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本自治区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水平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2、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第三条 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专家评价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下设广西品牌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品牌组),品牌组由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3、品牌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技术性评审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进行专业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各专业评审组自动解散。第九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材料核实的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条 申报广西名牌产品(工业产品)称
4、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本自治区境内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正式批量生产、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达到适度规模;(三)产品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市场竞争力等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等方面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六)产品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七)企业
5、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八)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第十一条 申报广西名牌产品(农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本自治区境内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正式批量生产、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达到适度规模;(三)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市场竞争力等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五)产品按
6、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符合标准要求;(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八)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或良好 农业规 范(GAP)等认证 之一。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广西名牌产品:(一)近三年连续经营亏损;(二)近三年内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三)近三年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运、销毁或索赔;(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等事故;(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 评价标准第十三条 广西名牌产品评价标准(评价通则、评价细则)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广西名牌产品评定的基础
7、。第十四条 评价通则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等内容。市场评价主要包括品牌创建、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社会责任等;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实物质量和质保能力等;效益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税率和总资产贡献率等;发展评价主要包括研发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等。 第十五条 评价细则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评价通则分别制定,报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备案后生效。第十六条 广西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第五章 评价程序第十七条 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征集广西名牌产品的评价目录推荐意见,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布年度广西名牌产品申报目录
8、及受理期限。第十八条 企业或组织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报,填写广西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会同市工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品牌组秘书处。第二十条 品牌组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后,交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进行材料审核,确定进入专业评审名单。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各专业评审组依据评价细则进行专业评审(必要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专业评审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专业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意见交第
9、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汇总后报品牌组秘书处。第二十二条 品牌组秘书处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品牌组进行审议确定初选名单。第二十三条 品牌组审议采取成员表决方式,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参加,并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将审议通过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 “广西名牌产品” ,向社会公布,颁发“ 广西名牌产 品” 证书及牌匾。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广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
10、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或称号;被暂停或撤销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或称号;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伪造、冒用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或称号。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获广
11、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企业名称变更时,须及时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出现产品标准、生产工艺、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建立分厂等变更事项的,须及时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接受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备案及审查结果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十九条 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并定期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应积极参加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组织的与名牌发展战略相关的活动;(三)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广西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第三十条 对已经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有下列
12、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广西名牌产品称号:(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二)不按照认定的标准组织生产,降低产品质量的;(三)服务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运、销毁或索赔;(六)企业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参与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
13、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西名牌产品的评价活动,否则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制造业(C 门类 )目录的产品。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农、林、牧、渔业 (A 门类)目录的产品。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桂质监联发(2010)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