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 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
2、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二、任职管理第五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
3、任。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 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个数按监理合同的个数确定。第八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
4、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第九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第十条 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
5、、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三、市场行为管理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总监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 IC 卡)管理制度,在从事监理活动时,项目总监应随身携带 IC 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第十四条 本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在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
6、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 IC 卡。外地监理企业在办理企业进杭备案时,应将派驻杭州市区的项目总监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持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等资料经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 IC 卡。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由市建管站统一保管。第十五条 IC 卡遗失申请补办时,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到原发卡部门办理。第十六条 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注册有效期等发生变更的,相关企业应在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7、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第十七条 项目总监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监理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过后自动解锁。第十八条 根据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总监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锁定项目总监。锁定状态主要有:开标加锁、中标加锁、在建项目总监更换加锁、工作单位调动或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加锁、暂离加锁、离开杭州市场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项目完工加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到期加锁等。除项目暂离加锁和完工加锁外,项目总监处于其他加锁的市场限制状态时,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
8、随附本企业为项目总监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项目总监的 IC 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中标通知书备案时,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企业和项目总监 IC 卡等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附后),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并限监管部门查阅。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企业和项目总监 IC 卡、项目总监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市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四、现场活动管理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建设单位提出因项目总监长期缺岗、缺位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监
9、理企业于 1 个月内更换项目总监,被更换的总监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 6 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在监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监理企业应当于 3 个月内更换项目总监。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报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并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于 5 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总监:(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三)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因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总监 3 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
10、同意,并经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市质安监总站,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项目总监可先办理暂离加锁手续,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监理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总监。(一)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二)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停工 120 天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项目总监更换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监理缺位状况。第二十三条 提供履职承诺书的项目总监如需更换,除第二十条第三款第( 一 )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发生的情形外,均锁定至合同(含补充合同
11、、协议)竣工期。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总监如需更换,应到中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申请更换。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监理企业持IC 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房建类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监理企业持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完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总监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市质安监总站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第二十五条 项目
12、总监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 70%的;(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 3 次(含)以上的;(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 3 次(含)以上的;(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监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 3 处(含)以上的;(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六)未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七)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总监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八)未履行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规
13、定的各项职责的。总监代表到岗履行监理合同已明确的总监授权范围内的职责视为总监到岗履职。总监代表未履行受项目总监委托的相应职责的,视为项目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总监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五、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总监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 实施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联动信
14、用管理。凡项目总监因履行监理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第二十九条 项目总监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总监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第三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 1 月 1 日起到12 月 31 日止。每位项目总监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第三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到 18 分的,由市建委通知其所在监理
15、企业,暂停该项目总监职务,责令其参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项目总监暂停职务期间,监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监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到 25 分的,暂停其在杭担任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监资格 12 个月;若该总监有在监项目的,则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计。外地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由市建委将情况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的检查。市质安监总站及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项目总
16、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六、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6427 号)同时废止。附 :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 监 理 企 业 ) :为 切 实 履 行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务 , 本 人 郑 重 承诺如 下 :一 、 全 面 履 行 受 委 托 的 监 理 合 同 , 主 持 项 目 监 理 部 工
17、 作 。 对 监 理部 及其 他 监 理 人 员 的 现 场 监 理 行 为 承 担 管 理 责 任 。二 、 执 行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 强 制 性 标 准和 制度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三 、 严 格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实 施 监 理 , 依 法 行 使 签 字 权 。四 、 遵 循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原 则 从 事 监 理 活 动 , 维 护 建 设 单 位和 承包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 遵 守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18、 , 持 证 上 岗 , 不 挂名 虚设 。六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额 度 的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 对 建 设 工 程 质量 和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七 、 廉 洁 从 业 , 自 觉 抵 制 腐 败 行 为 。八 、 接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 监 理 和市 场行 为 的 监 督 管 理 。九 、 在 本 项 目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调 离 本 项 目 总 监 岗 位 。 若 因 杭 州 市 建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19、款 第 ( 一 ) 项 和 第 二 十 一条情 形 以 外 调 离 的 , 则 在 本 项 目 未 通 过 验 收 前 不 参 加 依 法 招 标 的 国 有投 资 建设 项 目 的 投 标 活 动 。十 、 本 项 目 总 监 代 表 _, 受 本 人 委 托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承 诺 人 :年月 日新增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序号不良信用信息行为形式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 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1 总监理工程师个人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 6 市建委 (市场处) 市招标办市建管站2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个人行为扣个人,企业行为扣企业)6 6 市
20、建委(市场处) 市招标办市建管站3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6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4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的6 6市建委(市场处、工程处)市招标办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5 总监理工程师被责令 更换的 6 6市建委(市场处、工程处)市招标办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新增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序号 提示信用信息行为形式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 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1转借、出卖、涂改、复制执业卡(个人行为扣个人,企业行为扣企业) 3 3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标办市建管站2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由其他任何单位重复缴
21、纳社会保险的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3 监理企业将注册在本企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业的在职监理人员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信用网时,错误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资料,或在输入后提交虚假资料供各级主管部门核实的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监理企业与有在建工程的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已达 10 天,仍未更换完毕原在建工程的项目总监的2 市建委(市场处)市场处市建管站市质安监总站5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注册有效期等发生变更已达 1 个月,监理企业仍未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的2 市建委(市场处)市场处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
22、扣压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或不配合办理总监变更注册的3 市建委(市场处)市场处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项目总监调离注册单位或注册注销已达 1 个月,原注册单位仍未持相应证明材料,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的3 市建委(市场处)市场处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项目总监转注册已达 1个月,转入的监理企业仍未持单位介绍信和相关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到市建委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的2 市建委(市场处)市场处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监理工程开标时有意提供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2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交易中心10中标监理企业无故拖延建设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的3 市建委(市
23、场处) 市招标办11中标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无故拖延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的3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标办12在监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后已达 3 个月,监理企业仍未更换项目总监的2 市建委(市场处)市场处市质安监总站13总监理工程师与注册所在监理企业没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之一的3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市建管站14 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 日的 70% 2 2市建委(工程处、市场处)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15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 次(含)以上2 2市建委(工程处、市场处)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16 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 3 次(含)以上 2 2市建委(工程处、市场处)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17工程施工监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 3 处(含)以上2 2市建委(工程处、市场处)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18被责令更换项目总监已达 1 个月但仍未更换完毕的3市建委(市场处、工程处)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19项目总监暂离原项目参加监理项目投标中标的,原项目未在开(复)工前更换项目总监的3市建委(市场处、工程处)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