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4成都市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一章 总则1.0.1 为贯彻国办发【2018】33 号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我市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成都市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标准和文件制定本要点。1.0.2 本要点适用于成都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或改建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1.0.3 本要点适用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规定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基本技术审查。
2、本要点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地铁人防工程、综合管廊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生产车间、警报站等的防空地下室还需结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查。1.0.4 建设单位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告知书 。2、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文件(全套):1)人防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2)人防结构计算书;3)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明细表;4)核算人防应建面积简框图(用 PL 线框出人防建筑面积并填充) ;5)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以上 4 项内容均应列入
3、,其中人防图纸需要 DWG/PDF 两种格式) ;6)如有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及当地人防办批示文件。1.0.5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2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是否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规定;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3.防空地下室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设计是否满足战时人防防护和防化要求;4.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专业方面的设计能否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5.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否保证战时的防护防化安全;平战转换标准是否满足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1.0.6 防空地下
4、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标准如下: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1)施工图设计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详附录,包含但不限于附录的标准、图集和文件,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市人防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2)符合人防审批主管部门明确的防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抗力级别、战时用途、人防应建面积等;(3)施工图设计文件齐全,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规定;(4)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设计满足规定的战时防护要求;(5)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方面的设计满足
5、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6)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且满足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7)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符合的内容。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1)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2)施工图设计未能达到战时防护密闭要求,不能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的;(3)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的;(5)未满足人防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配建要求的;3(6)违反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的;(7)面积审
6、核时发现虚报人防建筑面积的;(8)平战转换措施不符合要求的;(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符合的内容的。1.0.7 本要点所列的审查内容是保证防空地下室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非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设计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1.0.8 参与人防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RFJ06-2008)和本要点的要求,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文件的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人防专项技术审查,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建筑2.1 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中第3.
7、1.3、3.2.13、3.2.15、3.3.1(1) 、3.3.6(1、2) 、3.3.18、3.3.26、3.6.6(2、3) 、3.7.2 条。2.2 基本规定2.2.1 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2.2.2 设计依据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功能等应符合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建设批准文件要求;2. 应建人防面积、设计人防面积应符合人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3.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等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图集等应为有效版本。2.2
8、.3 设计说明内容包括:建设地点、设计范围、建筑面积、防护单元数量、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平时和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级别、出入口数量及宽度、人防门窗统计表、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部位、时限及工作量统计表。2.2.4 总平面41.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1.3 条的规定。2.应列出防空地下室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3.总平面应清晰表达每层防空地下室范围,准确表达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电站进风井、排风排烟井、油管接头井,注明出入口类型、做法及疏散宽度。4 防空地下室各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出地面处宜保持最大距离和不同朝向,确因条件限制需临近布置时,最不利点间距不应
9、小于 15 米。2.3 主体2.3.1 顶板底面标高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 3.2.15 条的规定。2.3.2 防空地下室室内净高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2.1 条的规定。2.3.3 密闭防毒措施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2.13 条的规定。2.3.4 穿管限制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1.6条的规定。2.3.5 防护单元划分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2.6、3.2.8 条的规定,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
