系统并按语音提示进入指定评标室,招标人评委与专家评委必须分别在各自评标区域独立评标;(三)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声明书。(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擅自离开评标室;(五)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
7、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六)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内容发表意见;(七)依法应当回避的,评委应当回避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区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刷卡进入。 第十八条 评标时因评委回避等原因造成评委人数不足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第十九条 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时,招标人应当先行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在开标记录中详细记录。招标人、投标人或中心现场见证管理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其写出书面情况提请中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
8、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解决。评标委员会不能解决的,由其提请招标人解决。招标人、评标委员5会成员或交易中心现场见证管理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其写出书面情况提请中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所发的评标劳务费标准不低于相关文件规定。对因故需要回避或其它正当原因到场未能参加评标的评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补贴其交通费。第二十二条 中心设立监督室并对开标、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招标单位可派 2 名以内监督人员持介绍信进入监督室。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中心网站和有关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
9、 3 日。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将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场内交易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到项目交易所在中心办理进场交易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或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的,中心将采取提示、通报并作不良记录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系统。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心将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第二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 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