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闽江学院效能建设工作办法(暂行)(闽院201726 号,2017 年 5 月 15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效能建设是指各部门(单位)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第三条 效能建设工作涉及范围及所述工作人员,指学校党政管理、系院、教辅与公共教学单位及其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马上
2、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第五条 学校成立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组织部、监察审计处、机关党委、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校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效能办” )挂靠党政办,负责处理效能建设与专项督查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效能建设负全面落实责任。第七条 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第二章 效能制度第八条 各部门(
3、单位)要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原则,加强制度建设。要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一心为民的要求,从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制度管事管人。第九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责,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第十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对外公开。第十一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第十二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办事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者引导、转办。第十三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负责经办的工作人员应当
4、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第十五条 实行同岗替代制。属经常性办事岗位的,经办人员外出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章 效能督查第十七条 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应对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对学校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重
5、点督查;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侵害师生员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效能监督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影响工作效能的问题。- 2 -第四章 效能投诉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对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向学校效能办进行投诉。第二十条 学校效能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投诉事项督办等制度。第二十一条 学校效能办对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对学校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反馈办理结果。第二十二条 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有关部门(
6、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第五章 效能问责第二十三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的,给予效能问责:(一)不及时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影响工作进展的;(三)忽视办事程序,工作草率马虎,造成一般性
7、工作失误的;(四)工作消极应付,不负责任,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五)上班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或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六)违反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制度的;(七)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弄虚作假的,擅自离岗,贻误工作的;(八)在办事过程中吃、拿、卡、要,侵害师生利益的;(九)违反学校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相关负责人予以效能问责:(一)不认真开展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二)应当给予部门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三)对学校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或效能办交办、转办、
8、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四)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第二十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损害较
9、大,或存在问题具有典型性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3 -第三十条 对部门负责人的效能问责,由学校效能办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学校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其他教职工的效能问责,由学校效能办提出建议,各职能部门执行。第三十一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将效能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并抄送组织部、纪委备案。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作为岗位考核、评先评优的考察内容:(一)教职工受通报批评的,扣发半个月岗位责任津贴。(二)教职工受效能告诫的,扣发 1 个月岗位责任津贴,当年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三)被效能告诫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能评优;部门
10、负责人被效能告诫的,该部门当年度不能评选各类先进单位。第三十三条 效能问责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一)教职工一年内被诫勉教育 2 次的,等同于被通报批评 1 次。(二)教职工一年内被通报批评 2 次的,等同于受到效能告诫 1 次。(三)一年内部门教职工受到效能告诫每 3 人(次)的,给予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 1 次。(四)部门自行检查效能工作中发现问题,并给予认真处理的,不适用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对效能问责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校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校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11、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问责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问责的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效能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闽江学院效能投诉登记表2.闽江学院效能问责决定书3.闽江学院撤销/维持效能问责决定书- 4 -附件 1闽江学院效能投诉登记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投诉人姓名 投诉人性别、年龄投诉人联系电话及住址 被投诉部门 被投诉人姓名投诉主要内容(可另附页)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可另附页) 校效能办意见年 月 日校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意见年 月 日- 5 -附件 2闽江学院效能问责决定书闽院效责 号第一部分:被问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所在部门、岗位、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第二部分:经查证的问责事实。第三部分:问责的依据和方式。第四部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和受理部门。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 月 日- 6 -附件 3闽江学院撤销/维持效能问责决定书闽院效责 号第一部分: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被问责人的主要诉求。第三部分:调查核实情况。第四部分:处理意见。效能建设与专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年 月 日