10、设备应自成系统;人员掩蔽工程原则上单个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2000,当单个工程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0时,允许设为一个防护单元。2.3.6 防空地下室的外围护结构防护厚度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2.2、3.2.3、3.2.4、3.2.5 条的规定。2.4 出入口2.4.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3.1 条的规定。2.4.2 防空地下室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3.4 条的规定。2.4.3 人员
11、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3.8 条的规定。2.4.4 电梯通至地下室时,不得设置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区内。2.4.5 口部通道形式与长度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3.10、3.3.12、3.3.14 条的规定。2.4.6 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设进风口部的次要出入口密闭通道的第一道防护密闭门,距离楼梯起步或坡道起坡线的有效距离,超过 15 米时不能计入有效疏散宽度;其余次要出入口密闭通道的第一道防护密闭门,距离楼梯起步或坡道起坡线的有效距离,超过 25 米时不能计入有效疏散宽度;当人防出入口为5非
12、机动车坡道时,不满足人员通行的部分不能计入有效疏散宽度。2.4.7 临空墙厚度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3.3.11、3.3.13、3.3.15、3.3.16 条的规定。2.4.8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3.6、3.3.17 和 3.3.18 条的规定。2.4.9 人防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开启和安装要求。2.4.10 当一个防护单元没有条件设置室外出入口时,主要出入口与其中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 15 米。当一个防护单元已经设有一个室外出入口(主要出入
13、口)时,主次口间距应不小于 10 米(防护密闭门之间) 。2.4.11 防空地下室合用主要出入口不得超过两个单元,其它单元主要出入口与该合用主要出入口间距不得小于 15 米。2.4.12 上下叠合的防空地下室,下层面积超过 4000的应单独设置战时主要出入口。2.4.13 出入口平面详图应表达人防规范中规定设置的洗消集水坑及抗爆地漏。2.4.14 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3.3.23、3.3.24 条的规定。2.5 通风口、水电口2.5.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2.5.2 战时通风口采用悬板活门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14、50038-2005 第 3.4.6 条的规定,扩散室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4.7 条的规定。2.5.3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4.10 条要求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2.5.4 物资库的进、排风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消波设施。2.5.5 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的进风口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4.5 条要求,且单个楼梯间(含剪刀梯)仅可作为不超过2 个防护单元的合用进风口(含电站进风口) 。2.6 柴油电站2.6.1
15、防空地下室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7.2.11 条要求设置柴油电站。2.6.2 当设置固定电站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6.2 条的规定。62.6.3 当设置移动电站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6.3 条的规定。2.6.4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6.6 条的规定。2.6.5 人防电站中,储油间不应与排烟扩散室紧邻。2.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2.7.1 核 4 级、核 4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不允许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1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7.2 条规定内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2.7.2 各个临战封堵的口部,其空间大小应满足封堵用的受力构件、密闭层、沙袋层、填土层等所需尺寸要求及工作人员的作业空间、撤离措施等要求;平战转换措施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12.2 条的规定。2.7.3 通风井封堵应考虑人员撤离通道。2.7.4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及预留临战转换工作量应符合人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2.8 工程防水防空地下室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规定的防水等级二级标准。2.9 内部装修2.9.1 防空
17、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2.9.2 防空地下室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 A 级的装修材料。第三章 结构3.1 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中第4.1.3、4.1.7、4.9.1、4.11.7、4.11.17 条。3.2 基本规定3.2.1 设计深度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7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
18、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防护区范围内,用于指导人防施工的设计参数、指标等均应明确表达,不得采用“详见”或“参见”民用设计的方式。2.防空地下室的平战转换设计,应包含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3.设计文件应提供如下内容:(1)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计算书;(2)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3)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平面布置及配筋图(含顶、底板、中间楼板、内外墙、柱、梁、基础等) ;(4)战时主要出入口(楼梯或坡道、防倒塌棚架、防倒塌挑檐等) 、通风竖井、防爆波电缆井结构详图;(5)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连通口门框墙、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临战封堵门框墙等配筋大样图;(6)平战转换设计
19、详图;(7)设备专业的预留孔洞图。3.2.2 设计依据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功能应符合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建设批准文件要求;2.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应为有效版本;3. 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水位等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3.2.3 设计说明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含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及各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等;2.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包括防空地下室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遵循的标准、规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面建筑抗震设计条件等;3.结构构件采用的战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包括
20、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防倒塌棚架等;4.防空地下室所用结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及相应的产品标准,有防水、密闭要求的结构构件的抗渗等级等;5.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搭接方法,某些构件或部位材料的特殊要求;6.设计0.000 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及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的单位;87.所采用的通用做法和标准构件图集;8.施工中应遵循的施工标准规范和注意事项。3.2.4、结构体系1.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体系布置,必须综合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构件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的承重构件相互对应。应做到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当防护结构采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结构动
21、力计算时,宜将结构体系拆成顶板、外墙、底板等结构构件,分别按单独的等效单自由度体系进行动力分析;2.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一般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板柱结构等,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等结构。若使用预应力结构设计时,设计单位须提供专项论证报告。3.2.5 计算书应包括人防项目所有顶板、侧壁、底板以及各口部人防构件的计算1. 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各结构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及设计值、结构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结构计算书内容应完整,荷载取值应有导算过程,引用数据、图表、公式等应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2. 当采用
22、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3.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如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做必要的调整,当确有依据不做调整时,应说明理由;4. 采用结构标准图,应注明图集号;结合单项工程,参考标准图进行修改的,应有相应的计算;5. 所有计算书应整理成册,并经过校审,由有关负责人(总计不少于三人)在计算书封面签字。3.3 地基与基础3.3.1、地基基础设计内容1.当防空地下室上部有建筑物时,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
23、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的要求进行设计;2.当防空地下室作为上部建筑基础时,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等标准进行基础设计;3.当采用桩基础、条形基础或独立基础时,除按平时使用条件进行基础设计外,应按战时荷载组合验算基础本身的强度。3.3.2、抗浮验算9对防空地下室,应按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使用阶段及施工阶段进行抗浮验算。3.4 结构设计一般规定3.4.1 结构使用年限应按 50 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 年时,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一致。3.4.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能承受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应能
24、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甲类、乙类防空地下室均应满足战时生化武器的防护要求。3.4.3 结构验算内容在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3.4.4 结构设计控制条件除按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3.5 材料3.5.1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冷加工处理的钢筋。3.5.2 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强度及指标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
25、范GB 50038-2005 第 4.2.3、4.2.4、4.2.5 条进行调整;HRB500 钢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d 取 1.1。3.5.3 防空地下室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11.1 条的规定;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第 4.11.2 条的规定。3.6 等效静荷载取值3.6.1 主体结构等效静荷载取值1. 顶板(1)甲类防空地下室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2、4.7.2 条两者的较大值;(2)乙类防空地下室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
26、规范GB 50038-2005 第 4.7.2 条采用;(3)顶板等效静荷载取值,当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3.4、4.4.4 条的条件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影响; (4)当取值条件不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4.8.2、4.7.2 条的规定时,顶板等效静荷载取值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10范GB 50038-2005 有关条文计算确定;(5)顶板恒荷载取值应满足战时各专业设备、设施安装使用要求;(6)无梁楼盖设计应满足规范附录 D 设计要点的要求。2.底板(1)甲类防空地下室底板取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
27、005 第 4.8.5、4.8.15、4.8.16 条采用;(2)乙类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考虑等效静荷载作用,但底板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11 条规定的构造要求;(3)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取值条件不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5、4.8.15、4.8.16 条时,底板等效静荷载取值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中有关条文计算确定;(4)甲、乙类防空地下室底板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250mm。3.外墙(1)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28、4.8.3、4.7.3 条两者的较大值;(2)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7.3 条采用;(3)当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面时,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的外墙,应按临空墙设计,对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等效静荷载取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4、4.7.3 条第 2 款中两者的较大值采用,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其等效静荷载取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7.3 条第 2 款采用;(4)当取值条件不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4.8.3、4.8
29、.4、4.7.3 条规定时,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有关条文计算确定。4.防护单元间隔墙及门框墙(1)甲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门框墙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9 条采用;(2)乙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常 5 级、常 6 级隔墙厚度应分别不小于250mm、200mm,配筋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4.11 节规定的构造要求。5.多层防空地下室(1)对多层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中间楼
30、板等效静荷载取值应按人民防空11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14 条采用;(2)对多层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防空地下室未设置在最下层时,其等效静荷载取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12 条采用;(3)对多层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相邻楼层分别划分为上、下两个防护单元时,其中间楼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楼板厚度应不小于 200mm,配筋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 4.11 节的规定。3.6.2 口部等效静荷载取值1.出入口通道结构(1)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有顶盖通道结构的顶板
31、、底板、外墙等效静荷载取值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6 条采用;(2)乙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有顶盖通道结构的顶板、底板、外墙等效静荷载取值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7.11 条采用。2.土中竖井结构,无论有无顶盖,均按由土中压缩波产生的法向均布动荷载计算,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主体结构外墙确定。3.出入口临空墙(1)甲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临空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8、4.7.6 条两者的较大值;(2)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临空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人民
32、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7.6 条采用。4.出入口门框墙(1)甲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门框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7、4.7.5 条两者的较大值;(2)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门框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7.5 条采用;(3)采用人防门或预制构件临战封堵临空墙、隔墙等人防墙体上的平时通行口,通行口封堵门框墙应按工程抗力等级门框墙设计。5.出入口楼梯(1)甲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楼梯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
33、.8.11 条采用;(2)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楼梯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7.10 条采用;12(3)口部荷载取值应与口部编号对应。6.防倒塌棚架防倒塌棚架等效静荷载取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10 条采用,防倒塌棚架挑檐等效静荷载取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8.17 条采用。3.7 荷载组合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荷载组合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9.1、4.9.2、4.9.3 条的规定。3.8 内力分析与截面设计防空地下室结
34、构内力分析与截面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4.10.1、4.10.2、4.10.3、4.10.4、4.10.5、4.10.6、4.10.7 条的规定。3.9 构造规定防空地下室结构构造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4.11.3、4.11.4、4.11.5、4.11.6、4.11.7、4.11.8、4.11.9、4.11.10、4.11.11、4.11.12、4.11.14 条的规定。3.10 平战转换设计3.10.1 平战转换要求1.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时,应通
35、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2.采用平战转换的防空地下室,应进行一次性平战转换设计。实施平战转换的结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转换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平战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选用标准设计时应注明图集名称、图集编号及页码;3.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3.10.2 转换构件等效静荷载取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4.12.5、4.12.6、4.12.7 条采用。13第四章 通风4
36、.1 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5.2.16、5.3.3、5.4.1 条。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第5.1.1、5.2.7、5.2.13、7.1.1、7.1.5、7.1.6 条。4.2 基本规定4.2.1 设计深度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2.应有防空地下室暖通空调专项设计说明,设备材料表,通风平面图,绘图比例不小于 1:50 的进风口部、排风口部、柴油电站通风的平、剖面图,通风大样(通用)图,进
37、、排风口部通风系统原理图,不同通风方式转换操作表。4.2.2 设计依据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防化级别、抗力级别、战时功能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4.2.3 设计说明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范围、参数标准、相应计算表、各系统设置、平战转换及施工要求等内容。4.2.4 系统设计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3.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
38、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4. 人防单元内建筑布局应合理,保证气流畅通,满足通风换气的要求。5. 人防送风口与排风口不应形成气流短路。6. 空调系统应经负荷计算后合理设置,设备选型应满足使用要求。7. 战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有防护的冷热源。148. 战时通风时,应根据工程内各类用房的使用要求,设置送、排风系统。9. 所有与外界相通的进排风管道上设置密闭阀门不应少于两道。4.3 防护通风4.3.1 基本要求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战时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部工程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和电站控制室、区域供水站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滤毒
39、通风和隔绝通风。2.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4.3.2 室内温湿度设计标准:医疗救护工程和柴油电站战时清洁通风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表 5.2.3 的规定。4.3.3 风量计算战时通风量计算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5.2.2、5.2.6、5.2.7 条的规定,并在设计计算表中给出采用的风量标准、送排风量等相关计算结果。4.3.4 防护隔绝时间校核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5.2.5条进行校核,设计计算表中应给出校核计算结果。4
40、.3.5 进风系统设置1.战时进风系统,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5.2.8 条规定;2.物资库进风应经过扩散室,采用风机进行机械进风;3.人员掩蔽工程中当选用的油网滤尘器为 4 个以上时,应设置用于安装油网滤尘器的专用滤尘室,油网滤尘器采用立式加固安装。滤尘室应设置检修门。4. 每个抗爆单元内均应设置人防送风口。4.3.6 排风系统设置1.战时排风系统,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5.2.9 条的规定;2.物资库排风应经过扩散室,采用风机进行机械排风。4.3.7 防护设备1.通风和防护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41、50038-2005 第 5.2.10、5.2.16、5.2.15、5.3.3、 5.5.4 条的规定。在进行防护设备、阀门、管道等布置时应留出合理的安装、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的空间。152.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及其配套工程的进、排风管道上应采用手、电动密闭阀门。4.3.8 管道1穿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1.6、5.2.13、5.4.1、5.6.11 条的规定;2.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 3mm 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必须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3.通风管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4.
42、除人防战时使用的管道外,其它无关管道不得穿过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滤毒室等人防口部房间及人防电站。4.3.9 空气监测1.防化级别为乙级的人防工程应设置空气放射性监测和空气染毒监测。防化级别为丙级的工程宜设置放射性监测和空气染毒监测。2.测压管的设置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5.2.17 条的规定。3.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和压差测量管的设置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5.2.18 条的规定。4.气密测量管的设置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 5.2.19 条的规定。4.4 平战功能转换4
43、.4.1 总体要求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5.3.1条的规定。4.4.2 防护单元间管道平战转换要求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5.3.2 条的规定。4.4.3 图纸要求应在通风施工图中标注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平时风管、风井在人防墙体、顶板处开设的洞口应有战时处理措施。4.4.4 平战转换措施及工作量应符合成都市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暂行规定成防办发【2010】42 号相关规定。4.5 战时柴油电站4.5.1 进排风系统柴油发电机房的进、排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人
44、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5.7.1、5.7.2、5.7.6、5.7.7 条的规定。164.5.2 排烟系统1.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 5.7.8 条的规定;2.排风机应选用消防排烟风机。4.5.3 连通口柴油电站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连通口时,应设防毒通道和滤毒通风时的超压排风设施。4.5.4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应设置调节设施并满足负压要求。第五章 给水排水5.1 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6.2.6、6.2.13(1、2、3) 、6.5.9 条文。5.2 基本规定5.2
45、.1 设计深度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2.设计文件应提供如下内容:(1)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说明;(2)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主要设备材料表;(3)平时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节点立面图及措施图;(4)战时给排水平面图及系统图;(5)人防电站、卫生间、淋浴洗消口部、循环冷却水泵房大样图。5.2.2 设计依据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功能等应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5
46、.2.3 设计说明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平时及战时功能、防护级别、设计范围、系统概述及主要设计参数、平战转换及施工要求。5.2.4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171.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以及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均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3.1.6 条的规定;2.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6.1.2 条的规定;3.除人防战时使用的管道外,其他无关管道不得穿过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滤毒室等人防口部房间及人防电站;4.对于乙类和核 5 级、核 6 级、核
47、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收集上一层冲洗地面及消防废水防爆地漏的排水管上,可不设置防护阀门。5.3 给水5.3.1 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防空地下室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表 6.2.3 采用。5.3.2 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情况、工程类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表 6.2.5 采用。5.3.3 贮水池(箱)的设置1.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
48、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2.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若与生活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3.需平时安装到位的饮用水箱和生活水箱,应采用装配式或现场焊制不锈钢板水箱;4.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应设置二次消毒处理装置保证战时饮用水水质。5.3.4 给水管道上的防护阀门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6.2.13 条的规定。5.4 排水5.4.1 生活污水集水池应设置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6.3.5 条的规定。5.4.2 通
49、气管1.防空地下室设置通气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6.3.8 条的规定。182. 简易洗消间废水集水坑不设通气管,淋浴洗消间废水集水坑应设通气管。5.4.3 排水系统1.排水系统应按每个防护单元单独设置,并宜采用机械排出,非防护区内的污废水不应排入防护区;2.上层防护单元的战时洗消废水不得排入下层非同一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内;3.染毒区排水系统管道不得进入防护单元清洁区。4.排水管不得穿越风道。5.不得进入防化通信值班室或其它电气设备房间。6.排水沟不得跨越不同的防护分区之间的分隔墙,不得跨越人防与非人防之间的分隔墙。5.5 洗消5.5.1 墙地面洗消用水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 6.4.5 条的规定。5.5.2 洗消废水集水池1.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